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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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1989年1月5日,民政部

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民政部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的原则规定,根据我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征得财政部同意,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预算管理形式
根据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经费自给水平,采取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现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各院校、研究所和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有:各休养院和社会保障报社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在筹备阶段暂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待投入营业后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或自收自支。
二、经费预算包干范围
1.全额预算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包括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学生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和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补助全部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2.各直属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费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编列预算,不列入包干范围。
3.各种专项资金,如大型设备购置和房屋建筑物大修理资金等实行专项拨款、专项使用,建立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也不列入包干范围。
三、预算包干的方式和包干经费核定
1.经费与计划任务挂钩。凡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并成正比例,而且预算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以首先核定综合经费(或补助)定额,如院校核定每个学生年经费定额,报社核定每份报纸经费补助定额等。再按每年计划确定的任务,计算出每个单位的年经费预算包干数,一年一定。实行此种方式的有院校、报社、休养院。
2.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凡一部分经费与任务关系密切,而另一部分经费应按编制必须予以保证的单位,可分别采取两种方法核定经费。一是核定科研课题经费,即按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和与研究所签订的科研项目协议,逐项计算完成课题研究所需业务经费,一项一定;或核定业务费,即按任务确定业务经费,一年一定。二是核定编制人员经费,即按每个工作人员综合费用定额和编制人数,计算单位工作人员经费。当年核定的课题研究经费或业务费,加工作人员经费即为单位全年预算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式的有研究所、计算中心、地名档案馆等,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筹备阶段也实行此方式。
3.核定经费基数,比例递增。即在包干第一年按单位编制人数和工作任务、经费定额核定经费包干基数,以后根据单位的性质、事业发展要求和财力可能,核定经费年递增比例,每年按比例增加包干经费。实行此种方法的有部机关的事业经费支出。
四、预算包干结余计算
1.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全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正常经费银行支出数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2.凡经费与任务挂钩的差额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 +本单位自行组织业务收入-
[全部经费银行支出数-专项资金支出]
(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补助包干经费=全部预算经费-专项资金拨款)
3.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科研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完成课题原核定经费数-本年完成课题银行支出业务费]
4.凡经费与任务、编制挂钩的其他单位:
年末经费包干结余=[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人员包干经费 -人员经费银行支出数]+
[本年核定业务费-本年银行支出业务费]
5.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和补拨数计算:
①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返还数=年末限额拨款注销数
②下年经费包干结余补拨数=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包干经费[或人员经费+ 课题业务经费数,或补助包干经费数]-[本年实际拨款数-本年专款资金拨项]
五、经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
1.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的单位,年末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其中55%提作事业发展基金;20%提作集体福利基金;25%提作奖励基金。包干结余中有免税所得的收入,应全部提作事业发展基金,不得提作福利和奖励基金。
2.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扩大生产,改善工作条件,增添设备器具,补充周转金等;集体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为单位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补充;奖励基金用于职工个人奖励。发放给职工的奖金额度由部综合计划司报财政部核定,全部列入奖励基金中开支,超过核定限额按规定征收的奖金税,也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
3.全额预算单位按规定不抵顶经费支出的预算外收入亦可按经费包干结余一样提取三项基金,并一并使用。其中经费包干结余提取的奖励基金不足支付规定奖金发放额度的,可由预算外收入提取的奖励基金补足。
六、经费预算包干的管理
1.包干经费核定以后,除上级下达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部综合计划司予以相应调整外,一般不予调整包干经费。各单位应通过增收节支,自求预算平衡,自行消化增支因素。
2.部综合计划司应建立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各单位资金使用效果。对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完成得好和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应予表彰或奖励,反之应予批评并视情况适当扣减包干经费。
3.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将包干经费或包干结余用于违反财经纪律、财政制度的开支。购买专项控制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发给职工的各项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4.核准经费包干结余由部综合计划司在审批决算时一并批复。
七、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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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家中,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进入屋内,正在翻找钱物时被回家的张某当场抓获。
[分歧]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类型,故刘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刘某犯盗窃罪的犯罪形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行为人入户盗窃财物在实际窃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既遂,本案中刘某虽进入张某家中盗窃,但尚未窃取的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把入户盗窃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并没有对盗窃的数额或者次数进行规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张某家中,应当以盗窃罪既遂进行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刘某入户盗窃后未取得财物,被害人张某也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刘某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刘某为盗窃未遂。其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刘某以入室盗窃为目的,在开始“撬锁入室”的一瞬间,对张某家中的财物即产生现实危险性,可以认定刘某已经“着手”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其二,刘某实施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根本特征。如前所述,只有在物主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对财物建立了非法控制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既遂,否则属未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寻找张某家中财物未果,待张某回家之时,刘某取得张某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足以认定刘某入户盗窃是犯罪“未得逞”。其三,刘某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刘某潜入张某的家中,欲秘密窃取张某的钱物,已对张某的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张某的及时发现才致使刘某最终没有实现目的,由于刘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实施盗窃犯罪没有得逞。
综上,笔者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墙入院、撬锁入室之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应以盗窃罪(未遂)论处。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铁矿石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了加快发展省内钢铁工业,确保地方钢铁企业用矿,促进地方乡镇群采铁矿的发展,对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铁矿石的产、供、销、运实行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贵州省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
(一)贵州省矿石管理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由省经委、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派人组成。省经委一名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省乡镇企业局、省冶金工业厅、水城钢铁公司各一名业务主管处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以上单位协商抽调。
(二)联合办公室的任务:
1.组织制定全省国营、乡镇集体、个体采掘铁矿石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销售计划;
2.归口管理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石铁路运输申报计划;
3.统筹协调国营、乡镇集体、个体群采铁矿的发展和产、供、销衔接中的有关问题。
(三)联合办公室设在水钢驻筑办事处(贵阳市青云路8号)。
三、铁矿石生产
(一)实行有证开采。国营铁矿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凭证开采;乡镇集体、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暂行管理办法》,按程序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的矿管机关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发证,方可进行开采。
(二)铁矿石年度生产、销售、运输计划统一由联合办公室统筹安排;省冶金矿产公司和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三)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采矿技术政策和规定安全生产,合理利用资源。严禁乱采、滥挖、破坏国家资源。
(四)我省当前大量开采的褐铁矿和红铁矿均属难选矿种,采富弃贫现象严重,为积极鼓励与扶持发展选矿,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满足钢铁企业对优质铁矿石的需要,凡采用手选、机选、焙烧等办法提高贫矿品位的,可按省政府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四、铁矿石经营管理与运输
(一)国营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管理;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生产的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管理。
(二)为了做好省内铁矿石优先保证水钢和地方小高炉用矿的平衡衔接工作,每年由联合办公室牵头,由省冶金矿产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省内铁矿石秋季订货会;然后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主办召开一次下年度出省铁矿石冬季订货会。
(三)凡签订供货合同,供需双方必需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联合办公室有权协调和监督。
(四)为有利于保护省内铁矿石资源,促进我省群采地矿的发展,特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实行供应铁矿石回供钢材的办法。凡供应水钢的群采铁矿石,按实际供应铁矿石量的0.5%回供钢材。其中属省分成生铁部分,由省计委列入年底钢材分配计划下达专项指标回供,具体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办理,属水钢超产生铁所属铁矿石应回供钢材,由水钢自行回供;凡出省铁
矿石,按供应铁矿石量的2%由用矿单位负责回供钢材。用矿单位不能回供钢材的,一律按钢材价差进行回补,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办理。以上三部分回供钢材必须主要用于扶持群采铁矿的发展,其余部分也可支持发展乡镇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挪用倒卖,从中渔利。具体管
理办法由联合办公室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2.出省铁矿石实行加收生产扶持费。其中:褐铁矿每吨加收5元,红铁矿每吨加收3元,均向用矿单位收取,属乡镇集体、个体生产的出省铁矿石统一由省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归口收取;属国营矿山出省的铁矿石,统一由省冶金矿产公司归口收取。两公司收取的矿山生产扶持费如数上
交联合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滚动使用,用于乡镇集体、个体矿山改造。扩大再生产的部分不得少于80%,用于管理费的开支不得多于20%。
(五)我省铁矿石铁路运输计划,实行联合办公室归口管理。省经委、贵阳铁路分局凭联合办公室运输专用公章安排铁路运输计划。具体办法由联合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



198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