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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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0〕58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现将《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作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管理,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省民政厅《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出资开办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根据当前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规模,为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养老需求,将社会办养老机构划分为三类。一类是床位数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等服务的,称为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人护养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下同);二类是由一家社会办养老机构负责,联合若干家小型养老机构组成的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其名称原则上与一类相同。小型养老机构为连锁机构的分支,不具有法人资格;三类是床位数不足20张,且未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只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称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和《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区、县(市)应通过政府投资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等方式,至少建设一所100张床位以上的老年人综合性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第七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受民政部门委托,社会福利协会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设置

  第八条 老年公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当地养老机构的发展需要;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三)服务场所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对有电梯的楼房可以适当放宽楼层限制;
  (四)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使用旧有建筑的,对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应有计划进行改建;
  (五)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六)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配备应急灯和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并定期组织住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七)有提供生活、文体娱乐、医疗康复等服务项目的场所。

  第九条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
  (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
  (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
  (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
  (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
  (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
  (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十条 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有方便老年人出入的服务场所,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环境整洁卫生,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配备燃气报警器,按使用面积每50平方米至少配备1个灭火器。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一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年公寓的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老年公寓应当使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的行业标准名称,并按照登记机关名称管理规定进行冠名。

  第十三条 一个老年公寓(连锁机构除外)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如果在其他场所开设分支机构,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四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同意筹办的,发给申办人《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不同意筹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六条 申办人取得《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后,在二年有效期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基本建设相关手续;在有效期内工程没有竣工要求延期筹办的,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区、县(市)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老年公寓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九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为尽快提高小型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管理,政府鼓励其自愿加入养老服务连锁组织,开办及享受政府资助金等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统一负责。

  加入连锁的小型养老机构,由连锁机构负责到区、县(市)民政部门备案,发给《连锁服务分支机构备案回执》。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内部有关政府优惠政策待遇的分配以及管理服务等相关事项,由连锁机构确定。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一个社区养老服务点应在一处固定场所开办。

  第二十四条 社区养老服务点的名称由区域、识别和通用名称三部分组成,格式为:××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开办社区养老服务点,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区养老服务点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简历;
  (二)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报告(包括名称、房屋和日间照料床位设置情况及其他事项);
  (三)服务人员名单和健康状况证明;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社区养老服务点设置的基本条件进行实地踏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要与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和各方自愿的原则,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老年人营养需求的膳食,保证饮食卫生;
  (二)及时清扫房间,环境良好,空气清新,定期为老人洗澡、理发、换洗衣物和床上用品,保证老人个人卫生整洁干净;
  (三)服务护理人员和住养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结果存档备查。如工作人员或住养人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即离岗或离院;
  (四)配备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设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五)自觉主动接受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服务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位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老年公寓的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点的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点仅限于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不得扩大服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老年公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由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授权委托社会福利协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进行,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每年7月15日—7月31日为老年公寓自检自查阶段,8月为区、县(市)民政部门检查阶段,9月为市民政部门核查阶段。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开办养老机构资格。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每年7月对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其《社区养老服务点证书》。

  第三十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得从事与养老事业无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管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又不加入养老服务连锁机构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认定为无证照经营,民政部门将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取缔。

  第五章 监督和问责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每年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且年度内还要进行两次以上的抽查,并通过哈尔滨民政信息网等形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其改正,进行戒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现岗位,一年内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经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按照本办法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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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

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人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视资料等作品,应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请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四、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作品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著作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同时制片人可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4、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著作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上有多方面的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著作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董世连律师,2010-1-20)

作者简介:
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综[2003]2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1月2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是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全面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在副市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处理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或者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并做好协管工作。
  (四)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助手水平。
  (五)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要主动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人民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
  议的组织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市长、副市长的指示要求,提出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建议方案,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并负责组织落实会务工作。
  (三)受市长、副市长的委托做好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研究问题的会前协调工作。
  1、加强会前把关,条件不成熟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市长(市长外出时送常务副市长)审定;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议题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后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3、政府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的,必须有明的意见及其依据。
  4、根据意见分歧情况,必须提出2个以上决策比选方案,供市政府领导决策时参考。
  (四)做好市人民政府各类工作会议的领导讲话、配套文件等文稿的组织起草、审核把关,并按程序呈送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或签发后按会议方案组织印制、分发。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行文、内容、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密级、文字、格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提出会稿等方面的办理意见,并指导业务科室办理后呈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六)负责会议报道的审核把关。
  (七)根据会议决策情况,拟定督办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定后,按督办程序组织落实督查工作。
  (八)跟踪了解掌握决策实施情况,提出后续决策的建议方案。
  四、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处理市人民政府公文,必须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办理的若干规定》。
  (二)收文办理工作制度。
  1、凡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实行“谁联系分管谁为主受理,按业务分工为主办理”的制度。
  2、对请示类公文,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根据求决事项,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求决事项属市政府同一位领导分管范围的,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求决事项涉及到2个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范围的,主办的副秘书长要主动商请相关的副秘书长或报请市政府秘书长,根据求决事项适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会稿后,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或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后行文答复。协调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副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直到常务副市长、市长,按政府决策程序办理,同时做好决策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3、根据答复意见提出督办方案。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督办程序督办。需要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重大事项,由督查室和业务科室共同督办。
  (三)发文办理工作制度。
  1、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按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分工,负责组织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市人民政府职能工作部门起草市人民政府或以市政府办公室代市人民政府行文的各类公文,并在内容要求、公文规范上审核把关。
  2、做好发文中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到的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管理权限等有关利益和职权关系调整问题发文前的协调工作。协调程序和决策程序参照前款收文求决事项的协调决策机制执行。
  3、根据协调意见将公文呈送相关部门会核,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把关。
  4、涉及重大问题决策或出台重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将公文呈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公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6、对公文中涉及到的决策实施重大事项提出督办方案,并组织办公室业务科室或督查室督办。
  (四)按照分工,组织办理人民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政协提案、建议案。涉及重大事项的呈报市人民政府按决策程序办理。办理意见按要求答复有关代表、委员和有关单位。
  五、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一)秘书长、副秘书长在市长(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领导下,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的日常活动,指导办公室编排市人民政府领导阶段性和每周活动安排,汇总通报前阶段活动情况,具体工作由信息值班科承办。
  (二)提前了解掌握市政府领导拟参与的活动的方案,必要时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
  (三)按活动方案及时通知并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负责审核拟向社会公布的市人民政府领导政务活动文稿内容。
  六、印鉴管理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印章使用。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由秘书长、主任和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有关办公室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业务范围的用印。有关人事、财务工作方面的用印,需由秘书长同意。
  (二)市人民政府印章使用。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有关市人民政府文件用印和有关分管工作的用印。
  (三)市人民政府印章及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实行用印存档制度。
  七、内务管理制度
  (一)实行市政府办公室室务会议制度。由秘书长主持召开,亦可委托办公室主任召开,原则上每月一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布置或决定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工作,通报工作情况,检查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批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办公室各有关领导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分管领导严格把关审签。办公室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几家办公室联合办理的文电,一般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予以会签。
  (三)公务活动制度。受秘书长委托,信息值班科具体安排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参加有关会议、活动。除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委托或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外,原则上不单独出席剪彩、奠基、领奖、庆典等活动。
  (四)外出报告、请假制度。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市长、常务副市长报告;其他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离岩出差,必须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告办公室信息值班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应尽量减少个人外出,不得借考察之名进行公款旅游,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国内、国外考察。
  (五)协管制度。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实行工作协管制度,即除做好本人分管工作外,还互相协管对方分管工作。协管制度按办公室领导工作分工延伸至科室,即协管的办公室领导对应的科室也相互挂钩协作,在特殊情况下,协作科室人员应临时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