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0:00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指定公物拍卖企业有关事项的函》(闽政办函〔2010〕9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经贸商业〔2010〕20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物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它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三条 凡是列入公开拍卖范围内的公物,都必须委托公物拍卖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拍卖或内部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可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公物拍卖的企业(以下简称“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审查。拍卖机构在取得公物拍卖资格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
第五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办法和公物拍卖企业名单,应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第六条 指定公物拍卖企业,不对指定企业数量设限,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拍卖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七条 公物拍卖企业每两年指定一次,指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指定年份(单数年份)的10月11日-30日按申报程序重新进行申请。
第八条 现有已被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其公物拍卖有效期按指定的有效期执行。若有效期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可延长至2011年6月30日。
第九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拍卖企业依法成立并开展拍卖业务3年以上(含3年),工商年检和拍卖主管部门组织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合格的法人企业;
(二)注册资本、所有者权益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连续两年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
(三)有2名以上(含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
(四)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拍卖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经营规范,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受理:申请全省性公物拍卖企业的,按《福建省公物拍卖企业指定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申请宁德市全市性公物拍卖的企业应向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和公示:经现场踏勘、材料核实和审查,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在12月20日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xzfw.ningde.gov.cn)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指定并公布企业名单: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宁德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作出指定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的决定,并同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企业名单及有效期。
第十一条 申请全市性公物拍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宁德市公物拍卖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含拍卖成交额审计);
(四)拍卖企业2名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前款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在复印件上盖章,并将原件提交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办人员核对,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物拍卖工作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经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指定:
  (一)被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取消拍卖经营资格,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或公告作废的;
  (二)违反《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参加年度核查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国人口发[2005]40号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政府采购和免费发放供应工作,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育龄群众享有知情选择权,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编制程序规定》,我委组织编制了2004年版《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中国人口网上予以公布,请各地在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计划时遵照执行。
定期编制并发布《目录》,目的是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管理,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秩序和行为,指导各级人口计生委及技术服务和药具供应机构的采购、供应和推广应用工作。各级人口计生委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管理、发放和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本《目录》中所列产品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不良反应和禁忌症等内容仅供各地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时参考,具体详细内容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根据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应工作的需要和专家评审意见,我委今后将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请各地及时反馈《目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编制工作中加以改进,以保证《目录》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附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五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4年版)
Ⅰ.避孕药
一、口服避孕药
(一)短效口服避孕药
1、复方左炔诺孕酮片------------------------------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南京白敬宇制药厂
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司
2、复方炔诺酮片------------------------------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信谊康捷药业有限公司
3、三相避孕片------------------------------------------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
4、复方醋酸甲地孕酮片---------------------上海信谊康捷药业有限公司
(二)速效口服避孕药
1、左炔诺孕酮片------------------------------------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2、醋酸甲地孕酮片(探亲避孕片1号)----上海信谊康捷药业有限公司
3、炔诺酮滴丸(探亲避孕丸)---------------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辅助口服避孕药
1、炔雌醇片-------------------------------------上海信谊康捷药业有限公司
二、注射用避孕药
1、复方甲地孕酮注射液----------------------------上海通用药业有限公司
2、复方庚酸炔诺酮注射液-------------------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用避孕药
1、壬苯醇醚栓(爱侣栓50mg水溶性)--------上海医南药业有限公司
2、壬苯醇醚栓(100mg脂溶性)----------------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3、壬苯醇醚栓(妻之爱100mg脂溶性)----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
4、壬苯醇醚凝胶(乐乐迷胶冻)---------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
5、壬苯醇醚膜(乐乐迷/双乐迷)--------中国药科大学制药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集团大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皮下埋植避孕药
1、左炔诺孕酮硅胶棒(六根型)---------------辽宁绿丹药业有限公司
2、左炔诺孕酮硅胶棒(二根型)------------------------上海达华制药厂
Ⅱ.宫内节育器
1、T铜宫内节育器(TCu220c/TCu380A系列)---天津市医疗器械厂
无锡市医疗器材厂
四平市鑫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含铜宫腔形宫内节育器------------------------商丘雅康药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桐节育器具厂
武汉卫民医疗器械厂
青岛市市北区医疗器械厂
重庆医用设备厂
3、活性γ型宫内节育器---------------------------------上海医用缝合针厂
4、元宫铜宫内节育器------------------------------烟台计生药械有限公司
元宫药铜宫内节育器---------------------------烟台计生药械有限公司
5、母体乐-铜宫内节育器---------------------南京欧加农制药有限公司
6、芙蓉宫内节育器---------------------湖南省计划生育科研所试验工厂
Ⅲ.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
一、男用避孕套
1、高邦牌避孕套---------------------------------------------------桂林乳胶厂
2、双一牌避孕套------------------------------------------广州第十一橡胶厂
3、天地牌避孕套------------------------------------沈阳天地乳胶有限公司
4、双蝶牌避孕套------------------------------青岛双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计生牌避孕套---------------------------------------------------大连乳胶厂
6、金香牌避孕套---------------------------------------------------上海乳胶厂
7、康乐牌避孕套------------------------------------天津中生乳胶有限公司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10〕65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晋中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县(市)住建局或房管局(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民政、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初审及申请材料上报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必备要件。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棚户区改造的要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并随国家政策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凡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旧城改造、旧居民区、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预收款项、建房集资款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的专户管理工作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配套建设的营业性附属设施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各种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第十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并出具市、县(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通知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以现房销售的必须按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销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物价部门要对经济适用住房组织建设成本监审,并明确价外允许收取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销售前应明码标价,公示物价部门审定的价格和价外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面积的60%或无住房的家庭。

无住房的、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的家庭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有住房或廉租住房。

离异、单身、单亲家庭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也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家庭,未退出福利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实行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市)、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与资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备优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程序

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15日内提出核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社区上报的证件与资料,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的报送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同级监察、民政部门进行审核,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不属同一社区的,同时应在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察部门申诉。

(三)轮候、购买程序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民政等部门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优先条件,确定轮候顺序。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结果及轮候顺序,要向社会公布。

轮候到位的申请人,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可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标准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监察部门、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审核责任,确保配售过程公开透明,配售结果公平公正。严禁委托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代理购房资格审核和房源分配等政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情况(包括自住、闲置、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住房用途等)进行检查,也可委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定期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可以将相关委托内容作为招标条件,并在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示。

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合同书中予以载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把关,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的住户进行认真核对,对与公示名单不一致的不得予以登记。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经批准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需要上市的,不能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房产交易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交易过户;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交易税费等价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立即责令退还。

违反规定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予以收回。

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对有上述情形的购房人,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购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工矿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等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04〕80号)中关于《晋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