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0:42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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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现将《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颁发实行。

附:关于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是直接关系到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规模、速度和培养人才质量的根本问题;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近几年来,随着职业技术学校的大量发展,师资严重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职业中学的专业课教师奇缺,且无稳定来源;中专学校今后改招初中毕业生,需要补充大量文化课教师,专业教师知识老化,也亟需更新;技工学校的各类师资普遍不足。这种现状,远远不能适应教
学工作的要求,必须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系统,着力解决师资的培养和培训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的奋斗目标。为此,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来源,应多渠道解决,其中理论课教师主要依靠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解决。有关大专院校要有计划地设置职业技术师范班、专业或系,纳入高校招生计划,为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
高等师范院校,应根据学校师资、设备等条件增设相关或相近专业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担负起培养部分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师资的任务。
各类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师资培养中心担负培养空白、短线专业及需要量大的通用专业师资,同时成为职业技术教育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信息交流的中心。
各种职业技术学校(包括中专、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等)的文化课教师应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解决。由教育部门做出规划,根据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占高中阶段学生的比重和所设课程的需要,按比例从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中分配,由主管毕业生分配的部
门负责落实。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及实习指导教师由办学部门负责配备。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计划、人事部门在所属有关高等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中统筹安排。为了尽快解决职业中学的专业课师资问题,当前高等专科学校(含现有职业大学)要用主要力量来担负专业课
师资的培养、培训任务。中央部委在地方的高等院校也要担负为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师资的任务。对跨部门、跨地区的师资需求,由国家教委负责协调,通过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解决。
国家教委要在研究生的培养和分配方面对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资培训中心的师资队伍建设给予支持。对于技艺性强、国内基础薄弱的专业师资的培养和培训,要纳入留学生派遣计划和国际交流计划解决。
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及有关高等院校开设的职业技术师范系、科、班,可以招收一定数量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对于学制三年的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毕业生,进行二年师范教育和专业培训;对于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和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的中专毕业生,进
行一年半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理论、操作技能的训练。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专科证书分配到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和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对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学生均应享受师范生待遇。
实习指导教师可以从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中选留,经过教育学、教学法和培训后任教。
近几年,为解决专业教师的急需,中央有关部委和地方各主管分配大专毕业生的部门,要从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总数中划出一部分指标,分配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得截留。
二、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文化课教师的培训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综合大学以及有条件的其它高等学校承担。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业务进修、技能培训,由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资培训中心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企事业单位负责。他们的教育学、教学法和文化基础知识的提高,由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大学承担。各校承担的培训任
务,由学校的主管部门下达。
为了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对达不到规定学历的现任教师,经过推荐、考核后进行脱产或不脱产的培训,进入有关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种师资培训班,分别按本、专科教学计划、大纲进行教学,学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给予本、专科学历。培训前已在高等学校各种培训、进修班学过有
关本专业的某些课程,取得单科结业证书的,可予免修。
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训提高,还可利用广播、函授、电视等方式进行。
要重视兼职教师的作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教学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到校兼课,以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兼职教师要占一定比例,作到专兼结合,以专为主。要提倡校际之间的教师互相兼课。注意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四级以上技工、能工巧匠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解决某些国内难于培养的空白、短线专业的师资来源和吸收国外职业技术教育的经验,提高师资水平,还应有计划地派遣一些教师出国留学、进修,具体方案另订。
三、进一步明确师资的编制、学历要求和待遇
教师的编制标准:
中专和技工学校教师的编制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职业高中教师的编制标准,可根据学校培养目标的不同,分别参照中专或技工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自行制订。
教师的学历要求:
初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实习指导教师可以是有实践经验的中级技术工人或能工巧匠。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文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教师,亦可为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较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以上的学历。


高等职业技术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目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今后应逐步提高要求。
当前,在师资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但要抓紧搞好在职进修提高。
教师的待遇: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工作条件艰苦,又与企事业单位有广泛的联系,各地方、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不断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对县以上或边远的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鼓励措施,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
从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借调或派到职业技术学校任专、兼职教师(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保留原单位的职务和原有的技术职称,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原单位调资、提干和晋升职称,可根据其教学成绩评定。
四、加强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加强宣传工作,克服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陈腐观念。在抓好普通教育师资的同时,采取实际措施,抓好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中央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统筹规划
,全面安排,尽快制订师资培养规划,把职业技术教育所需各类师资的专业和数量,按照专业相近的原则,分别纳入有关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现有高等学校的潜力,并积极开辟新的渠道,使职业技术学校的
师资有一个稳定的来源。尽快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职业技术教育师资队伍,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巩固、发展。



198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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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7]159号




关于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

为鼓励有益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节能荧光灯"等四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1、HJBZ 015.1-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荧光灯

2、HJBZ 015.2-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

3、HJBZ 015.3-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电子镇流器

4、HJBZ 017-199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低噪声洗衣机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节能荧光灯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2、节能低汞型双端荧光灯管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3、节能电子镇流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4、低噪声洗衣机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摘要】听证程序作为实现程序正义的具体措施之一, 在实现政府行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现实作用。而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设置听证程序,让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就所提供的决策备选方案的优劣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可达到集思广益的目的。目前,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人们在多方面作出努力,从而使听证制度不断得到完善。

  【关键词】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行政参与

  2002年1月1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部分旅客列车车票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1]此次听证会的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是我国首次将听证制度应用于行政决策领域。但由于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现在还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现状进行分析, 并探讨对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发展的现状及不足

  行政决策本来不是一个法律范畴中的概念,而是一个行政管理中的概念,在不同的工具书及文献中的定义略有不同[2],但总的来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行使政府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法拟订方案或选择方案的过程。行政决策听证的适用领域在中国由单行法规定,目前主要适用于政府的定价行为、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范围较窄。[3]且总的来说,目前《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所确定的听证程序被具体的法规、规章以及各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也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如法律法规的数量少,效力位阶低,未成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定也多存在不明确、少操作性,以及在制度落实当中存在不力情况等。

  (一)立法上的不足--制度缺失

  法律制度设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统一的行政立法规定

  由于缺乏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决策听证规则往往由各单行法规定,这就容易造成不同决策领域、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听证规则,不利于法治统一,而且听证程序、听证范围、听证主体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如果不主动采取,就不利于公民更好地参与。

  (2) 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

  我国《价格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都只规定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未规定任何程序规则,影响了听证制度的运行效果。此外,听证制度的程序也存在不合理。一是听证代表名单保密,妨碍了代表与被代表者的交流。二是听证会组织部门递交听证代表材料的时间太短,准备时间不够。三是听证会时间短,很难保证其对决策真正发挥作用。

  (二)实施中的困境--制度虚置

  (1) 行政决策听证信息不对称。听证应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解决社会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机制。相对人在听证会前可以从行政主体获得涉及自己的信息,也可以从听证会上获取行政主体开放的信息。然而,现在有些听证会相对人却无法获得相关信息,更无法运用足够对称的信息,结果听证会往往成了信息发布会,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和公正并没发挥多少作用。

  (2) 听证代表产生方式缺乏透明性。行政决策听证会体现了行政决策的民主、公开,应当让受决策影响的各利益主体都能参与。目前我国行政决策听证代表产生的方法:一是选择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作为参加听证会的常任代表;二是推荐与选拔相结合,从各地、各部门推荐的报名者中,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代表。这样产生的代表难以真正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影响了听证会的效果。

  二、完善行政决策听证的制度建设

  分析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通过前文对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发展现状以及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拟在下文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的对策。正确的观念是正确行为的先导,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全社会培养程序法理念;而任何一种新制度形式在初期发展中,其核心问题就是制度程序如何构建,由此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就是:构建系统化地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一)必须更新观念,注重程序法理念的培养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 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树立正确的程序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对我国在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制度都至关重要。一方面,行政机关应做好有关听证制度的宣传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入透彻地了解这一制度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发挥听证会的作用;另一方面,广大群众应进一步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积极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勇于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监督。在我国这样一个没有民主参政传统的国家,观念上的更新对听证制度的完善和施行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 逐步扩大和明确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决策听证的适用领域在我国是由单行法规定, 目前主要适用于行政立法、政府的定价行为、城市规划等领域, 范围狭窄。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和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实践,笔者认为从法律制度上确立行政决策听证范围可以遵循以下思路:一是根据现实承受能力,通过颁发单行法逐步扩大的原则;二是在立法技术上应采用听证为原则,不听证为例外。当然,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平衡适用行政听证程序所带来的人财物力耗费和综合效益,在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的前提下,较简便的听证会甚至是书面的征求意见等简易的听证程序也是允许的。

  (三) 确定听证参与人的法定资格

  1、听证代表--健全行政决策听证代表遴选机制

  听证制度的核心是程序的合法与公正。现在人们对听证代表议论最多的是听证代表产生的过程不公开、不透明,代表的比例不合理。因此,听证代表的产生,应该增加透明度。听证代表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利害关系人,另一类是专家。对于这两类人。应该采取不同的择选标准。对于前者,应以利益为标准,即代表有一定的广泛性;并兼顾到听证代表结构的合理性,使制约机制达到最佳效果。对于后者,应以专业素质为标准,行政机关虽然具有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行政决策独自承担有点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保证听证会中有一定的专家代表,即听证代表的专业素质往往对听证会的成功与否起到决定性作用。

  2、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是一个处于中立地位的中间人, 不一定是政府部门,地位的中立有利于提高听证的公信力和避免公众对听证公正性的无端猜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涉及到听证由谁主持,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为多, 主持人很难独立主持听证, 这就可能影响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听证主持人主要由专家、学者、人大代表等组成, 他们要负责对听证参加人进行引导并对其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评估, 他们要参与到价格听证的整个过程, 对听证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这样才较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