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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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技术防范设施,对危险、要害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各种入侵控制器、报警控制器、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电视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和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箱)、安全锁具及其它治安防护等产品。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运用技防产品通过科学设计,在特定的场所和部位组成的技术防范系统。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主管全市技术防范工作,所设技术防范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日常技术防范管理工作,区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做好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技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四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设施:
(一)存放枪支、弹药的场所;
(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的部位;
(三)存放爆炸、剧毒物品和致病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四)陈列、储存、展销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五)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
(六)存放重要物资的仓库;
(七)集中存放现金、票证、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部位;
(八)星级宾馆和饭店、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
(九)市或市以上公安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安装使用技防设施的其它场所和部位。
对不按前款规定安装技防设施,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安装。
第五条 新建城市居民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必要的防盗、监控、报警等技防设施建设列入工程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设计单位应依据与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技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先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在已建成的场所或部位安装技防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技防设施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报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由负责审查设计文件的公安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达到合格,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技防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技术防范资料和直接参与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资料送公安部门编号存档。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设计、施工、使用等单位应对重点场所和要害部位安装的技防设施严格保密。
第十条 申请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和技防产品销售,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事先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市外单位和个人到本市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和技防产品销售,应事先持当地核发的有效证照,到市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技防产品,须向市公安部门申报,按规定领取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许可证的技防产品,必须事先按规定领得许可证。
第十二条 进口技防产品,应先连同有关资料,报经市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再按规定到其他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对取得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定期进行检查;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提请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应对质量负责,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技防产品。因产品质量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无偿退换、保修或返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技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质量不好,影响用户使用的,按设计标准返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技防设施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技防设施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技防设施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应对技防设施的施工和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令及时整改,确保技防设施安全、适用、有效。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应在2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擅自承接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技防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无证生产、销售技防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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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关于发布《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的公告

中定协〔2010〕5号


  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奖)已经国家测绘局同意并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形式审查通过,将于近期获准正式设立。根据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见附件一)及《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见附件二),并已经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发布试行。


  附件一:《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545

  附件二:《卫星导航定位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546



  


  


                          中国全球定位系统技术应用协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便于登记的存量房交易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存量房网上交易,是指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发布存量房交易信息,对达成交易意向的存量房,由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操作系统签订交易合同的存量房交易行为。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所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区、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所属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在本市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存量房交易的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

经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其信息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变更注册用户信息。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gyfc.net.cn)公布经网上注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信息及诚信情况,提供统一的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和操作平台,发布本市存量房的交易信息。

网上交易的存量房应当符合房屋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业务,应当先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并通过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和到房屋现场调查、核实房屋权属状况和房屋自然状况。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得接受交易委托。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存量房交易委托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将合同信息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委托人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协商一致需变更或者解除委托合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更新委托合同,并将更新后的委托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八条房屋权利人不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存量房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络交易系统发布下列信息:

(一)与房屋登记簿一致的房屋主要自然状况和相关权属状况;

(二)房屋交易条件;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联系方式和主办服务人员;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促成交易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或者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下同)的网上操作服务。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的内容经交易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为交易当事人打印交易合同和申请表,并将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持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的交易合同、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交易合同和申请表传送后,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在交易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内,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交易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更新或者撤销传送的信息的,可以书面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

交易合同和申请表需撤销的,在未撤销前不得再次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房屋权利人在委托合同的委托期限内及委托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交易并进行网上操作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交易当事人的交易合同及申请表信息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反馈给受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交易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行达成交易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发布、签订交易合同和填写申请表的网上操作服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委托合同和申请表的传送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各项操作规程。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发布与存量房交易业务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人员从事存量房网上交易代理业务的日常管理。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服务人员对其中介服务行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规程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限制其用户权限或者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信息,做好存量房信息的采集、汇总、统计工作,定期向社会发布存量房供求情况和房价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自发布施行以来,本市加强了存量房交易管理的力度,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和提高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本市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利益驱动,在向消费者提供存量房交易服务时,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侵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有效解决本市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存量房交易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纷纷采用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的方法,可加大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行为公平、公正、透明、安全,切实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维护和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09年市政府的立法计划,结合本市存量房管理工作的实际,借鉴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的做法,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房产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送审稿,于2009年2月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该送审稿后,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修改,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

为有效遏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信息、一房多卖、吃差价等时有发生的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安全,明确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十分必要。另一方面,由于目前现行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上市交易条件未作明确规定,作为政府规章不宜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进行规范。结合本市存量房交易的实际,借鉴外地经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网上交易(含买卖、租赁和置换),适用本规定。”将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的调整范围规定为本市城镇国有土地的存量房,而未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纳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申请注册存量房网上交易操作系统用户。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存量房交易中的代理行为,加强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要求依法取得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中介业务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网络操作系统用户,取得网络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方可代理存量房网上交易业务。

(三)关于将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贵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发布。

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直接关系到购房人的切身利益,房源信息不真实或隐匿真实信息,都可能侵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购房产生纠纷,在网上将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让购房人充分了解拟购存量房的详细信息,有利于购房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交易存量房的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及交易合同实行网上管理。

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的委托合同和交易双方当事人交易合同的签订及合同文本管理更加规范,避免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双方当事人擅自修改合同内容,方便交易双方当事人查询合同的履行及办理情况,也便于房管部门随时了解、掌握、统计存量房交易情况,《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委托合同和交易合同的管理进行了相应规定。

(五)关于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处理。

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还不够完善,设置处罚措施对获取较大利润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来说效果不佳。鉴于信誉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根本,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记入该机构信用档案,并在网上进行公布,对于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用户权限或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能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代理业务,进而影响其生存和发展。《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采取通过在网上公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情况等措施,以更能促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要求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规范交易行为,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