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3:45   浏览:9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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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行、电力各有关单位:
为了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能源工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委托各专业银行先后向社会和企业发行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共49.8亿元,用于电力基本建设。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债券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含九○年补下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实际下达的其他委托贷款指标分别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号附件合同格式)。合同正本分别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财务部各一份。
二、一九八八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五年,(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贷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一九八九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三年(从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贷款到期也一次还本付息。
三、“其他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综合利率,按年息10.08%计算,不计复利。计息时间,从贷款指标到达之日起开始计息。
四、凡使用“其他委托贷款”的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后,一律按还本付息的要求实行新电新价,以保证“其他委托贷款”的到期归还。另外,在归还“其他委托贷款”的同时不得影响其他基建借款(包括“拨改贷”、银行贷款等)的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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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国家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他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本市城乡范围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三)树种珍贵、稀有的;(四)树型奇特、罕见的;(五)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树种。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对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及备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定标志、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设定标志、建立档案,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同时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一)生长在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当地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养护;(二)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养护;(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四)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五)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六)生长在居民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检查。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做好对古树名木的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发现树木有受害或衰弱现象时,应当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力量积极救治。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擅自砍伐、移植或转让古树名木;(二)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采摘果实、种籽和叶片;(四)在树上刻划、张贴、钉钉、缠绕绳索或悬挂物品;(五)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支撑物或固定物;(六)在树冠垂直投影外缘五米范围内,堆物堆料、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放烟气、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污物、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七)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告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商品交流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系指经国家批准,在厦门市同安区大嶝岛内专门设立,用于开展对台民间小额商品交易活动并实行封闭管理的一个特定区域。交易市场位于大嶝岛东北部,包括大嶝运输码头及以南区域约0.8平方公里。
第三条 厦门市及同安区有关部门与大嶝镇共同派员组成“厦门市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厦门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对交易市场的船舶停靠、人员进出、商品进出、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市场秩序、军事安全保密及相关工作进行统一规
划和协调、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居民及台湾、金门同胞持有效身份证明,经交易市场管委会批准,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后,均可在市场内设立摊位,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第五条 进入交易市场内交易的台湾产品,限于土特产、生活用小商品及旅游商品(以核准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为准,见附件。)
第六条 当地居民和祖国大陆其他地区游客可进出交易市场,并在市场交易区摊位采购商品带出。按照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每人每天累计交易进口台湾产品价值在人民市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免交进口配额许可证,免征进口税;超出人民市1000元的,一
律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七条 海关在交易市场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人员、货物、物品进行监管。进出交易市场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按照《厦门海关对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运载货物或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并接受海关监
管和检查。
第八条 经过批准有对台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如通过交易市场向台湾地区出口商品或从台湾地区进口商品,应按照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携带或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出入交易市场。国家限制进出口和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交易市场设立专用码头作为台湾船舶停泊点,允许台湾船舶停靠。对停靠的台湾船舶和上岸的人员由公安边防部门按照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关对船舶依法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
(一)粮油食品类,包括粮油制品、食用动物及其产品、食用植物及其产品、水产品、食品制成品。
(二)土产畜产类,包括茶叶、咖啡、可可、香调料及香料油、山货、畜产品、烟类。
(三)纺织服装,包括纺织品、丝织品、服装。
(四)工艺品类,包括陶瓷、地毯及装饰挂毯、工艺品。
(五)轻工业品类,包括家用电器、箱包及鞋帽、文体用品、日用五金器皿、钟表、家具、日用杂品、纸品。
(六)医药品类,包括中成药、药酒。



199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