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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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7]167号
1997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督促金融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确保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对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差错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保证各项金融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的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各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保证金融工作正常进行的各项规定、制度、办法。
第四条 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凡是违反规章制度的,都必须对其做出严肃处理。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办人员,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违规两次或情节、后果较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违规或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监督检查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造成一般差错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造成差错事故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应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执行规章制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对本部门发生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不作认真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本部门发生差错事故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本人违反规章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条 金融系统各级机构负责人对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传达贯彻、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差错事故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负责人本身违反规章制度的,要从严处理。
第九条 各金融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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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经营物业管理的企业均适用于规定。
第三条 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凭证,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方能从事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本规定申报资质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是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
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辖区范围内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的初审。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一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10万平方米以上(可按比例互相折算,下同)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10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二)二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高层楼宇3万平方米以上;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6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三)三级物业管理企业需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管理物业的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楼宇小于3万平方米。
3.具有经济类、工程类等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以上;
4.内部管理机构及各项制度规范齐全。
第七条 内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注册地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符合一、二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符合三级资质条件的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向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申报,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批。
经审批确认资质等级的企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颁发相应等级的《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等级须提供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和主管单位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5.验资报告;
6.注册及经营地点证明;
7.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取得的物业管理上岗培训合格证;
8.受托或拟受托管理物业的证明资料;
9.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除提供上述同类有关资料外,属合资、合作企业的,还须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须委托本市具有咨询代理资质的机构办理申请报批事项。
私营企业除具备上述3至9项资料外,还须提供业主身份证明、简历和雇员名册。
第九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后由原审批机关对企业等级进行复评,重新审核颁发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一)资质证书每年3月份年审核准一次;
(二)申办年审,由持证单位填写《重庆市物业管理资质年审核准申请登记表》及提供相关资料,报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市县房
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加盖《年审合格章》后生效;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审情况报市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备案。
(三)年审合格的标准:
1.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符合本规定各级证书的等级条件;
2.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
3.经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资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市物业管理标准对各单位所管理物业的检查或抽查合格。
(四)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年审一次,仍不合格的,终止持证期限,给予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
(五)未经年审的资质证书,视为自动注销。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资质证书等级的,应在年审时重新填报资质证书申报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申办变更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1.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物业管理合同;
5.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开业两年内仍未实际实施物业管理的,年审时给予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持证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如发生破产、撤销等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向原申报资质等级的主管机关申办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对注销物业管理经营资质的,其所管理的物业由委托方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另聘具有资质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原由市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重新申报资质等级,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规定申办资质等级和办理年审手续的,由市和区市县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8日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一些流动人员在路边、桥头非法摆摊设点,或由其他人员帮助收活、再到秘密窝点非法刻制公章;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印章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有的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为严
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刻字摊点。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本地的刻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对为非法刻字人员承接、介绍刻字业务和非法买卖印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合法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刻字工商户,只能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路边、桥头等地乱设摊点,并不得承制公章。
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委刻方和承制方的刑事责任
。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过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
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严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本地刻字业管理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管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6月底前报告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