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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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下发《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6月30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部属各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下发你们,请执行。
并请各校按本规定将一九九○年各专业、各科目教材使用情况(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于十月一日前报我们。

附:民政部属中等专业学校使用教材的规定
为加强对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对各专业、各科目的使用教材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我部已有统编教材的科目,一律使用本部统编教材。
二、凡我部已有选定(推荐)教材的科目,一律使用我部选定(推荐)的教材。
三、对部尚未统一编写或尚未选定(推荐)教材的科目,由授课教师与教研组从社会上正式出版的教材中,筛选适合民政中等专业学校适用的教材书目,报教务科和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教学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均以我部统编、选定(推荐)的教材和学校批准选定的教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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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鹰府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鹰潭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 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安全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由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2008〕78号文执行:鹰雄大道、沪昆高速公路鹰东连接线、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龙虎山大道天禄原收费站至景区段、景鹰高速公路鹰潭连接线及余江连接线、鹰瑞高速公路龙虎山连接线、沪昆高速公路鹰西、贵溪、余江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

  (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

  (五)在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边缘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 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除满足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外,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建设临时建筑的理由、建筑规模、建筑时间、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措施、拆除期限等内容,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拆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

  第十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前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拆除;因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及公路建设的,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拆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由地方政府牵头,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拆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公路改线绕过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的,禁止再夹道建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保持距离,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四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禁止破坏、损毁绿化的花草、树木。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需经路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

  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货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事先向路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 非公路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安全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第二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禁止在公路上方设置龙门架式非公路标志。

  第二十三条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下列地点可设置非公路标志,但应当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公路隧道口上方;

  (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由路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标志设置单位应当向路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标志;

  (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 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

  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二十八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标志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

  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征得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 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损坏、挪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 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改变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本办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或者建设用地审批的,该行政许可或者审批无效,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它的执法不规范必然导致社会动荡、秩序混乱、人心漠然。当前,在社会市场经济大潮冲击下,各种经济利益交织一起,分配不均、失业下岗、住房紧张、医患矛盾等问题凸显出来,使公众对政府、执法机关的公信力越来越不信任。少数公众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和不满,有的上访告状,越级缠访;有的孤注一掷,利用各种工具肇事,或采用自残、自焚、自杀等极端方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尤其对执法公信力的丧失,产生对执法者不信任,对执法者的不信任,造成了公众对法律不尊重,没有了依赖感,没有了安全感,使他们丧失了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没有规距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约束,社会就成为一盘散沙,就会形成无政府状态。因此,研究影响执法公信力的成因、产生的危害和解决的对策,对于重树执法公信力,让公众相信法律,拥护法律,让公平正义回归到有司法良知的执法者手中,公正地处理每起案件,有着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执法公信力的释义

  要弄清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分析执法公信力的缺失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会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因此说,研究执法公信力问题意义非常重大。

  (一)执法,就是执行法律规定,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这里我们所说的执法是单指狭义的司法机关执法。执法与司法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执法不能独立,效率至上,主要为统治活动服务,活动范围广;司法必须独立,公正至上,主要为被统治者服务,活动范围窄。二是执法必须是严格依法办事,执行法律;司法则不然,职能要广泛些,如司法审查职能、造法职能等。三是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司法实行法官负责制。四是二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区别很大。五是执法是主动的,司法是被动的。

  (二)公信力。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是公众对社会一种信任力量。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公信力是一个国家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体现了存在的权威性、社会中的信誉度和公众中的影响力等。没有公信力的社会或公众会失去生命力,必然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和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倡导社会公信力,使全体大众讲诚信、守承诺、促和谐,让诚实守信扎根于广大公众的心田,扬起法治文明的风帆。

  (三)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的信任程度,也就是对公共权力的信任和公权力对公众的信用。一个社会如果失去了执法公信力,那么这个社会的信用体系就会土崩瓦解。因为在现代社会中,法治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目标,执法也已经成为人们诉诸于公正的最后保障。进而执法的信用就成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就必须深刻分析和探讨执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采取有效对策,使公众对执法的信用重新回归,重塑执法公信力。
二、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及成因

  执法公信力的缺失及成因很多,由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认知能力,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很难正确运用感知和理性处理案件,出现瑕疵的案件就在所难免。

  (一)司法制度方面的因素。

  影响执法公信力的因素很多,但法院审判组织或法官个体的徇情枉法、素质低下、效率不高、裁判结果有失公平,导致公众对法院执法结果的不信任。

  1、执法不规范动摇了公众的法律信仰。产生执法不公的现象很多,这类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理,就会导致执法公信力的下降。执法不规范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使执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执法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执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执法不规范表现的形式很多。一是执法者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尽管问题发生在个别执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二是裁决结果不公正。裁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指司法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如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起诉,有罪判无罪的,无罪判有罪等等。三是外部干预。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领导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四是司法体制。这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

  2、效率低下使民众对执法失去耐心。效率是执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未必是公正的。当前,执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效率低下,常常使案件超审限,把当事人带入无尽的诉讼之争,增加诉累,引起当事人不满。不能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司法人员裁判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有些执法人员诉讼效率低下,不能正确地适用实体法,导致案件滞后,出现瑕疵,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失去对法律的敬畏。不能严格廉洁执法。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不能严格遵循程序。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执法的公正,程序公正也是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

  3、裁判执行效果不佳。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得到及时、全面地实现,不仅会使公众丧失对请求司法保护的信心,更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亵渎,会导致执法公信力的降低。裁判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社会体制、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原因和当事人确实无履行能力外,还有诸如被执行人通过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的方式、通过隐匿、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运用强硬手段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也是重要原因。一是被执行人以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的方式逃避已生效的公正裁决;二是被执行人通过隐匿、故意毁损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致使已生效的公正裁决无法执行;三是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隐蔽、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四是部分被执行人通过强硬手段抗拒执行。因此,研究裁判执行不佳的成因对于提升执法公信力,树立执法公信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执法权行使模式的障碍。

  审判行政管理权的不正确的行使,会制约或干扰法院、法官严格执法,会使执法公信力大大的降低

  1、审判业务运作方式的行政化。在司法机关的内部还存在着审判业务“等级制”运作的方式,基本上实行的是行政管理。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理念错位。在我国,个别立法者或学者片面地将独立审判认为是法院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而不是合议庭独立审判,更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在这种观念及审判与行政合一传统意识的影响下,导致执法理念错误,致使审判管理完全仿效行政管理的模式,形成庭长、院长越权的逐级审批,层层把关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而参加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法官只有审理的义务,没有裁判的权利。二是运行机制错位。法官审理每起案件都要主动向庭长汇报案情,请示方案,裁判结果还要报主管院长、庭长审批,主管院长有异议的则要报审委会讨论决定。在法官审理案件尤其是审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庭长、庭长要经常过问,发表意见,或者列席合议、拍板定案。当院长、庭长签发文书时认为合议庭对评议的案件处理不当,因而可以不予签发,并有权召集合议庭成员“复议”等等。三是审判统一错位。现阶段的法院“审权”与“判权”相分离,“审权”属于法官,而“判权”却转移到庭长、院长。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病。当事人所能够见到争诉其面前的法官并没有决定权,而能够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人们却大多不参与审理,隐蔽在帷幕的背后,有“黑箱操作”之嫌,导致的后果就是“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判分离”。其危害不仅在于消弱和泯灭了直接承办案件的执法者的责任感,更在于规避和危害了合议、回避、公开的诉讼制度,淡漠了人们的程序法意识,从而损害了程序法的应有功能,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

  2、执法权的地方化。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凡涉及地方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地方政府个别领导就要说情,时常打电话指示或听从汇报,对案件指手画脚,左右法官办案,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使当事人产生不信任。而这些原因引起的执法不公,当事人不会去追究其他原因,而只会指责法院的不公,对执法的公信力产生质疑,产生“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象,使部分群众不相信法院的公正,进而采取各种手段来影响判决,使当事人产生了在裁判结果出来前,自行或托人到党委、政府及致司法机关内部找关系的习惯,以此来给承办法官施加压力,从而给有关机关、领导及知情群众造成法院执法公信力不高的现象。

  3、部分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欠缺。执法者职业道德的缺失,会严重影响和制约执法公信力的建立。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仆意识淡化、缺乏进取精神。由于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有些执法者不注重学习,工作得过且过。不规范执法、吃拿卡要现象时常发生。这些现象的发生,就是个别执法者公仆意识淡化,精神颓废,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二是道德修养馈乏,追求腐朽生活。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社会商品化拉大了贫富之间的距离,同时也刺激了某些执法者私欲膨胀,他们追求腐朽的生活方式,放松了自已世界观的改造,没有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将规范执法置之脑后,大捞特劳。三是廉政意识弱化,漠视党纪国法。有极少数的执法者平时不注重廉洁自律,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不能按党纪国法约束自己,执法就很难规范。
三、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主要途径

  (一)执法制度上的完善。

  要改变审判工作中的行政管理体制,加大执法者职业化进程的力度,树立程序本位的理念,增加司法透明度,简化诉讼程序,完善执法制度上的缺陷,努力提升执法公信力。

  1、加强诉权保护,确保司法公正。

  第一、应当加大执法者职业化进程的力度。法官职业化是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之一。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规范执法离不开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其次,要解决好法院执法各方面的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出能够让当事人接受的合理的执法方式。这样,就会跳出十分严谨规范的审判程序,如巡回就地办案,庭前调解,委托调解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就是要推进司法公正,树立执法公信力。再次,法官职业化建设要多层面,分层次来谋划和推进。当前,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学历偏低、人才短缺、司考难通过、基础建设落后、工作环境不佳、待遇低、案多人少。由于法官整天疲于办案,法律解释、司法指导、判例研究无暇顾及。因此,法院应更多的培养一些实用性复合性法官,使其成为定纷止争的实干家,化解矛盾的多面手。

  第二、树立程序本位的理念。树立执法公信力就必须注重程序本位。所谓程序本位,是指在诉讼中坚持以诉讼过程而不仅以诉讼结果为出发点和评价标准的理念。首先实现程序公正。程序本位的理念虽然强调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为出发点设计诉讼程序。程序本位论并不否认实体公正的价值,只是按照程序本位的理念,对实体公正的追求应当体现在诉讼程序的理性设计当中,即在具体诉讼过程中,主要是依靠程序的合成,而不是法官的主观努力来实现实体法和实体公正。程序合成对于实体合成是具有基础和催化作用,即保障发现事实真相、正确适用实体法律。同时它还是一个程序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本身也体现着国家的司法审判是否公正。因此,只有坚持程序合法,才能促进执法规范化的进程。

  第三、增加执法透明度。要实现执法公信力,就必须增加执法透明度,就是要揭开执法的神秘面纱,在维护司法神圣庄严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完整和完善的机制,采取一系列的举措,将执法的全过程公开于阳光之下,展现在公众面前。一是让程序透明。法治国家无不追求程序正义,而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执法公开,把执法活动的全部运行过程公布在当事人面前,把审判程序的每个关键、每个节点让当事人知晓,把所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暴露在阳光下,这样的司法程序才能确保当事人平等享受执法的公正。二是让裁判透明。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宗旨是判断是非、化解纠纷,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审判过程的公开,避免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确保裁判者的中立性和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通过一系列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公开措施,一方面有效降低了民众了解执法的成本,方便民众零距离的触摸法治,另一方面在法院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和庭审驾驭能力。在阳光下运行产生的裁判结果更能得到民众的认同,也更能让当事人接受。三是让法官透明。将法官透明在阳光下,会让执法者更加注意自己的执法行为、形象,更加注意社会对自己的评价,更加注意法律同行对自己的认可。他们会努力展现自己健全的人格、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精湛的法律能力,努力避免当事人对自己的执法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透明可以让执法者更加严于律己,让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光明坦荡。四是让队伍透明。司法廉洁是公正执法的生命,也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关键,而队伍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队伍透明能够将整个执法活动的全貌展现在民众面前,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2、建立小额诉讼法庭,简化诉讼程序。

  面对着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如何合理优化审判资源,是法院审判工作急需解决的一个课题。一是 明确小额诉讼受案范围,实现繁简分流。由庭长分案这第一道程序把住案件的繁简分流关口,将诉讼标的小于3万元的民事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使案件通过速裁程序得以办结。二是简化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庭前程序,试行格式化诉状,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案件开庭协商、预约等方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将庭审的重心放在直接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及认证上,尽量节省诉讼时间,达到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三是创新调解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司法人员要牢固树立“调解至上”的理念,从思想上端正对诉讼调解工作的认识,坚定诉讼调解信念,做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真正使调解工作深入到每名民事法官的灵魂深处。努力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即贯穿于立案、庭前、庭中、庭后等各个阶段,同时创新调解方式,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