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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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等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0月17日以粤卫〔2011〕12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做好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管理工作,确保免疫规划正常运转和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接种疫苗引起的,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者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集中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致残程度等级鉴定由地级市以上医学会负责,分级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在省财政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列支。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七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本办法所指医疗费为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最长补偿20年,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为10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伤残鉴定费:凭据支付。

  (六)死亡抚恤金:20万元。

  (七)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原则上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分级。

  (一)一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系指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九条 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

  (一)一级甲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5倍。

  (二)一级乙等一次性补偿总金额上限:《广东省统计年鉴》的《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30倍。

  (三)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共9等级,每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上限=一级乙等补偿金额上限×伤残等级系数;二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系数由90%递减至10%,每等级相差10%。

  (四)四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第三章 补偿费支付

  第一节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公室,负责本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对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每年据省卫生厅的申请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划拨到省卫生厅账户,由省卫生厅负责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每年结算一次,结余的专项经费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不足部分在省财政下年度划拨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二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填写《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下称“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核、核算补偿金额并加具意见,上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审核认定。

  省卫生厅应当在收到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并将结果送达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审核认定结果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送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省卫生厅的审核结果认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预防接种基本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伤残程度等级、补偿金额、补偿费用收款人账户(收款人为受种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和为及时救治患者而先行垫支相关费用的单位账户号和金额,责任和义务,并由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在协议书上签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后为及时治疗患者,相关单位垫支的费用应在一次性补偿费中扣除。

  第十五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签订补偿协议书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协议书报送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协议书并审核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补偿协议书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一次性补偿费用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费用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补偿费支付程序自动中止:

  (一)受种者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结果有异议提请地级市以上医学会鉴定的;

  (二)已提请民事或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者。

  第二节 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支付

  第十八条 因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求补偿的,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法定继承人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90日内,凭身份证或户口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程度等级鉴定结论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等原件,由疫苗接种单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署补偿协议书。疫苗生产企业应在补偿协议书签署后7个工作日内将一次性补偿金额支付到收款人和垫支单位账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预防接种,是指预防接种单位为上述目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在人体接种相应疫苗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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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冲突

如何保护商标权,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单轨制”的司法保护,即由法院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一种保护模式。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正是这一条规定确定了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双轨制”模式。
一、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含义及特点
“双轨制”保护模式相对于“单轨制”之所以有它的独到之处,关键在于商标权行政保护方式的出现。它的出现并不只是增加了一种保护方法这么简单,因为它除了带来自身的一些特点外,在与司法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过程中又必然产生一些两者结合而来的新的特点,而这两方面的特点就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中国特色”。我们来分析一下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商标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发现违犯之人即以国家的名义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它是一种基于职权的主动出击的保护;而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
(二)价值取向不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它的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这是它的优点;但缺乏程序的保障就难以保证真正公平的实现,而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正是公正、合理,它有着比较完善的程序,美中不足就是诉讼冗长,缺乏效率。
(三)措施力度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有责令停止侵权、责令赔偿损失和罚款等,且一经作出即付诸执行。即便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也不停止执行。而司法保护的措施仅限于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它没有处以罚款的权力。因此从侵权人最终承担责任的大小来看,在司法保护中它仅负赔偿的民事责任,并不涉及惩罚性内容。而在行政保护中它除了向商标权人负赔偿责任外,还必须接受国家给予的处罚,也即侵权人必须负担更大的经济责任。所以说行政保护措施的打击力度较之于司法保护更大。
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管辖上的冲突
因为我国商标保护采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所以很容易产生两种保护方法同时或先后介入同一案件甚至作出不同处理的矛盾。而不管是行政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都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能分别对同一侵权行为作出同一处理。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从行政的角度对如何协调工商与法院在案件受理上的分工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如果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受理: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法院立案的;②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1997年9月,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从司法的角度也拿出了一个倾向性的意见,即注册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侵权控告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期间,法院不受理其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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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www.rjls.cn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


商务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的精神,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的指示,商务部、外交部联合制订了《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工作,按照《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确定的鼓励方向和重点,加强对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协调和指导,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推动我国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增长,促进与东道国的共同发展。

  二、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进程,依法履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监管和服务职能,切实从微观项目审批转变到主要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经贸关系、优化国别地区布局、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履行国际协定、防止在境外盲目投资与自相竞争等方面进行把握与核准。

  三、《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是各级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指导与核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导向目录,并经核准持有对外投资批准证书的企业,优先享受国家在资金、外汇、税收、海关、出入境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商务部、外交部分批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并将根据国家对外投资的方针政策和国外投资环境的发展变化,及时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

  特此通知

  附件: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二○○四年七月八日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

2004-07-21 08:57


  国别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服务业 其他

泰国 薯类种植 钾盐矿、钨矿、锑矿 纺织业 贸易、分销  
  森林开发   电动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农业机械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造纸及纸制品    
      橡胶制品制造    
新加坡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电子和精密工程 仓储  
      石油加工炼制 交通运输  
        金融  
        建筑  
        研发  
老挝 森林开发 钾盐矿 发电机等电气机械制造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    
缅甸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钨矿、镍矿、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渔业捕捞 宝石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木材加工、竹藤制品    
           
越南 茶叶种植 铝土矿、煤炭、铁矿、铬矿 发电机、空调器、冰箱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铁路通讯网络和信号改造
  水产养殖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建筑  
      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制造 旅游  
      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造纸及纸制品    
      饲料加工    
      食品加工    
           
柬埔寨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建筑  
  谷物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的制造 旅游  
      烟草制品业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菲律宾 渔业捕捞 铜矿、镍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力机械制造 建筑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水稻种植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动工具制造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马来西亚 森林开发 金矿、煤矿 农业机械、园林设备制造 分销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建筑  
      钢铁压延加工 旅游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橡胶制品制造    
      棕油生产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金属冶炼    
印度尼西亚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森林开发   电视机、显示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建筑  
      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旅游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竹制品    
文莱 水稻种植 石油、天然气      
  渔业捕捞        
印度 农作物种植 煤炭、铁矿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设备制造 贸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高低压开关设备、发电机等电力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建筑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旅游  
      医药制造 基础设施  
巴基斯坦 渔业捕捞 煤炭、铜矿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农业机械    
      电子通讯设备制造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孟加拉国 黄麻种植 煤炭、天然气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农业机械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阿富汗   铜矿      
东帝汶 渔业捕捞 石油、天然气      
朝鲜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蒙古   煤炭、铅锌矿、铜矿、金矿、铁矿 纺织服装制造 地质勘查  
      皮革及其制品 建筑  
      建筑材料    
日本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印刷机械制造 研发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软件开发  
        交通运输  
韩国     汽车等交通运输设备的制造 贸易、分销  
      化工原料制造 研发、建筑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伊朗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建筑  
    铜矿等有色金属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电信服务  
      仪器仪表及办公用机械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阿联酋   石油、天然气 石油化工及化工机械制造 贸易、分销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仓储  
      电动工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建筑  
沙特阿拉伯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机械制造    
      电动机、发电机、电动工具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土耳其     注塑机械制造 贸易  
      皮革、毛皮加工 建筑  
      纺织服装制造    
      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埃及 棉花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汽车、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建筑  
      纺织业 旅游  
      塑料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金属制品制造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苏丹   石油、天然气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地质勘查  
      石油炼制 建筑  
      医药制造    
阿尔及利亚   石油、天然气 制冷设备与空调等电气机械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医药制造    
毛里塔尼亚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    
马里   金矿 农副食品加工 电信服务  
      纺织服装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建筑材料    
尼日利亚 水果、坚果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拖拉机、柴油机制造 建筑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钢铁冶炼    
      塑料制品制造    
      各类金属制品制造    
      医药制造    
           
肯尼亚     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贸易、分拨  
      农业机械制造 建筑  
      医药制造    
坦桑尼亚 剑麻种植   拖拉机、柴油机、农业机械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塑料制品    
      医药制造    
赞比亚 农作物种植 铜矿、金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制造    
      摩托车、自行车及三轮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莫桑比克 水产养殖   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医药制造    
      日用搪瓷、陶瓷制品    
纳米比亚 渔业捕捞 铅锌矿 农副食品加工    
      纺织服装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    
      塑料制品制造    
           
马达加斯加 水产养殖   纺织服装制造    
  渔业捕捞   农副产品加工    
      医药制造    
南非   铬矿、铁矿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各类仪器仪表制造 交通运输  
      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金融  
      塑料制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食品制造    
      建筑材料    
瑞典     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建筑材料 旅游  
      精密仪器制造    
法国     工艺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研发  
      空调、微波炉、吸尘器等家用电器制造    
英国     生物制药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仓储  
        交通运输  
        研发  
        金融  
        法律咨询  
爱尔兰     生物制药 软件开发  
      金属制品制造 基础设施  
德国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医药制造 交通运输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金融  
      电子设备制造 研发  
           
荷兰     各类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制造 贸易、分销  
      计算机制造 交通运输  
        仓储  
波兰   铜矿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计算机服务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服装制造    
      医疗用品和器械制造    
           
捷克 森林开发   纺织服装制造 计算机服务  
      船舶、摩托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工艺品制造    
      注模和浇铸设备制造    
      电力设备制造    
匈牙利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制造 旅游  
      金属制品制造    
      箱包制造    
罗马尼亚     家用电器等电子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纺织服装制造 电信服务  
      自行车及零部件制造 基础设施  
      木材加工    
      塑料制品制造    
      计算机制造    
俄罗斯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印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果蔬种植 煤矿、铁矿、铜矿、铝土矿、镍矿、铅锌矿等矿产资源 计算机、电视机等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木材加工和家具制造 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制造 餐饮、建筑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旅游、教育  
      烟草制品 医疗、金融  
      金属制品制造 计算机服务  
      塑料制品制造    
      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制造    
           
吉尔吉斯斯坦   金矿、煤炭 造纸及纸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农副食品加工 计算机服务  
      饮料制造    
      塑料制品    
           
哈萨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铜矿、铝土矿、铁矿 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交通运输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交通运输、  
      塑料制品制造 电信服务、  
      烟草制品制造 建筑  
      食品制造    
乌兹别克斯坦   石油、天然气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纺织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阿塞拜疆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澳大利亚 果蔬种植 铁矿、天然气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贸易、分销  
  水产养殖 煤矿、铝土矿等 饲料加工 交通运输  
  牲畜饲养 油页岩 医药制造 研发  
      炼铝 金融  
        电信服务  
        旅游  
新西兰 森林开发   木材加工 研发  
  牲畜饲养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旅游  
      皮革、毛皮制品制造    
巴布亚新几内亚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食盐加工    
  渔业捕捞 铜矿 木材加工    
斐济 渔业捕捞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仓储、旅游  
        电信服务  
瓦努阿图 渔业捕捞   木材加工 旅游  
      农副食品加工    
加拿大 森林开发 石油、天然气 纺织业 贸易、分销  
      造纸和纸制品业    
      工艺品制造    
      乳制品等农副产品加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美国     汽车零部件等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贸易、分销  
      家用电器制造 仓储、研发  
      纺织服装制造 软件开发  
      园艺设备 电信服务  
      电动工具 交通运输  
        金融  
墨西哥 农作物种植   纺织服装制造 石油技术服务  
      电子设备制造    
古巴 水稻种植 石油 食品制造 电信服务  
    镍矿 电子设备制造 旅游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    
           
特立尼达和   石油、天然气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 交通运输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多巴哥     电子设备制造 电信服务  
      食品制造    
           
巴西 森林开发 石油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贸易、分销 电力的生产和供应
    铁矿、铝土矿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  
    铜矿 金属制品制造 建筑  
      塑料制品制造    
           
委内瑞拉 农作物种植 石油、天然气 冰箱、空调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基础设施  
      电视机、激光影碟机、收音机等电子设备制造    
      食品制造    
      纺织服装制造    
      农业机械制造    
阿根廷 牲畜饲养   园林设备制造    
  谷物种植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摩托车等交通设备及零部件制造    
      农副食品加工业    
      农业机械制造    
智利 渔业捕捞 铜矿 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贸易、分销  
      电动工具等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玩具制造    
      食品制造业    
牙买加   铝土矿   电信服务 旅游业
苏里南 森林开发 石油、铝土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