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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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四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云浮市扶助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
就业扶贫基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的积极性,让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就业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热心人士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兴办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以下简称“民办就业基地”)。
第三条 民办就业基地的类型:
(一)福利就业型。以厂(场)为平台,集中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残疾人职工就业人数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取得福利企业证书的项目。
(二)安置就业型。以厂(场)为平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要途径,使其收入稳定增加,达到自食其力以至脱贫的项目。
第四条 民办就业基地的标准
(一)市级基地标准。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50名以上,为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优工优酬,并成立残协组织。
(二)县级基地标准。基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30名以上,为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规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优工优酬,并成立残协组织。
第五条 民办就业基地符合国家税务政策规定,税务部门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基地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扶持民办就业基地建设。凡属市级基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按吸收在基地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工作满一年以上),每人每年补贴600元给基地作扩大再生产及改善职工福利。市级基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给予资金扶持。
市对县级基地每个给予一次性扶持3万元用作扩大生产、改善职工福利。
  第七条 民办就业基地由同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和残联等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经验收合格后,市、县分别兑现扶持政策,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授予“云浮市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牌匾。
第八条 民办就业基地每年审验一次。合格的保留,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
第九条 市、县对民办就业基地一次性扶持资金在挂牌后兑付;对基地享受优惠的就业残疾员工补贴款在每年底审后次月兑付。
第十条 民办就业基地实行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民办就业基地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有调整帮扶残疾人从业项目,举办残疾人劳动技能培训班,终止与残疾员工的用工合同,变更残疾人(户)从业的经营协议等事项,须及时报告同级残联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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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单位专职武装干部着规定工作服所需经费开支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单位专职武装干部着规定工作服所需经费开支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今年4月16日下发《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今年10月18日下发《关于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服装问题的通知》后,一些地区和企业来电来函询问企业专职武装干部着规定服装和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所需经费如何开支,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营企业(包括乡镇和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着规定服装和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所需的经费,仍按1978年商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关于人民公社、企事业等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粮食补助和发工作服问题的通知》执行,即: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中开支,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也不能随意扩大着规定服装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1989年5月3日财政部以(89)财商字第90号文印发)

现对我部(88)财商字110号文印发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办法》第六条规定:“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批”,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借款项目由财政部审批,五十万元以下项目在财政部分配的指标内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商贸主管部门会同中企处共同审批。现改为:财政部不再分配指标,凡效益好、投资见效快,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的借款项目,地方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或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下同)、中央企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每年末编制周转金计划,报财政部审批。”现改为: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对企业提出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对企业提出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提出意见,同时分项目填写“借款申请书”(附表一)一式二份,报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
(二)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收到各地的周转金借款项目,审查同意后,退回一份“借款申请书”,同时将周转金发放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然后再转借给借款单位。


(三)项目批准后,地方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由中企处分别与借款单位签订合同,规定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仍按《办法》的规定,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合同书签订后报送财政部一份备案。
(四)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项目,应重新报财政部审批。
三、对《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周转金的回收和周转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和交纳使用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或中企处上报财政部批准。
(二)周转金的回收坚持“谁发放谁回收”的原则,地方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回收;中央企业借用的周转金由中企处回收。借款本金在按期收回后的十五天内归还财政部。
(三)周转金借款自财政部下拨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计收使用费。借款单位到期不归还借款的,要计收滞期费。使用费和滞期费计收的标准仍按《办法》的规定执行。使用费和滞期费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专户存储,继续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四)周转金借款由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保证归还。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如不按期归还,财政部将不再对其发放周转金借款,同时按规定收取滞期费。地方企业所欠的到期应还借款,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向省级财政部门扣还,中央企业所欠到期应还借款,由财政部在审批年度会计决算时扣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归还借款本金时,用“预算拨款凭证”或“信汇凭证”,在用途栏内注明“归还财政部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在收款单位栏填“财政部”,在开户银行栏填“中央总金库”,并向财政部商贸金融财务司报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还款报单一份(附表二)。
四、《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周转金建立会计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及中企处年终编制周转金发放、回收、结存情况表及收益表,报财政部审批”。为检查监督周转金借款使用情况,掌握借款项目的完成进度和经济效益,省级财政部门和中企处在当年七月底以前和次年二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借款半年报和年报(附表三——五)一式二份。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