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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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办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2〕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海洋与渔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人的食品安全举报或接转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形成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应含举报受理编号、时间、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举报事由、处理意见等内容,由初次受理单位保留存档。举报受理编号规则:1-2位由本部门二字简称各取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3-4位为当年年份后两位组成,5-8位为当年本部门受理流水号。

  第八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内容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并由第一署名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并经市政府同意,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检查举报奖励执行情况,每半年将审核确认后的举报奖励资金实际发放情况汇总,由市财政据实拨付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批复;

  (二)审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商市财政局核定奖励金额后,通知申报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通知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凭有效证件(举报时选择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二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举报受理编号



结案(移送)

日期


举报事由


案情处理情况








货值金额

拟报奖金额















货值金额

认定报奖金额


市食安办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奖励兑现情况


签领人(签名): 签领时间:

有效证件号: 签领人与受奖人关系:

备 注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申报时应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复印件。申报

  单位、审核单位、复核单位各执一份。

  2.奖励兑现时,奖励兑现单位应按举报受理编号复核举报受奖人信息,应附

  签领人、受奖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与本表一同存档备案。

  3.通知记录、奖励取消等情况应记录于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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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执行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执行委员会关于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国联邦执行委员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就互免国际旅客和(或)货物海洋运输收入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企业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港口从事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收入,被免除下列南斯拉夫税收:
  1. 外国人从事旅客和(或)货物运输的所得税;
  2. 从事独立经济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二、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任何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从事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收入,被免除下列中国税收:
  1. 工商统一税;
  2. 工商所得税;
  3. 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的附加。
  三、 本协定也将适用于协定签订后新增加的或用来代替现行税收而又现行税收在性质上相同或实质上相似的税收。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在各自的税法发生实质性改变时,应互相通知对方。

  第二条
  缔约一方国籍的个人,在缔约另一方国土上为执行该缔约一方企业的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

  第三条
  就本协定而言:
  一、“缔约一方”和“缔约另一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
  二、 “国际旅客和(或)货物的海洋运输”,是指缔约一方企业所经营的船只所从事的任何船运业务。但不包括只在缔约另一方国内各地之间所进行的船运业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的洋运输企业和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外开设的企业。企业必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
  四、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企业”,是指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以及由劳动人民管理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联合劳动组织或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领土外所开设的企业。企业必须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运输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所证实。
  五、 “主管当局”:
  1. 中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由它授权的代表;
  2. 南方指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财政部或由它授权的代表。

  第四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对方其实施协定的条件已经各自完备,并于互换最后通过之日起30天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在任何年度的6月30日以前,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此情况下,协定至通知的当年12年31日起失效。
  本协定于1979年3月2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一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
                         共和国联邦执行委员会
     代  表                   代  表
     王丙乾                 米尔科·奥斯托依奇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永规建发[2004]11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局,局直各单位,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现将《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档案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 市人民政府,市档案局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永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第90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及省建设厅湘建〔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归口管理全市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并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本级和芝、冷两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细 则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是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定接收单位,下列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移交到城建档案馆。
  (一)工业建筑工程;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广场、桥涵、排水排渍等〕;
  (四)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电力、电信、电讯、电视等工程〕及地下管线;
  (五)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码头、航道、机场等];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七)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包括污水处理、环境治理等工程〕;
  (八)城市防洪、抗震、防灾工程;
  (九)人防工程;
  (十)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以外,其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
  第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1月31日前还应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或资料。
  第六条 市属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当地相应的工程档案管理范围。
  第七条 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符合下列质量规定:
  (一)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外,其它档案材料(包括地质资料、施工文件材料、检测试验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资料)必须是原件,且不得使用易退色材料书写。
  (二)必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收集整理,符合城建档案的质量标准。
  第八条 凡属城建档案馆归档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职责划分:
  (一)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档案资料编制实施管理。在招标投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
  (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
  (三)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检测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档案文件材料原件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四)市建设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必须以建设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作为必备检查材料之一。在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前,必须查验是否有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附件四)。
  (五)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以《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附件三)作为必备受理条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必须有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签章。
  (六)凡是没有《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的工程,规划部门不予换发规划许可证正本,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合格,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第十条 加强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将编制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含工程依据性、基础、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竣工文件材料及图纸)提请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内容详见附件五);
  (二)工程档案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三)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立卷。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初验收认可证》(见附件三),方能进行建设工程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否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参加,必须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全套工程档案。如不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书,要求限期(三个月内)移交。凡是工程竣工档案不齐全、不完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二条 市城建档案馆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收集整理工作,并与相关业务科室及质监、产权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定期反馈工程档案管理信息,提供必要的宣传、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同时,要加强与各建设单位的工作联系,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督促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移交工程档案。并对建设单位查阅工程档案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质监、城建档案等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永州市规划建设局将对落实情况定期督查,并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管理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档案把关责任情况。凡不履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种工程竣工档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因个人失职造成工程竣工档案重大损失和无法归档的,将报请有关机关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