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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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新闻出版署 劳动人事部


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7年8月24日,新闻出版署、劳动人事部

为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结合出版印刷行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名称
出版印刷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名称为印刷技师。
二、工种范围
出版印刷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包括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1979年制定的《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40个工种(不包括熟练工、壮工、辅助工中的各工种),其具体工种为:
排版部分:
铸字工 民族文、外文排版工 手动照排机工 装版工(包括拣、拼、改) 刻字工 校对工 成行排铸机工 单行排铸机工。
印刷部分(分凸印、平印、凹印、零印):
凸印:凸版制版混合工(含打型工、铸铅版工、铸塑料版工、镀版工、压型工)凸版印刷工(包括中、大型机)铸胶辊工。
平印:平印照相工 电子分色工 平印修版工(包括拼版)打样工 平印晒版工(包括磨版工) 平印印刷工。
凹印:凹印照相工 凹印修版工 拼版工(包括整稿) 凹印制版工(电雕) 磨镀工 凹印印刷工。
零印:零印工。
装订部分:
折页工 订书工 单面切纸工(包括晾纸工)混合工(包括配页工、索线工、包本工、切书工、糊封工、上封工、大页成品检查工) 平装胶订联动机工 精装联动机工。


铜锌版部分:
铜锌版照相工 铜锌版修版工 铜锌版晒版工 铜锌版腐蚀版工 铜锌版混合工(包括完成工)。
字模部分:
雕刻工(包括模坯工) 印刷活字画稿 字模电镀(电铸) 检修字模母版 字模加工。
出版印刷技术工种包括修改《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准备增加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技术工种(包括传统印刷工艺和新发展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有:
珂@@版工 木版水印工 装裱工 盲文印刷工 PS版工 自动照排机工 照像字模版工 烫金工 精装制壳机工 骑马联动机工 上光机工 模切机工 贴塑机工 糊盒机工 三、比例限额
印刷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为单位,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的具体比例限额,应根据单位的规模大小、技术密集程度、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事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中分批或一次性的进行聘任。
四、职务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在15—25元幅度内确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津贴标准。
五、考核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出版印刷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具有本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同时对与本工种相关的上、下工序的工种达到四级工以上应知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加工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在生产中,能独立解决本工种的关键性技术难点;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重要的改进意见,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消化、吸收、改进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中级以下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在评审、聘任印刷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可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能力上。考虑到现实情况,对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出版印刷生产第一线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出版印刷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要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其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1/2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公认的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参加。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在企业主管部门考评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业,可委托上一级单位代评。
八、几个具体问题
(一)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行。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的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印刷技师职务。
(二)少数技术工人骨干,现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如车间主任等,他们可否兼任技师职务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可先在少数试点单位摸索经验后研究确定。
(三)印刷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由企业自定,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本人和工作需要情况,可以连聘。应聘技师,须在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后,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
(四)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主管部门应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国家经委部署与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出版印刷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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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生鲜乳和种畜禽的质量安全监管。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在收到资金15天内,将项目资金转拨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畜牧业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1.2011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073323.xls
  2.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1766883.xls

  3.2011年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104/P020110427612592235533.xls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质监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全国爱卫会 全国供销总社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农业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 件

农农发[200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公安、经贸、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爱卫会、供销社(厅、局、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以下简称《通知》),迅速形成“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包括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等)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各地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地方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交流各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经验,特别是要通过曝光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整治工作。

  二、净化源头,开展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

  目前,在我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证的境内杀鼠剂生产企业有35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81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杀鼠剂生产企业有7家,合法杀鼠剂产品有9个(详见附件)。各省农业、经贸、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企业核查组,对本辖区杀鼠剂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核查,掌握杀鼠剂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严把杀鼠剂市场准入关,打假扶优,从源头上彻底清除“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用上放心的杀鼠剂。

  (一)产品质量抽检。委托各有关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35家生产企业库存的杀鼠剂产品进行抽样。在7月30日前完成抽样工作,并将封存好的样品就近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或者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陕西省农药检定所进行检测。各检测单位除检测常规项目外,重点检测是否含有“毒鼠强”等违禁成分。各省要在8月20日以前完成检测工作,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汇总抽检结果。

  (二)购销情况核查。重点检查原材料来源、有关进货单据和企业生产台账;调查杀鼠剂的销售情况,掌握详实的产量和产品去向。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档案,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保杀鼠剂销售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生产条件核查。一是检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是检查厂房、设备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取缔。对核查中发现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依法扣押,发现生产“毒鼠强”的线索要彻底追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各省要在8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并将各企业的杀鼠剂产品质量、购销情况和生产条件的核查情况报农业部和各有关部门。

  三、认真排查,深入整顿杀鼠剂市场

  由各级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在7-8月份开展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要紧紧围绕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严查经营“毒鼠强”的非法行为,彻底堵住“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工商、农业、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行政法规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四、严查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毒鼠强”的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查办非法制贩“毒鼠强”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为查处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公安、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各级公安部门要及时立案侦查,迅速查办,深挖制贩源头,坚决依法从严查处打击。对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协调指导。

  五、完善制度,强化杀鼠剂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杀鼠剂生产企业核准、生产许可(批准证书)和农药登记制度。要认真清理现有杀鼠剂产品,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坚决取消杀鼠剂分装生产和登记。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杀鼠剂生产和登记审批水平。

  (二)杀鼠剂产品使用统一的标签和标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统一规范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并设计杀鼠剂防伪标识式样,经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后公布实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确定一家印刷企业负责统一印制杀鼠剂产品防伪标识,并与其签定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责任。各杀鼠剂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杀鼠剂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印制标签,并向认定的印刷企业订制杀鼠剂防伪标识。9月1日以后生产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新标签和防伪标识,否则不得销售。对9月1日以前生产的合法产品,生产企业负责加贴防伪标识后由核准的经营单位经营。

  (三)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省农业、爱卫会、经贸、安全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简化手续,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既要便于管理又要方便群众,切实组织好农区、牧区和城市杀鼠剂经营单位的资格核准工作。各地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做好供销社系统农资企业杀鼠剂经营资格的核准工作。各地要在今年9月1日以前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核准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数量。获得核准的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杀鼠剂定点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营台账,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组织职能,为城市居民做好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工作。县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指定单位负责,建立农村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服务群众,不得从中谋取利益。

  六、统一协调,确保完成“毒鼠强”处置工作

  各省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协调本省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处置工作,统一指定接收和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妥善、安全转运和无害化处置。要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设施和单位,在8月15日前将推荐单位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要安排财政专项经费,确保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转运和处置工作落实,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收缴和废弃的“毒鼠强”的数量、种类和处置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七、科学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

  统一灭鼠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爱卫会负责城市灭鼠工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区和牧区灭鼠工作。今年秋季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探索建立鼠害防治长效机制。

  (一)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各省、区、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农区和牧区特点,选择2-3个县(市)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要求在7月底将选建的示范点上报全国爱卫会和农业部。

  (二)开展示范区鼠情监测。充分发挥乡村农技推广、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建立农区、牧区和城镇鼠情监测体系,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

  (三)开展科学灭鼠知识宣传,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大规模的群众宣传活动,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四)组织统一灭鼠行动。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防治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配制毒饵。城市、农区和牧区要相互配合,采取统一灭鼠行动。要保证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

  (五)各地要落实《通知》精神,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统一灭鼠工作。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采取确实可行的措施,齐抓共管,彻底解决“毒鼠强”问题。并从7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前将本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邮政编码:100026,联系电话:010-64192678,传真电话:010-64193157,E-mail:nybdjb@agri.gov.cn)。农业部将会同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全国爱卫会等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及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