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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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

农人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黑龙江、海南、广东垦区,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准确掌握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一步规范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农业机械化、渔业和农垦系统的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伺、生产区域以丫及在其他环境下,由于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人为或其他原因飞造成人身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农业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从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没有所属单位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凡发生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接到报告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报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有关单位(其中:农机、渔船、草原火灾和雪灾事故分别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其他事故报行业主管司局)。

第六条 非工作时间,凡发生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也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其中:农机事故、渔船事故、草原火灾和雪灾事故分别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其它事故报农业部值班室。农业部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通知行业主管司局。

第七条 农业部有关单位接到农业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渔政指挥中心、草原监理中心事故报告后,还须及时将事故情况报行业主管司局。

接到农业生产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情况报告后,农业部有关单位要及时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国务院。

第八条 农业部机关司局和部属在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告农业部办公厅,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办公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主管部领导和属地主管部门。部属京外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属地主管部门,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事故、草原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分别负责农机、渔船事故及草原火灾、雪灾的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要求上报,并抄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报告的,应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04)14号)和《关于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的补充通知》(农人发〔200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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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表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决定

(工商公字【200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暨办公室的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显著成绩,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工商执法人员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表现出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组织纪律、优良的业务素质以及吃苦耐劳、连续作战、敢打硬仗、锐意进取、甘于奉献的精神,在加强市场监管,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成绩显著,表现出很高的工商行政执法水平。

  为表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激励广大工商干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地履行职责,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和工商执法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等70个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籍恺等200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立新功。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人员要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其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总局党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全面建设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效,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光荣 册



附件1: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共计70个单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山区分局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辽宁省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曙分局经济检查大队

  浙江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浙江省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安徽省六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巢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江西省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山东省莱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东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河南省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北省襄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

  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广东省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海南省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四川省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执法局

  四川省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陕西省安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附件2: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治理商业贿赂先进个人名单

(共计200名)



籍 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主任科员

张 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吕志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秦 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蔡 泉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公平交易科副科长

胡宝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西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刘耀军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开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王永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员

赵文庆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孙桂莲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延明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李春雨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刘保民   河北省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综合执法科科长

王学军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长

常立军   山西省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胡建生   山西省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科员

蔡长春   山西省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科员

信文静   山西省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科副科长

王邑建   山西省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秦福平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股股长

郭高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赛罕区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成国新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仲照青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科尔沁区分局副局长

张速飞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薛 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杨延久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助理调研员

宋 杨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刘长有   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戚 辉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金朝阳   辽宁省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主任科员

于兆明   辽宁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太玉华   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局长

孙凤玉   辽宁省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齐昌辉   辽宁省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丁桂清   辽宁省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汤 欣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李 维   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区分局局长助理

汤云鹏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侯彦辉   吉林省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华 冰   吉林省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副局长

朱志刚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赵庆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文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岗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屈伟兵   黑龙江省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于连洲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孙及滟   黑龙江省铁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股股长

张庆太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主任科员

刘成永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主任科员

倪瑞锦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经济检查二支队科员

张玉峰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宁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朱 璞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盛浩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闸北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高万安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书记,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朱永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李新明   江苏省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主任

樊 忠   江苏省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王名伟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崇安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杨新来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王利民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助理调研员兼经济检查二大队大队长

刘建美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下分局副局长

李 元   江苏省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宁区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沈含惠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调研员

沈肖群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副局长

吕国威   浙江省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城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胡 坚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干部

金 艳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副局长

王 灿   浙江省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跃龙工商所干部

陈卫锋   浙江省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副大队长

陈金尧   浙江省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钱铁军   浙江省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王国胜   浙江省安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干部

洪 平   浙江省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姚远方   浙江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处处长

沈文林   浙江省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办案大队大队长

李 刚   浙江省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孙海成   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张光辉   安徽省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范家桃   安徽省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刘 强   安徽省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三大队副队长

郭术威   安徽省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队长

刘剑峰   安徽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经济检查一队副队长

杨军辉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主任科员

王礼富   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处长

张剑锋   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蔡 温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柯英杰   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张万杰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刘有云   福建省龙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副支队长

吴际茂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裘应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肖 冰   江西省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李 明   江西省上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谢平华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刘兆辉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杨锋荣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干部

陈立智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 力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下分局副局长

邹 鹏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赵明和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分局科长

周 洁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崂山分局副科长

姚大伟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沧分局科员

胡海燕   山东省菏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胡建平   山东省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长

刘利华   山东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科长

刘其利   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郭兴盛   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杜道强   山东省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科员

李 峰   山东省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

王 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副主任科员

董正义   河南省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玉环   河南省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

江 伟   河南省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支队一大队副队长

李计生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治贿办成员)

苗爱臣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治贿办副主任)

何群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党委副调研员(治贿办成员)

汪清峰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局长

刘 松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梁 鸣   湖北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公平交易直属局副主任科员

李 晟   湖北省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主任科员

李顺林   湖北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员

吴亚锋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科长

刘如平   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袁 华   湖北省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和消保分局副局长

刘 军   湖北省黄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科长

李向东   湖北省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

吉振君   湖南省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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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8]381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公务员 考核 办法 通知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调整级别、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是指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根据考核的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的表现作出准确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工作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既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又体现民主和公开;


三、注重实绩原则。实绩是公务员为国家工作所取得的实际效果,是公务员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组织领导能力、业务协调能力、管理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能力和学识水平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


绩:是指公务员的政绩表现,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职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其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政绩比较突出。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积极配合直接领导工作,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不遵守劳动纪律,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全年累计十五天的;


五、违法乱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


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缺乏组织领导能力,致使所在单位问题严重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得超过机关公务员总人数的15%,比例数额由全局平衡使用。

第三章 考核机构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由局长或由局长授权副局长负责。


第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委员会,各司设考核小组,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办公室主任、人事司长和机关党委书记等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司。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考核工作;


三、直接对正副司长(主任)的考核,审核评价意见与考核等次;


四、审定被评为优秀和不称职公务员的人员;


五、受理正副司长(主任)对考核结果的复议请求和其他公务员的申诉。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由各司正副司长(主任)和本司公务员代表组成,其职责是:


一、根据考核委员会的部署,组织对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司内全体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年度考核;


二、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及群众的评鉴意见,审定主考人提出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次的建议;


三、受理公务员对其考核结果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询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采取上级考核下级的方法,由直接行政首长担任主考;必要时,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同级副职或下一级正职担任主考。


第十四条 考核公务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对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可以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每年年末进行。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公务员的直接领导都应该掌握下属平时的工作情况,并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七条 担任司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在全体司以上公务员大会上,向考核委员会述职;


三、考核委员会可以在被考核人所在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四、考核委员会根据被考核人的述职报告和工作情况以及群众评议情况进行评鉴,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委员会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六、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八条 担任处级和处级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准备年度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表》;


二、被考核人为领导职务的,应在全司大会上向考核小组述职;


被考核人为非领导职务的,只向考核小组述职,被考核人所在处的全体人员参加;


三、进行群众评议;


四、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提出评鉴意见,并提出确定考核等次建议;


五、考核小组向被考核人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成绩、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六、考核委员会审定考核结论,确定考核等次;


七、按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行政首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考核时限和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凡担任正司级及司级以下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都应参加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因病离岗(不含产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二、调任到机关工作不满半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年度内事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本年度新录用的公务员,但考核评语可作为试用期满定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即可确定考核等次(解除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在现任职务内,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规定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在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由任免机关三个月内作出。工资级别执行降职后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