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8:07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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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支出的拨款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
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度执行中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
我部在去年12月23日印发的1990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
“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
铁道部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其余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有关“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缴库方式,由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
对8月1日以前计征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仍按原办法执行,不再作调整。从8月1日起,有关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以及附加率均按《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及本规定执行。



199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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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在我行目前实行“双重领导,以上级行领导为主”的稽核管理体制下,为了使总行及上级行及时掌握情况,促进各级行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现对稽核工作报告作出如下规定。
一、稽核报告
(一)无论是上级行还是本行确定的稽核项目,各级行稽核部门都要在稽核结束后,写出稽核报告,在报送本行领导的同时上报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对上级行布置的稽核项目,要按稽核方案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和遗漏。要求做到内容详实、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典型突出。稽核方案所附的表格,必须如实填报。
(三)单项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10日内、汇总稽核报告应在稽核结束后20日内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
二、重要情况报告
对下列重要情况,不论何种形式发现的,均应在发现后5日内填写重要情况报告表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收到报告的稽核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报送上一级稽核部门:
(一)所辖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的:
1.挪用资金,违规拆借;
2.超范围发放贷款;
3.乱挤成本,截留或转移收入,搞账外经营;
4.擅自购建固定资产,扩大基建开支;
5.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
6.重大结算、联行事故。
(二)1997年以后企业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的。
(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干预我行信贷活动或出台不利于我行经营管理之政策、措施的。
(四)其他重要情况。
上述情况需要补报详细文字材料的,应按上级行要求及时补报。
三、日常工作报告
(一)年度稽核工作安排(或工作设想)要及时上报。
(二)稽核工作半年总结和年终总结,分别于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上报。
(三)各级行稽核部门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并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送典型经验材料。
四、责任和处罚
(一)稽核部门和人员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重要情况则可先报告再调查核实。
(二)任何人都无权阻止稽核部门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如实上报稽核情况。对虚报、假报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三)各级行要把《稽核工作报告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行稽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要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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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类型 | | 发生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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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名称 | | | |
| |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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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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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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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审核: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送上级行稽核部门,一份本行留存。



1998年3月23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5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的重大项目建议,在深入研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跨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鼓励开展跨科学部的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九条 本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的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邀请委外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批准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委务会议逐项审议有关科学部按立项领域填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和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三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申请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注“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同时,也受理申请者针对指南范围内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的课题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立项领域组织同行评议。重大项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1.科学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就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等进一步研讨、协调。

  2.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

  3.属联合资助的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资助的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科学部商综合计划局后签署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4.科学部汇总同行评议情况,提出有关资助初步意见和项目评审专家组名单(7?1位),送综合计划局复核,经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后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论证会,主要就项目目标与研究方案、课题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方面(如已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亦应加以说明),进行答辩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任务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连同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报送项目主管科学部审查,综合计划局复核。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委主任审查评审意见及项目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科学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任务书及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做为执行、检查研究计划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应向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5?人组成,可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并评议各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研究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应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或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后均应向主管科学部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及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填报要求同面上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应规定。项目主持人若需变更,其代理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确定,报主管科学部批准;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主管科学部审查,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综合计划局备案,并通告有关单位。

  重大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中止,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主管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备案,所余经费额度纳入该项目机动经费。项目中止,由主管科学部提出,委务会议审批,所余经费纳回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商综合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意见》。主管科学部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