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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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使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198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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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了规范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行为,督促公司严格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公司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千万元的,最多可以设立五家营业部。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人民币一千万元的,可增设一家营业部;

2、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3、上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下半年提出申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八十、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六十,注册资本超过五千万元的,自有货币资金不低于三千万元;

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公司已建立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的有关规定;

6、公司在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驻的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7、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停业整顿、特别处理或者因不符合持续性经营标准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8、公司经批准已开业的营业部守法合规经营;

9、公司不得同时筹建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营业部;

10、公司的住所与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公司不同营业部的经营场所不得在同一城市内;

11、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完备的管理制度;

12、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拟设营业部至少具有出纳、交易、结算、计算机管理岗位,公司的出市代表不得兼职前述岗位,前述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3、拟设营业部有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二)程序

1、筹建

(1)申请设立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通知营业部设立条件中第5至10项规定出具专项意见,报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筹建营业部的决定,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收到准予筹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2、开业

(1)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开业。营业部开业前,公司出现不符合营业部设立条件的情况的,营业部不得开业。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材料审核基础之上进行现场检查,了解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是否相符。

(3)审核材料和现场检查后,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司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公司应当持同意营业部开业的决定和《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到中国证监会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报公司和所有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5)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部《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和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至少保持三十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筹建阶段

(1)《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2) 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3)公司股东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设立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营业部筹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从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5)营业部筹建方案;

(6)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下半年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还需提交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的公司当年度上半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由该会计师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7)《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开业阶段

(1)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四);

(2)营业部筹建情况的报告;

(3)营业部从业人员名册、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4)营业部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营业部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6)营业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的情况说明。

(四)其他规定

公司申请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不同城市或者不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间变更住所,确须将公司原住所规范为营业部的,公司应向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拟规范的营业部的人员、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等方面的处理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司原住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经过材料审核及现场检查,确定其符合营业部持续经营条件的,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准予公司变更住所的决定后,核准拟规范的营业部设立并开业。公司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本通知所称营业部变更经营场所仅限于营业部拟迁入的经营场所与原经营场所在同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的情形。

(一)条件

1、公司对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2、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应符合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原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迁址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持仓和保证金。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是否符合期货经纪业务需要的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公司持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五);

(2)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六);

(3)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4)公司关于拟变更经营场所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处理的处理方案。

2、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相关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2)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3)公司对拟迁入的营业部经营场所和拟使用的设施情况的报告;

(4)营业部新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的复印件;

(5)营业部新经营场所消防检验合格证。

三、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拟任营业部负责人已取得相关任职资格。

(二)程序

1、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公司持准予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原《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到中国证监会换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2、公司申请营业部变更负责人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七)。

四、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条件、程序和文件材料

(一)条件

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有妥善的处置方案。

(二)程序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公司应当向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由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核准。

2、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出具准予或者不予核准终止营业部的决定,并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3、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公司住所、该营业部的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并保持到该营业部停止运营,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三次。

4、公司应当自收到准予终止营业部的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该营业部的全体期货投资者,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妥善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

5、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处理该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7、验收合格的,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公司出具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同时抄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收缴《营业部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上缴中国证监会。

8、公司应当自收到注销《营业部经营许可证》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止该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并自办理完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申请文件及材料

1、申请终止营业部的文件及材料

(1)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参考格式见附件八);

(2)公司股东会关于终止营业部的决议(原件),若公司章程规定终止营业部由董事会决定的,提供董事会决议(原件)和公司章程;

(3)公司对拟终止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的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方案。

2、营业部终止事宜处理完毕后的文件及材料

(1)营业部终止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告情况的证明;

(3)营业部全体期货投资者保证金和持仓妥善处理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二、《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表》

三、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四、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五、《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变更申请表》

六、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经营场所的请示

七、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变更营业部负责人的请示

八、期货经纪公司申请终止营业部的请示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期货经纪公司许可证申领表


日期:

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领证人姓名和

身份证号码
 

领取许可证依据的文件文号
 

许可证类别(打“√”后填写公司或营业部名称)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公司或营业部

联系电话和传真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二:

编号:



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

申请表





公司名称

(盖章)

营业部名称



申请日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期货经纪公司基本情况



名 称

住 所


许 可 证 号

总 经 理


注 册 资 本

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申请设立营业部登记事项



营业部名称

经营场所


营业部负责人

经营范围


筹建负责人

筹建负责人联系电话




已开业营业部情况



营业部名称
营业部负责人
开业时间
联系电话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承诺



兹保证上述内容及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本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相关条件,并承担与此保证相应的法律责任。



期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设立营业部的请示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拟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由于……(原因),根据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拟在××(地)设立营业部。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向你局申请,请予核准。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四: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营业部开业的报告



中国证监会××监管局(营业部设立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我公司已经按照……的要求,于××年××月完成了××营业部的筹建工作。请你局检查验收。

本公司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监管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五: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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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发挥科技优势,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2000年,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近二年的实践证明,《出口目录》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高新技术产业飞速发展,高新技术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经上述五部门研究并参考国际惯例,拟对《出口目录》进行修订。为保证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目录原则

(一)高新技术领域在原《出口目录》确定的八个领域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领域;

(二)申报的产品须有出口记录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

(三)属于国家限制发展和出口、以及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产品不能列入《出口目录》;

(四)目前已列入2000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出口时海关归类编码与《出口目录》所列商品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实际归类编码为准。

二、产品选择原则

(一)产品的主导技术必须属于《出口目录》所确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在主导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四)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情,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急需。

三、申报程序

(一)出口企业填写《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和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一式两份分别报送企业所在地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

(二)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外经贸厅(委、局)根据修订原则和产品选择原则联合对出口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由科技厅和外经贸厅联合上报科技部(计划司)和外经贸部(科技司)。

四、申报要求

(一)两厅联合上报的材料要求齐全、真实,材料不全或字迹不清楚者,不予受理。上报材料要求:

1、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申报产品汇总表(见附件二);

2、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产品申请表、相应的出口产品报关单复印件或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复印件、产品的相关材料(鉴定、验收报告等)、两厅初审意见。

(二) 作出的《预归类决定书》的申报产品,其决定书作出时间必须在2001年9月1日前。于9月1日以后获得《预归类决定书》的产品可以继续申报,但不纳入此次调整目录的范围。

(三)如果是已列入2000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在汇总表中注明。

(四) 申报截止日期:2001年11月30日。

五、工作要求

(一)由于时间紧、工作量大,请两厅抓紧作好申报组织工作。

(二)对于已列入2000年版《出口目录》的产品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产品名称、海关编码不一致等问题,请两厅在组织申报过程中一并调查研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科技部计划司、外经贸部科技司。

(三)《目录》调整工作由科技部火炬中心具体负责。

科技部联系单位:发展计划司成果处
联系电话:010-68579857

外经贸部联系单位:科技司高新技术处
联系电话:010-65197389


报送单位:科技部火炬中心计划处
地 址:北京三里河路54号
邮编:100045
电话:010-68511568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