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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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5-18 13: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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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局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公示制”是指本局对所办理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遵循“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原则,依一定方式把办事依据、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管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以局名义公示。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新的涉及相对人利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于该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一月内予以公示;对紧急事项应随时公示。
第四条 公示程序:
(一)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公示方案;
(二)专属该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围的一般公示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及其它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审批或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局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一)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教人员减期、延期等奖惩的有关规定
2、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有关规定
3、对劳教人员请假、放假的有关规定
4、劳教人员通信、会见的有关规定
5、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对劳教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7、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制定的章程及协议应具备的内容、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程序、范围、时间、具体方法、结果、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依据、条件、申请登记机关、分所应具备的条件、审核批准程序、分所的管理机关及管理权限。
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指导的权限、方式。
6、律师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7、律师年度注册的条件、时间、范围、程序、结果、暂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8、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从业条件、申请程序、从业范围的规定、管理机关及权限;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依据、条件、申请程序、执业范围要求、需提交的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9、律师人员申请流动需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10、律师年检、注册收费的依据、标准。
(三)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的依据、名称要求、申请报批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结果、行政救济手段;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延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3、对公证员进行奖惩的有关规定。
4、公证投诉受理的部门、投诉的范围、方式、处理的依据、方式、结果、时间。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四)基层管理工作
1、司法所的职责。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条件、申报程序、时间、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条件、范围、程序、结果;资格授予的依据、部门、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发放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奖惩的规定。
7、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效力。
8、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帮教的原则、方法、签定帮教协议的方式、内容、效力。
9、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范围、监管内容、奖励和惩处的条件,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10、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依据、条件、范围、申请、审查程序。
2、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3、法律援助接待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4、各类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六)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考试要求、资格授予的条件、方式。
(七)法制工作
1、本局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2、本局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审批的程序、要求及有关规定。
3、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方式、结果。
(八)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终止、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监督、指导的权限、方式。
4、司法鉴定人申请颁发执业证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第六条 本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涉及相对人的行政管理事项予以公示:
1、发布通告、布告;
2、以通报或文件形式通知;
3、通过本局网站公布;
4、将有关规定公布上墙;
5、通过新闻媒介公布;
6、通过有关资料公布;
7、向当事人提供查询;
8、其它公示办法。
第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局有关部门执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正确履行公示职能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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