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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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参谋部等


关于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后需物油[2009]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政治部、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政治部、校务部:

  《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军服管理的行政性法规,是新形势下依法实施军服管理的基本依据。

  一、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

  军服是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是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条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胡总书记关于加强军服管理的决策指示,立足国情军情,借鉴外国外军经验,严格规范军服生产、运输和穿着使用等各个环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加强和规范军服管理,切实解决非法生产、销售、穿着、使用军服的问题,维护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清颁布《条例》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依法治国、从严治军的方针,《条例》针对当前军服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从严管理、突出重点、便于执行的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一是从严管理现行军服。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行装备的军服,特别是07式军服,必须坚决管住管好。同时规定,禁止使用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二是突出打击重点。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造成社会上滥穿军服的源头,《条例》把非法生产、销售军服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加大处罚力度,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三是便于操作执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军服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规范了部门之间工作街接配合的步骤要求,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便于有效执法。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为贯彻落实奠定扎实基础。

  三、建立贯彻落实《条例》的协调机构

  在军队总部和国家机关成立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部门组成的贯彻落实《条例》军地协调小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搞好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各大军区建立机关协调机构,负责战区内《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各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与所在省、地(市)、县(区)公安、工商机关应分别建立军地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条例》落实工作。

  四、广泛深入开展《条例》的宜传教育

  宜传教育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基础。要对《条例》的宣传教育作出具体部署安排,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落实。一方面,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好本系统的学习教育。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条例》学习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计划,通过多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使执法人员充分理解颁布《条例》的意义,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各项规定,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组织好面向社会和部队官兵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群众和部队官兵了解《条例》基本要求,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军服管理工作。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纳入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纳入相关的培训教材中,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

  五、依据《条例》规范军服管理工作

  各部门要依据《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规范军服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军地联合执法行动,并不断总结经验,研究特点规律,建立长效机制。要创新管理办法,增强管控力度,建立正规有序的军服管理秩序。要引入激励机制,对军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军地协调小组将于2009年6月份,在军服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组织军地联合专项整治试点,下半年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军地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附件: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军地协调小组制度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贯彻落实《军服管理条例》

  军地协调小组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贯彻落实《条例》军地协调小组,并制定工作制度

  一、机构设置

  组 长:总参军务部领导

  副组长: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分管领导

  组 员:各成员单位司局级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总参军务部队务局,总政宣传部宣传局、保卫部刑侦局,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被装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

  军地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总后军需物资油料部被装局领导担任,每个成员单位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联络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军地协调小组职责

  统筹分析形势任务,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条例》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教育;组织部署军服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指导督促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机构工作;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组织表彰活动

  (二)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及时通报军服管理有关情况,促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协调解决跨部门军服管理问题;向协调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完成协调小组交办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

  军务部门:组织指导警备执勤人员对非法穿着军服的行为进行检查、纠察;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进行检查、纠察;对严重违反《条例》和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宣传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和执法工作,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军地人员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保卫部门:搜集分析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动态,组织查处军队人员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办理跨军地、跨军区级单位的涉军服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武器在打击涉军服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军需部门:负责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向工商总局通报军服生产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负责军服承制企业名录管理;指导对军服、军服仿制品的鉴定。

  公安部门:组织查处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对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抗拒执法的地方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军队人员,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工商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军服和军服仿制品,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非法转让军服生产合同或技术规范等违反《条例》的行为。

  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将重要情况通报军地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协调小组通常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和各成员单位要求,可以临时召开协调小组或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落实。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横向联动、纵向一致的管理合力,促进《条例》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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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农卫发[2005]216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广泛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运用中西医适宜技术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事迹,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乡村医生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卫生部决定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和《“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2、“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3、“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卫生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

一、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树立一批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表彰名额
2005年全国表彰200名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各省表彰名额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推荐。在县、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部推荐候选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充分听取候选人员所在村的干部和群众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在候选人员所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
(二)卫生部审核认定。卫生部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啸宏副部长任组长,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农卫司、妇社司、医政司、疾控司、部纠风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员和认定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在审核认定前,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做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评选工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2005年8月31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上报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一式三份),并抄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一份)。
联系人: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杜皓林 王玉华
联系电话:010-63203767 传真:010-6320373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基业大厦8层 邮编:100053
联系人: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陈凯
联系电话:010-68792586 传真:010-6879234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附件2: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扎根农村基层,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坚决抵制假、冒、伪、劣药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确保群众医疗、用药安全,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四、具有开拓精神,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所在村卫生室(所)制度完善,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在本地区能发挥示范作用。
五、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与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具备为当地群众服务的专业特长。
六、在从事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乡村医生学习的榜样。

附件3: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北 京 3566 2 湖 北 32431 8
天 津 3805 2 湖 南 32666 8
河 北 60136 15 广 东 27586 7
山 西 29199 7 广 西 33395 8
内蒙古 16692 4 海 南 1966 2
辽 宁 24773 6 重 庆 19086 5
吉 林 11677 3 四 川 64019 15
黑龙江 21699 5 贵 州 20791 5
上 海 2754 2 云 南 30838 7
江 苏 46956 11 西 藏 876 2
浙 江 16033 4 陕 西 29526 7
安 徽 40815 10 甘 肃 16199 4
福 建 23684 6 青 海 4660 2
江 西 27445 7 宁 夏 3207 2
山 东 93395 16 新 疆 4322 2
河 南 81475 16 总 计 825672 200

注:
1、表中乡村医生数摘自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2、候选人推荐名额原则上按0.24‰比例分配给各省,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少2个名额,最多为16个名额。

附件4: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照片处(二寸近期免冠照)
年龄 岁( 年 月出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从事乡医工作年限 年;获得乡医证书时间 年 月
工作单位 执业类别 (以西医为主 以中医为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区号 )
个人简历(包括培训情况)
受过何种奖励
事迹材料(请另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政务督查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决策、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一个关键环节,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面临的情况复杂。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直各部门,要自觉增强抓好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抓落实,在落实上下功夫,落实上见成效,使政务督查工作更加贴近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贴近领导工作思路,真正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对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根据省、州人民政府对政务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望各级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政务督促检查工作的业务考核,建立竞争激励机制,调动政府系统督查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落实上应有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州政府关于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结合楚雄州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决策督查。凡属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年度督查立项项目和州政府办公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决策不定时制定下发的督查项目,均属决策督查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时限上报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决策情况的,综合督查材料每件计15分,单项督查材料每件计10分;到规定时限,经督催才上报的,综合材料计10分,单项材料计5分;经督催仍未上报或影响汇总工作的,每件扣10分。
  2、及时、准确反馈本地本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差距或问题的材料每件计10分。
  (二)专项督查。凡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办件,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本地视察工作中的具体指示落实情况,属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能及时报告落实结果和办理进展情况的,每件材料计5分;迟报1件扣2分,漏报1件扣5分。  
  (三)政务督查业务建设。各县市政府、州直部门设置政务督查机构,有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和工作制度的计20分,每缺1项扣5分。
  二、具体要求
  政务督查材料内容要求: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做到标题鲜明,主题突出,逻辑性强,言简意赅。突出一个“实”字,在实事求是上做文章;强化一个“活”字,在可读性上求实效;瞄准一个“深”字,在加大力度上显分量;把握一个“准”字,在快和准上下功夫。 
  三、其他
  (一) 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或《政务督查专报》单篇采用的,每篇加计5分;2—3个单位合用于一期的,每篇计2分;综合采用的,每篇加计1分。
  (二)下列文稿不计分。
  1、把信息作为政务督查材料上报的;
  2、非典型经验的单行材料;
  3、未加盖公章上报的;
  4、以简报形式上报的。
  四、评奖办法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议案科将根据上报材料和工作情况做好日常登记和考评工作,年终进行总评。
  (二)每年按考核内容和累计积分情况,由高向低依次排出名次。年底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