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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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商业部


棉花加工厂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加工厂(以下简称棉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国务院批准颁发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结合棉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棉厂安全消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接受当地消防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棉厂作为消防保卫的重点,督促其落实消防措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供销商业系统的棉花加工厂(轧花厂、絮棉厂),棉花仓库,棉花露天货场,棉花转运站,棉花收购站;国营农垦、兵团系统的棉厂;同时适用于乡镇、农民个体或联营办的棉厂。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把消防安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做到及时研究、布置和检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和奖惩。
第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必须有一名领导分管棉花的消防安全工作,经常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棉厂要组成以厂长为首的安全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安全消防工作,其中有一名分工安全工作的厂长参加专门管理,检查日常安全工作,消除不安全因素。厂长及消防人员必须熟悉安全业务知识,学会消防指挥技术。
第八条 棉厂要有健全的义务消防组织。凡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都要编入义务消防组织,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各种专业消防组。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消防规章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器材,扑灭初起火灾。由消防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小组,专管消防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并负责义务消防队的技术训练。
第九条 棉厂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厂、班组、岗位三级负责制。
(一)棉厂负责人和分管防火安全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和指示。
2.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4.划分防火责任区、责任车间、仓库、堆垛,指定区域、车间、库、垛防火负责人。
5.及时指导对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
6.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并做好对新职工、临时工和外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7.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8.领导专职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工作,加强管理教育,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9.组织和带领职工、警卫、消防人员进行护厂值班和夜间巡逻。
10.组织制订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1.负责对消防有功和失职人员实施奖惩。
(二)班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防火安全制度、规定。
2.组织学习防火知识、文件,检查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及时制止违章行为,落实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火险隐患情况。
4.具体安排值班、巡逻工作。
(三)岗位防火负责人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或向领导提出改进意见。
2.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组织本岗位职工下班时要关好门窗,检查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彻底清扫落地棉、飞绒、尘杂、垃圾等易燃物,保持工作场所清洁。
3.认真学习防火、灭火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各项安全活动,定期组织本岗位职工维修保养责任区的消防器材。
4.发现火情要立即报警,并参加扑救,保护好火灾现场,如实地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的情况。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棉麻公司和棉厂要把对职工、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并主动同当地居民搞好联防。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壁报、黑板报、有线广播、训练班、大字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公安消防部门制订的有关消防法规。
(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条例、规定、制度等。
(三)棉花消防业务和养护知识。
(四)消防安全和棉花养护的经验及典型事故案例。
第十二条 对生产旺季招收的季节工,要严格按照《棉花加工厂用工办法暂行规定》的要求,择优录用。进厂前必须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挑选责任心强、纪律性强、体力能适应棉厂工作的青壮年入厂。开工前要组织职工特别是季节(临时)工人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安全和法制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学习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结合分配的工种边操作、边表演、边讲解,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位。
第十三条 安全教育要制度化。棉厂每月要确定一至两天为“安全活动日”,分析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定、文件和消防知识,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消防工作的重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义务消防队在开工前和加工中期要进行消防演习。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消防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要向外来人员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后,要适时召开现场会,进行现场教育。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供销合作联合社和棉麻公司要对棉厂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省(市、自治区)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地、市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县至少每季检查一次。要实行棉厂月检查,班组日检查,消防安全员随时检查的制度。
第十七条 每次消防安全检查都要有记录,并明确整改的措施、期限和负责人,整改后要作整改记录。对暂时无力整改的重大火险隐患,要制订临时安全措施,列入整改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棉厂的检查情况要记入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要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火险隐患,向棉厂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五章 建筑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棉厂厂房、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乡村和农民的棉花仓库(以下简称棉库)必须符合《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棉厂的生活区应与生产区、储存区分开,各区之间设墙分隔。
第二十一条 棉库不得作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搭建其他房屋。
第二十二条 电瓶车充电室、机动车库和油库,必须建在储存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仓库、货场的设置:
(一)储存区宜设在厂内加工旺季季风的上风方向,以尽量避免烟囱等火星随风飘落。
(二)仓库建筑应该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屋顶承重构件和外墙均为非燃烧体时,可不受此限。
(三)每幢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单层库为6,000平方米,每1,500平方米要设防火墙。
(四)每露天货场总贮量,如超过5,000吨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30米。
(五)露天货场每个棉垛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50平方米。
(六)露天货场堆垛必须分组。每组不应超过8个棉垛,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4米。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七)露天、半露天堆场的棉垛与其他堆场、建筑、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八)棉库区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四条 棉库、露天货场周围要经常清除垃圾、杂草、落叶等物,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物。储存区下水道必须保证畅通
第二十五条 棉厂内必须装置避雷设备。

第六章 车间生产
第二十六条 棉厂必须采用能够清除特殊杂质的工艺和设备,要利用气力输送落杂、磁铁、清花机、人工挑拣等多项技术及管理措施,保证将易产生火星的特殊杂质、火柴、石子、砖头瓦片、铁丝、铁片等在进入轧花机工作厢前排出。
第二十七条 要健全加工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使用的制度。按照标准检修机器设备,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机器运转中摩擦起火。
第二十八条 机器设备的传动、转动部分,必须设置安全罩、安全架,并尽量做到密封。地沟盖板必须配齐,安全牢固。车间要设工具箱,工具不得乱放,并保持整洁。防止落棉、尘杂缠绕转动部位引起升温和工具等硬质物件掉入地沟碰撞和摩擦起火。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打包车间应边生产边运棉花,存放皮棉不得超过200市斤。下班后打包车间不准存棉也不得有落棉及其他物件。
第三十条 进入车间的工人身上不准围、披裹包皮布,不准戴手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钉铁掌的鞋。女工的发辫不得露在外面,不准蒙头巾、戴围巾,必须戴工作帽,以防人身事故和铁掌碰擦引起火星。
第三十一条 当班工人上班前必须认真检查主机及传动设备。生产中要做到勤听、闻、看、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下班后必须彻底清理轧花机、剥绒机的工作厢,清除厢内的一切特殊杂质,彻底打扫工作现场,搞好交接班,对不使用的车间(包括下班后不接着开工的车间)、仓库必须认真检查后切断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七章 储存保管
第三十二条 棉花实行专仓堆存,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棉厂储存区应划分籽棉货区、皮棉货区、棉籽货区、棉库区。
第三十三条 成包皮棉入库前,必须在收、发货区观察二十四小时以上,并派专职或义务消防人员监护。
第三十四条 棉花入库前要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火种、水湿、霉烂、变质、油渍、包装破损等异状,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堆垛要垫好垫基,露天货垛要堆人字顶,并封盖严密。垛底必须通风,以防潮湿霉烂。
第三十六条 堆垛时包要放平,一般不得竖放,上下层应交叉压缝。露天堆垛,垛高不得超过8米,库内堆垛,垛高距房梁不小于1米。
第三十七条 库内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其他通道不小于1.5米,垛距墙不小于0.5米,距柱不小于0.2米。
第三十八条 储存区及库内通道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装卸、搬运工作的现场和通道要保持整洁、平坦。
第三十九条 装卸、堆垛、卸垛作业结束后,要对储存区和站台进行彻底检查,排除异常情况。新堆的垛,在二十四小时内要加强巡回检查。
第四十条 棉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非保管人员随便进入,如确需设办公室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不得设门窗。
第四十一条 要加强棉花养护工作。堆垛要及时封顶,要定期测温,下雨前后必须查库。要根据天气变化对棉花温、湿度的影响,适时采取通风或倒垛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皮棉、籽棉、棉籽垛的温度超过38℃或籽棉水分超过12%时要及时处理。

第八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棉厂除生活区及指定的吸烟室外,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信号弹。
第四十三条 严格门卫登记制度,收留一切进入生产区和货区人员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四条 运输棉花的车、船上严禁烟火,在厂外运输时必须用蓬布封盖严密,并配备灭火器材。车辆进入厂区前,棉厂要有专人检查,严防将火种带入厂区。
第四十五条 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防火帽(或熄火),并不准进入棉库。
第四十六条 进入厂区的蒸气机车,必须装置防火罩,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厂区停留或清炉。
第四十七条 进入棉库的电瓶车、铲车、叉车及上垛用的吊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四十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棉花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棉花。任何车辆都不得在货区和棉库内停放和修理。
第四十九条 原则上不准在生产车间、货区、仓库及附近烧电焊。在生产车间、离储存区30米以内需要临时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保卫部门审查,报告厂部研究批准,将作业场所附近的机器设备、地沟等处的油污、棉绒及飞绒清扫干净,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人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得落下火种。有风(五级以上)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第五十条 在棉厂的维修工房安装和使用火炉,必须符合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指定专人看管,备足灭火器材,做到人离火灭。对厂内各种用火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
第五十一条 不准用易燃、可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炉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炉内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火炉烟筒不准顺向货区安装。

第九章 电源管理
第五十二条 棉厂生活区、储存区与生产区的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和维修。
第五十三条 棉厂用电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车间、货场的电线,一律改用暗线,不用明线。老化了的和安装不合要求的电线,必须更换。
第五十四条 车间照明必须用有防护罩的灯具和壁开关,不得使用无防护罩的灯具和拉线开关。露天货场的照明灯杆距棉垛不应小于杆高的1.5倍。电灯应有防雨措施。货场使用吊车后必须加接地线,以防雷击。
第五十五条 棉库内禁止安装电器设备,如需临时照明作业,应采用橡皮电缆工作灯,工作灯要加防护罩,插座必须设在库房外,用完后及时拆除。
第五十六条 棉库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储存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五十七条 储存区的电源应当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当单独安装开关箱,开关箱应当设在库房外,并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在储存区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撞击、碰砸和车轮碾压。
第五十九条 打包机、上垛机等设备,不得使用倒顺开关,必须改用离合器或电磁开关。车间及货区原则上不得装设熔断器、闸刀开关及插座;如确需装设,必须加有防火密封装置。储存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六十条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车间的保险丝装置要有防护罩。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第六十一条 对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应至少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或更换。对避雷装置也必须经常检测、维修。

第十章 消防设施
第六十二条 棉厂、棉花仓库、露天棉花货场,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消防给水的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供水。
其中棉厂应设置应急用的消防蓄水池和水塔,其容积不小于下表的要求:
----------------------------------------------------------------------
| 消 防 蓄 水 池 | 水 塔
工厂规模 |--------------------------------------------------------
|容积(立方米)|数量(个)|容积(立方米)|数量(个)
----------------------------------------------------------------------
1台型厂 | 40 | 2 | 30 | 1
2台型厂 | 50 | 2 | 30 | 1
3台型厂 | 60 | 2 | 40 | 1
4台型厂 | 80 | 2 | 50 | 1
----------------------------------------------------------------------
第六十三条 固定抽水泵要安装双套设备,一套通向水塔,一套通向管网;同时安装两套动力(电机和内燃机)。棉厂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机动泵。要做到消防泵天天发动,周周出水。
第六十四条 车间、货场、库房要配置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安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严禁移作它用。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棉花短绒及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泵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防水池、消防水缸、消防栓、消防管网、灭火器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第六十六条 棉厂应安装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第十一章 扑救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要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指定专人保护现场。
第六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消防监督机关又已通知要其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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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发布《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8号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人民政府,凌南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锦州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城区(包括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和凌南新区)非农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城市居民,患下列疾病时,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及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四)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五)心血管疾病;
(六)脑血管疾病;
(七)器官和组织移植;
(八)精神病。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医疗对象患以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本人一个病程或全年(1月1日—12月31日)累计发生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时,超出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在确定的上限以内予以救助,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上限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医疗救助金采取现金形式支付。经批准符合救助条件的,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对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可采取事前救助的办法,救助资金先行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承担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锦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九条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采取政府出资、社会捐助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按比例提取相结合的方式。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年初民政部门编制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需求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条市级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并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列、虚列或挤占、挪用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追回,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市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落实国务院新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决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部决定在去年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从5月份开始到年底,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去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按照《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1]2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99号)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有关要求,突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认真做好今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精神,按照十委、部、局《通知》中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范围和重点、工作任务、方法步骤及要求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预期目标,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二、全面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资质认定制度。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进行全面审验。对现有的营业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审验合格后,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相应栏目内签注危险货物运输审验合格并加盖审验章;对非营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审验合格后,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见附件),《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企业(单位)坚决取消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未获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的企业(单位),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拥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不足10辆的县(县级市),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整合为1—2家企业。整合后的企业车辆数可少于10辆。

2、经省级以上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安全制度健全、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并对本企业生产的化学危险品性能了解,在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难以满足其运输要求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3、对于危险货物品种特殊、运量小、车辆不足10辆的军转民、科研、民用通用航空等企事业单位,在其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状况、有关从业人员资格审核合格的前提下,也可批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4、外商独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备车,只能从事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

5、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的总数,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不少于3辆或单车购车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少于5辆。

6、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性运输单位,只能运输本企业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7、对于从事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等危害性极大的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和通讯设备。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对符合条件的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对符合条件的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符合要求。

1、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车技术等级指标的要求;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在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禁止对无检测合格证明的槽罐车的《道路运输证》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和发放《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易爆液体、气体货物。

3、对于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由其产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承运,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

4、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6944-86)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标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保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认真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包括非营业性)必须经过培训,并通过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其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须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凡未取得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应对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要结合本企业(单位)的生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车辆及设施维修、检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和预案及有关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等管理制度。要具有专门的运输安全生产机构和专职人员。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上述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职责,要坚持“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交通主管部门内部的工作责任制,从源头上把住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关。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条例》,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全面了解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政策和运输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获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八、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写出工作总结,在2003年月1月31日前报部。

  附件: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道路 危险 货物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 送: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部、铁道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附件

. (样式)

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



    编号: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有 效 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制




注意事项:

1、本证尺寸为A3;

2、本证中“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许可证”为烫金黑体字体,其余内容为黑色宋体字体;

3、本证编号由省份简称、危险货物运输简称及5位数字组成,如:京危货运******;

4、纸张选用光亮挺华纸样:

5、本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换发新证;

6、发证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处),其公章加盖于有效期填写处;

7、 此证式样由交通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运管局(处)自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