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3:40:04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提高社会效益,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物件,是指货物外形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宽度在3.5米以上、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或者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和起运经道路运输的大型物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运管处)具体负责道路大型物件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含本数,下同)14米小于(不含本数,下同)20米;宽度大于3.5米小于4.5米;高度大于3米小于3.8米;重量大于20吨小于1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20米小于30米;宽度大于4.5米小于5.5米;高度大于3.8米小于4.4米;重量大于100吨小于2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30米小于40米;宽度大于5.5米小于6米;高度大于4.4米小于5米;重量大于200吨小于3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符合长度大于40米;宽度大于6米;高度大于5米;重量大于300吨条件之一的大型物件。
第六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七条 设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经过业务和技术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
(四)有符合规定的专用汽车、停车场地;
(五)有与所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最低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含兼营)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申请设立第一、二、三类国内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运管处审核并核定运输类别后,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设立第四类国内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可直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国家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应持审批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经市运管处核定营运车辆,领取《道路运输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十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经济性质的,须按开业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在歇业或停业前三十天内向市运管处提交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承运企业。招标活动由市运管处责成大型物件运输招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招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大型物件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10日前向招标中心登记,申报货物的品名、规格、重量、尺寸、颜色、数量、起运地、止运地和收货人及运输要求等;
(二)招标中心根据托运人要求编制招标书,向社会公告,并在托运人登记申报后5日内组织招标;
(三)投标的运输企业(含托运人推荐的承运人、外埠运输企业)应在招标日的2天前,向招标中心申请投标,并接受市运管处的资质审查。
(四)经市运管处审查合格的运输企业,向招标中心缴纳1000元押金后参加投标。未中标者在招标结束后、中标者在大型物件起运前,由招标中心退还押金;
(五)中标的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在招标中心的指导下签订运输合同;
(六)市运管处凭运输合同对承运大型物件的车辆核发《大连市大型物件运输准运证》,并核发大型物件运输专用信号旗和标志灯。承运人应凭证运输。
第十三条 中标承运人在大型物件起运前,应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输路线,熟悉沿途道路、桥涵和线路状况,做好清障及加固的准备工作,并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运输。不得将大型物件转包给其他业户承运。
第十四条 装卸大型物件由承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检查车辆装卸设备及工具,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托运人自理装卸的,承运人应监装监卸,防止发生运输事故。
第十五条 承运人运输大型物件要通过大连市区的,须持本单位的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大连市大型物件运输准运证》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报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领取《超限运输通行证》。按批准后指定路线行驶。
超高、超长、超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装载大型物件的车辆,白天行车应悬挂标志旗;夜晚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还应装置标志灯。
标志旗的使用方法为:在运输过程中,分别竖于牵引车辆前方两侧和挂车装载物件上的最宽部位两端。如果挂车装载物件的长度超过挂车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点设标志旗。
标志灯的使用方法为:在挂车装载物件的最宽部位两端和超过挂车尾部的末端装设。
第十七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对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应实行责任运输,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下,及时安排运输车辆,保证运输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大型物件运输运价由承运人、托运人参照《辽宁省汽车货物运价规定》,通过招标形式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对承运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对承运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装置大型物件运输专用标志及营业性标志牌的,每车次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承运人、托运人或货运代理经营人未经招标擅自承运和托运大型物件的,对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物价、工商、税务、公安、城建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

1954年4月14日,最高法院

东北分院:
你院五三年法总字四九四八号请示及所附六个外侨继承案件十八宗均悉。经我院与外交部及中央文教委员会宗教事务处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苏侨阔洛司结列夫声请受赠遗产案,解放前外人遗产中之房地如产权无问题,并已办妥继承手续(包括伪法院之认证及过户手续),可不再追究。如未办妥继承手续,应按我现行之处理遗产内部规定办理,即土地收回,房屋公告继承,无合法继承人或期满无人申请继承时,即视为绝产,收归公有。克新尼牙遗嘱虽经伪法院裁定确认,但未办理更名手续,故仍须按未办理手续之房地办理。但为照顾声请人长期住用该房产之既成事实,将来房屋收归公有后可由房地产管理局口头告知准其暂时免费使用。
二、哈尔滨犹太宗教公会声请继承葛拉次遗产案,如产权无问题并已办妥继承手续,可不再追究,同意为该会所有。土地部分,应在裁定书上注明“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三、苏侨世畏次声请继承遗产案,可准其继承全部遗产;但应由代理人将载明牙·维·世畏次在苏联国内查寻无着的苏联正式文件经签证后送法院存卷。
四、无国籍人米罗诺夫遗产案,不得由陶克利受赠。该项房地产应予以公告继承,逾期无合法继承人申请继承时即应收归公有。
五、无国籍人保格达诺夫司缶牙等声请继承案,同意你院意见,该项房地产应以产权不明为理由予以代管,限期交出房地契证及抵押清偿证件,否则收归公有。
六、林德聂尔声请继承遗产案,为照顾林德聂尔与其姊长期共同生活并看护其姊以及该遗嘱已经我法院公证的事实,可以准林德聂尔继承。
此外,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应逐案先与当地外事机关联系,其涉及外侨宗教团体案件并应与当地宗教事务机关联系。关于外侨遗产继承问题中央有关部门发出的批答文件仅供内部掌握之用,不宜对外宣布。送来的六个案件中,经查有三个案件一、二两审法院在裁定书上有的直接引用外交部的指示;有的写明“按照我国法令规定”,我们认为都是不够妥当的。以上两点希你院并转告各该院,今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