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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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扎实推进“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活动广泛开展,规范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评比表彰工作,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全国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2、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3、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
     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
     5、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6、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
     7、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
     8、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O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表彰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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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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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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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推荐、评选和命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部文明委)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工作,交通运输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具体承办表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部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部直属机关党委(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按照本规定设定的表彰种类确定推荐评选的范围,参照有关程序和标准统一组织本行业内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表彰种类和计划

  第七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设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类奖项。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包括以下两个奖项: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
  (二)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前5个月编制提交表彰计划,经部文明委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是做好“三个服务”,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并符合本规定及其附件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章 推荐评选范围

  第十条 交通运输行业以下子行业,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1),在促进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系统;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直属的公路、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专业管理系统;
  (三)副省级城市交通运输局(委)系统;
  (四)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救捞、船级社、长江航务管理局系统;
  (五)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系统。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2),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直接面向社会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3),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能够发挥先进示范作用,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
  (一)客(货)运站点、收费站点;
  (二)车辆、船舶;
  (三)建设工地;
  (四)服务区、养护工区;
  (五)服务班组;
  (六)引航机构;
  (七)政务大厅;
  (八)基层一线执法机构;
  (九)服务热线;
  (十)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行业“窗口”。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4),在本职岗位上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一线的人员,包括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主管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要骨干人员,符合规定条件(见附件5),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可以推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予推荐,事迹特别突出、模范带头作用特别显著的例外。
  第十五条 在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一) 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纪和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
  (三)发生严重行风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发生其他严重问题,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严重的行业和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先进集体及个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申报表;
  (二)与表彰条件相应的有关材料。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推荐表(见附件6、7、8)、有关纸质材料(一式3份),所有材料电子文本一份。其中事迹材料字数为2000字。

第四章 推荐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评选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上级主管部门逐级向推荐单位申报。
  (二)推荐单位进行初审,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以适当方式公示7日,公示期满,并征询当地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向部文明办推荐;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要责成被举报单位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不予推荐。
  (三)部文明办组织人员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审核,拟定候选名单。
  (四)根据需要,部文明办可将候选名单发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公示7日后,提出正式候选名单报部文明委;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不能出示无效举报调查结果的,取消被举报单位评选资格。
  (五)部文明委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推荐审核程序,并对推荐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
  审核可以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未经推荐单位初审和推荐的,部文明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其他交通运输行业不属于上述单位系统归口的企事业单位可由省级政府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进行审核推荐。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经部批准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部将印发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决定,并对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需要召开会议进行表彰的,在报部文明委批准后,可以举行表彰大会的形式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其上级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可比照省级文明行业、省级文明单位、省级先进个人的物质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在推荐表彰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奖牌,其中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必须在窗口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奖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创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由推荐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进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组织检查与填写意见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进行。
  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由部文明办组织复核。经部文明办复核合格后,部将予以重新认定,复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复核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
  部文明办组织复核,采取单位自查、原推荐单位组织实地考核并上报书面复核意见的方式进行,部文明办也可视情况组织实地抽查。
  第二十七条 在有效期内,受到表彰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推荐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报部文明办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创建工作停滞不前,工作滑坡,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二)单位领导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被地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受到表彰的单位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失效,原推荐单位应及时报部文明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奖牌、荣誉证书由原推荐单位收回。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三十条 推荐、审查、表彰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得向被推荐集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及其他京外直属单位、中央交通运输企业集团、交通运输部直属机关党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奖牌、荣誉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部文明办统一监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部文明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本规定生效前部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一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三个服务”,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做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良好行业道德风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与交通运输事业协调发展,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成绩显著,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被行业媒体或地方媒体进行过宣传报道,在行业有积极影响和示范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行业内各单位领导之间团结协调,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作为领导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贯穿于行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制定了创建文明行业的标准和规划。主管部门切实担负起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创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齐抓共管、同创共建的工作局面。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能够切实担负起协调、督促、检查的责任,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检查考核、激励约束等创建工作机制健全。
(二)思想道德教育扎实有效。党委(党组)中心组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形成制度,紧密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不断丰富干部职工的精神世界,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精神力量,形成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群众解疑释惑、化解矛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健全的本行业各类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扎实有效,组织多种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服务设施和服务手段明显改善。保证对服务场所和工作单位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做到环境整洁卫生、净化美化,设施完好齐全、方便实用。其中直接为群众服务的车、船、港、站、场、厅服务设施不断改善,服务功能齐全,建设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病人的无障碍设施,做到实用方便。完善治理污染、保障职工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的设施和措施,促进行业发展与自然环境改善的协调同步。
(四)服务规范有序。行业内全面推广服务行业规范化服务,有适合自身工作特点、简明具体、易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保证措施,落实到每个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及每个服务人员。行业内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港、站、场、厅等,公开办事程序,公布规范服务、优质服务的标准,接受群众监督。从业人员仪容仪表能体现行业特色和文明服务的要求,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行业形象的行业标识。工作(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和社会满意。采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成果,改进服务手段,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
(五)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能够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践行“三个服务”。按照行业特点、职业职责和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岗位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考核机制,实现全行业生产、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承诺制、公示制、信誉制、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得到落实,向社会公布了岗位职责、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工作纪律、查询办法、赔偿规定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群众评议行风、消费者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途径和方式,形成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
(六)行业风气端正。行业内党政领导干部和各级党政机关清正廉洁,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窗口服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行业不正之风。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起诚信为本的思想观念,行业内未发现不守信用行为,无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形成了“学先进、讲文明、树新风、创一流”的行业风尚。行业内各单位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及时。在民主评议和专业部门测评中综合满意率在90%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属实情况控制在3‰以下。
(七)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创建交通运输文明行业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和热情参与,争创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和争做模范文明职工、“学先进、树新风、创一流”、“文明礼仪伴我行”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遍开展,积极参与和支持送温暖、社会捐助、扶残助残等公益性活动,基层创建工作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吸引力强,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基础牢固,有切实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全国级、部级或省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示范窗口。
(八)行业文化建设取得成效。注重行业文化建设,形成了具有行业特色的行业(企业)精神。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引导从业人员学习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形成全员学习、自觉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良好风尚。有对职工开放的文体活动场所及必要的活动设施、器材,经常有组织地开展内容多样、形式新颖、群众参与率较高的文体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健康,行业凝聚力、战斗力强。
(九)综合效益显著增强。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改革成效显著,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每年的目标责任完成综合分值保持在90分以上,全行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管理服务水平在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具有广泛影响的先进人物、先进群体或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服务品牌。
(十)已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副省级以上文明行业荣誉称号,行业内第一级单位已获得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等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下属单位在近10年内分别有25%以上的单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45%以上的单位获得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有65%以上的单位获得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处级以上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综合性荣誉称号。




文档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评选标准.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521807.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示范窗口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684422.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279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836110.doc

全国交通运输文明行业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9983.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6411.doc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文明职工标兵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申报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ngfengjianshe/201003/P02010030850507699298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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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政办发〔2008〕100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湖州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一、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援助工作,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救灾款物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浙江省抗震救灾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52号)、省纪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发〔2008〕12号文件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工作的通知》(浙纪发〔2008〕1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及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社会组织以救灾名义接收的社会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四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各部门和单位接收捐赠款物时,必须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目清楚、账款相符,并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四、市民政部门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资金一律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市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必须全部存入向社会公布的接受捐赠资金的财政专户,接收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登记入账,专人保管。

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救灾捐赠款物,以及报经批准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所募集的捐赠资金要及时移交市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统一管理。各单位要主动移交或督促下属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移交,不得滞留。市级单位接到本通知后5日内将接受的捐赠款物移交给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移交时,要说明募捐活动的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接收资金物资数量、已使用资金物资和留存资金管理等情况,并接受审计监督。

五、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市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按要求及时汇总统计本地区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由民政部门统一汇总,按相关要求定期报送上级机关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救灾款物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捐赠款物应全部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无关的任何支出,不得提取任何费用,不得转增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对捐赠人有意愿的定向捐赠,要按其意愿定向使用;如属意愿相同或用于同一目的的捐赠资金,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由当地政府统筹项目。不定向的捐赠资金,安排使用捐赠资金遵循以下顺序:一是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二是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是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四是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用于抗震救灾过程中的伤员救治和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问题,以及灾后的恢复重建等。具体包括:1.购买向灾区派遣抢险、医疗救援人员所需的设备、仪器、药品等物资;2.运往灾区解决灾民吃、穿、住、饮水、医疗等生活、医疗用品的采购、运输费用;3.市接受省下达各项抗震救灾援助任务的相关支出;4.市政府批准的抗震救灾其他支出。

七、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灾区的需求和省下达我市的各项援助任务计划,实行统一调配,统筹使用,确保捐赠款物真正用于青川灾区恢复重建。各区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的不定向的捐赠资金除上交省集中统筹任务后的结余资金,按市政府下达的援建计划任务全部用于我市对口支援的青川县马鹿乡灾区恢复重建。

八、捐赠款物拨付使用的审批程序:按照第六条所列项目的开支范围,根据省下达的捐赠资金款物拨付计划任务和各项抗震救灾援建任务,统筹市捐赠资金,相关部门及时提出使用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从相应的捐赠资金专户及时向救灾物资(劳务)供应单位和灾区拨付资金和物资。

对根据捐赠人意愿定向使用的捐赠资金,应由各接收捐赠单位将具体的使用项目及金额报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动用捐赠资金进行抗震救灾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规定执行。

十、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要切实履行职责,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规范程序,确保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使用捐赠款物。要督促不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接受的捐赠资金及时移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应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及时缴入专户,移交双方要定期核对汇缴账目。要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贪污和浪费救灾款物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增多,海砂作为填海造地工程的主要填料,市场需求较大,海砂使用价值越来越高,海砂资源的开采利用促进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开采数量和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局部海域海砂开采用海活动密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申请审批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资源性资产的出让应由行政审批逐步走向市场化配置。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是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鼓励和引导深水远海海砂资源开采,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海砂用海行为,维护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秩序,促进当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推行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编制拟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次性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拍卖挂牌底价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的总和。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所得的收入,依规扣除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后,按规定缴纳入库。

省(区、市)管理海域以外拟出让海域的市场化配置工作,按照离岸距离由最近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学选划海砂开采用海区域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市场化配置海域使用权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编制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前,应当对拟出让海域加强选址合理性分析,开展实地测量,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科学选划海砂开采用海区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的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等区域禁止实施海砂开采用海活动。在可能危及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堤、海底电缆管道、海上油气开采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以及可能对海岸线、海岸防护林带造成侵蚀危害的海域,严格限制海砂开采用海活动。鼓励和引导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综合评估,并根据检查情况实施动态调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海砂开采用海市场化配置工作列入监督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及海区海监机构要对海区省份海砂开采用海市场化配置工作及用海活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海砂开采用海集中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海砂开采实施海域使用和环境影响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通过常规检查、定期巡查、专项执法和海砂开采用海重点监控区检查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规,及时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砂开采用海秩序。

五、妥善处理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2012年12月17日通告发布前我局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通告发布前我局已同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仍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经审查同意的,一次性出让海域使用权2年,到期后不再续期。

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向我局提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和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报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环评申请,不再办理用海和环评核准手续。

我局将于2013年6月底停止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审批和环评核准工作。

(二)在通告发布前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续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期。申请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我局提出续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续期用海项目按试点意见办理,其中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设定的续期条件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我局将于2013年12月底停止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续期审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妥善处理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审批事项的督办检查。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经验总结,为进一步推进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工作打好基础。文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