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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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孺子牛奖”的决定

1986年11月12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表彰民政战线的杰出职工和对我国民政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士,激励广大民政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民政事业蓬勃发展,特设民政部最高荣誉奖。
一、名称
鲁迅先生“俯首甘为孺子牛”的名句已为人们所熟知,“孺子牛”所体现的一往无前、踏实苦干、不图名利、勇于献身的精神,正是广大民政职工精神风貌的写照。为使这种精神长存永驻,发扬光大,民政部最高荣誉奖特定名为“孺子牛奖”。
二、授奖范围
主要奖励各级民政部门包括所属民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和国际上关心、支持民政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
三、授奖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授予“孺子牛奖”:
1.勇于改革,为民政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者;
2.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并取得显著效益者;
3.曾经担任民政部门领导工作,对我国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者;
4.关心、支持民政工作,对民政事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5.关心、支持我国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交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爱国华侨、国际友好组织和人士。
四、评选办法和授予权限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名,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最高荣誉奖评选委员会。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评选委员会评选,部务会议审定批准。
评选委员会由现职正副部长二人,民政部咨询委员会成员五人,有关司局和人事教育局负责人各一人组成,部长任主任委员。
“孺子牛奖”由民政部部长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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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节约原材料管理办法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原材料管理水平,不断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发布的《节约原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原材料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科学管理等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以最小的原材料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材料是指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所消耗的钢材、木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和建筑材料等。

第二章 节约原材料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节约原材料(以下简称节材)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节材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全行业节材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定主要负责人主管本地区行业内的节材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要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材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工作制度。
第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的节材工作,应实行责任制,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应配备有业务能力和热心节材工作的干部和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节材工作体系
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以召开节材办公会议的形式,研究、制定有关行业内重大的节材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等;部署和协调节材工作任务,并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建材局根据国家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行业主要原材料消耗统计及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节材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材行业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等;召开节材办公会议;制订本地区建材行业的节材技术政策规划;组织指导节材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检查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节材管理工作,完成节材任务。
第十三条 各地区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建材局节材统计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行业节材统计制度,做好本地区行业内原材料消耗统计以及合理利用情况和节材量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的节材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是:负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节材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节材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材规划、计划、技术措施,完善原材料科学管理、降低产品单耗以及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生产、建设实际,制订本单位原材料节约管理办法,建立原材料消耗原始记录和节材统计台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定期向统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原材料消耗统计报表。直属直供企业的有关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国家建材局和地方节材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节材管理部门对主要产品应制订先进、合理的原材料消耗定额,要加强对节材计划和原材料消耗定额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原材料节约计划及经审批的消耗定额编制本单位节约计划,同时进行目标分解,并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新技术,不断改进设计和施工工艺,加强对原材料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按工程项目核算材料消耗的制度,减少和杜绝浪费,降低原材料消耗。
第十九条 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加工的余料,要积极组织回收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废旧材料,要按有关规定销售给合法经营的物资回收再生部门。

第四章 节材技术进步
第二十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依靠技术进步,积极组织开发和采用节材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降低原材料消耗。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降低原材料消耗的技术进步规划,有计划地建成一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原材料消耗低的样板企业和示范项目,并积极组成推广。
第二十一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采用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原材料的综合利用和合理代用,以降低工程建设中或投产后原材料的消耗。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都要把节材降耗做为技术改造、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节材降耗工作。各级节材主管部门应扶持一些节材效益显著的示范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列入节材范围项目的工程,其单耗指标应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要提出合理使用原材料的论证内容,审查时要把原材料消耗作为审查内容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计划的节材项目,要做好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项目的承担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项目完成后,要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将竣工报告和验收文件等上报国家建材局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引进国外工艺和设备,必须综合考虑技术条件、经济效益和原材料消耗水平。严格限制引进原材料消耗高的工艺和装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材科技主管部门和科研设计单位应围绕提高原材料率(成品率)和利用率,降低废品率,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材料的品种、规格、改进工艺,优化产品与工程设计,组织开展好节材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企业提供节材的信息,积极开展节材技术的交流,及时淘汰高物耗的产品、工艺和设备。

第五章 节材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宣传节材的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以提高建材职工的节材意识和科技知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节材管理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节材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在节材降耗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宣传、表彰。
第三十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节材管理人材的培养。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的师资力量,积极培养从事节材工作的专门技术人才。同时,利用举办短期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多层次的人才开发。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主管节材工作的领导和节材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耗材岗位的操作工人,都应当有计划地接受节材的培训。

第六章 奖罚
第三十二条 按照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在建材行业中实行节材奖励制度,对在节材降耗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建材主管部门可会同物资管理部门按照节约效果提取相应奖金发给企业和职工,并在分配原材料计划时,适当奖励计划指标。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材和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业、事业单位对在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建材局对在节材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不定期地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产品质量差、原材料消耗高、浪费严重的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节材管理机构和物资供应部门做出决定,限期进行整顿,直至缓供、少供、停供其计划内原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2000年)

中国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阿尔巴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2000年12月4日至5日对阿尔巴尼亚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两国外长举行了会谈,就双边关系和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会谈在亲切友好和相互信任的气氛中进行。
  
  访问期间,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总统雷杰普·迈达尼、总理伊利尔·梅塔、议长斯坎德尔·吉努什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会见中,中国外长唐家璇向阿尔巴尼亚领导人转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李鹏、国务院总理朱基的亲切问候,转交了李鹏委员长致吉努什议长的信。李鹏委员长在信中邀请吉努什议长明年访华。
  
  会谈中,双方对近年来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其实际水平表示满意,愿一如既往,在公认的平等、合作、主权、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中阿关系。双方愿努力扩大共同点,同时认为彼此间存在的差异不会成为双边关系向前发展的障碍。
  
  双方一致认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经贸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混委会的作用,妥善解决两国间经贸遗留问题。支持并鼓励两国公司、企业和各类机构加强联系与合作,履行在相关领域达成的协议。
  
  两国外长强调相互交换看法的重要性,同意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继续进行双边磋商。
  
  双方指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化之中。谋求和平、稳定、合作与发展已成为各国人民的共同目标,但和平与发展仍面临挑战。两国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它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加强在联合国范围内外的合作,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阿方高度评价中国顺利实现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官方往来。
  
  中方积极评价阿政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的成就,理解、尊重和支持阿为实现与欧洲一体化所做的努力。
  
  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和阿尔巴尼亚外交部长帕斯卡尔·米洛签署了中国向阿尔巴尼亚提供无偿援助的换文。
  
  双方认为,中国外交部长唐家璇对阿尔巴尼亚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中国外长唐家璇对在地拉那受到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并再次邀请阿尔巴尼亚外长帕·米洛访华。米洛外长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于地拉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