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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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政办发〔2003〕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
企业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和《市编委关于市直县级事业单位调整与设置的通知》(荆机编[2001]56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基础上,设立“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并与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为一个机构,对外挂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是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事业单位,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指导、服务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政策与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起草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与政策。
(三)指导、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生产经营、结构调整和改革、改组工作。
(四)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加强技术开发,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六)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分析工作。
(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
(八)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
(九)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其依法经营。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机关政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有关重要会议;负责局机关文书处理、保密、档案、信访、财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组织制订促进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与政策;依法维护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督促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保、质量、财政税收及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法经营。
(三)企业发展科
制订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负责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并协助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开拓国际市场;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
(四)科技教育科
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指导技术开发;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转化等服务和培训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协助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五)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正科5名,副科3名);另配机关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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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云南省民政厅:
国际社会对云南地震灾害非常关注,一些友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外民间团体主动提供援助,外援救灾款物正陆续发往你省。为做好这些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区各级特别是省、县两级应成立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外援款物的临时机构,接受项目援助的地区或单位,还应成立项目执行机构,要抽调得力干部负责办理具体事务。省要有代表驻北京办事处,负责援物进京后的转运事宜。中级主要领导要有人负责抓好外援
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
二、受援地区各级办事机构接收、转运外援款物要严格交接手续,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防止发生漏洞。
三、分配外援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国(包括组织和个人)的协议和意愿,坚持专款专物专用的原则,重点使用,统筹安排,严禁挪用和弄虚作假。对没有协议和没有明确意愿的款物可由当地政府合理分配,用于抗震救灾。
四、对按协议和意愿用于生活救济外援款、物,不得平均发放,应采取村民委员会(用于伤、病员的药品,奶粉等可由医疗单位决定)提名造册、乡政府批准,张榜公布的发放办法,发给因灾生活确实困难的灾民;用于恢复、重建家园项目的外援款、物(如修公路、盖学校、医院等)
,应由执行机构作出规划,列出需用款、物的数量,经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查,报民政部审定后实施。
五、对援款、援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对发放使用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查出的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者,无论什么人,都要严肃处理,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惩办。
六、对指定用途的援助,在接收发放时,要适当拍摄一些带有援助者标签的现场照片或录像;发款、购物要开具发票;发放使用结束,要分别将发放的地区、数量、救济人数等汇总列表,写出书面报告,连同以灾区人民名义向援助单位的感谢信,一并报送民政部。另外,还要准备接待
援助国派人来对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要教育灾区广大干部和群众珍惜一些友好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灾区给予援助的友好情谊,更好地贯彻生产救灾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恢复和发展生产,战胜灾荒。
八、外援物资在港口和国内运输的一切费用,暂由你省垫支。
九、对国内支援、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1988年11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0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贯彻我部和财政部就业援助政策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汶川特大地震给受灾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造成了重大冲击。帮助因灾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尽快就业,帮助失去土地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事关受灾地区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解决群众生活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重要任务,是维护受灾地区人心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精神,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做好对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作为今年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特别是支援方和受援方的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组成专门班子,认真研究制定就业援助工作的计划方案和部署安排,确定专人,抓好落实。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就业援助工作,把它摆上当地政府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重要日程,纳入今年就业工作的目标责任,细化完善指标体系,开展考核评估。



(三)认真细致地做好对口支援。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统一要求,把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明确将劳务输出对接、技工学校培训援助、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建等内容纳入对口支援方案,调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力量,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有序开展。



二、有组织开展劳务输出,鼓励非受灾地区企业到受灾地区招工



(四)建立对口工作联系。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福建等省市及所辖地区,作为承担劳务对接的主要输入地,要按照对口支援的总体安排,及时与受援省及所辖对口受援地、市、州建立工作联系机制,重点支持受援市、州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同时,根据本地岗位需求情况,在受援省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下,积极为其他受援地区劳务输出提供支持。其他支援省也可根据本省实际劳务需求,与对口支援地开展劳务对接。



(五)精心组织岗位对接。支援省劳动保障部门要收集一批适合受灾劳动者就业的岗位信息并进行筛选整理,受援省及所辖对口受援地、市、州、县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支援省和受援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通过灵活多样的招聘方式,为企业招用人员提供帮助。可采取用人单位委托招聘、组织用人单位现场招聘、专场集中招聘和基层分散招聘等方式,也可在受灾群众安置点开展巡回服务和上门服务,还可运用远程视频面试系统进行招聘。在求职招聘的过程中,要及时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六)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对已确定招聘的人员,支援省和受援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联系用人单位,共同商定交通运输方案,指导做好对应聘劳动者的接送工作,保证将每一名受灾地区劳动者安全、免费送到用人单位。支援省劳动保障部门还要指导企业与新招用的受灾地区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及时提供职业培训。对确定应聘的受灾地区劳动者,支援省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和企业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培训,帮助劳动者尽快适应岗位需要,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结合抗震救灾和生产自救,积极组织开发就业岗位



(八)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开发废墟清理、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卫生防疫、物资运输、临时居所建设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继续开发保洁、绿化、社区服务等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和援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积极吸纳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九)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受灾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将政府确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纳入援助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就业,并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和被企业吸纳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结合恢复重建,鼓励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十)把就业工作纳入恢复重建规划。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参与恢复重建计划的制定,努力将解决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问题纳入规划统筹考虑,通盘解决。鼓励灾区恢复重建企业和其它地区援建单位在恢复重建中,优先吸纳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要指导企业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权益。



(十一)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受灾企业在恢复重建期间尽最大努力稳定原有职工队伍,积极组织引导企业职工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对受灾地区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劳动者的,要按规定落实定额减免税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受灾地区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会同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生活补贴,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十二)鼓励受灾地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引导,开展创业培训,完善创业服务,鼓励受灾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人就业。要协调有关部门,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资金、场地等问题,帮助因灾中断营业的个体工商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对各类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相应提供创业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



五、切实做好受灾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技校培训援助计划



(十三)做好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各省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在本省高校就读的受灾地区应届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准确统计未就业受灾地区毕业生的数量、专业、求职意向等信息,开辟就业绿色通道,进行重点推荐,实施重点帮扶,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优先安排就业见习活动,确保有就业愿望的受灾地区毕业生都能尽快落实工作岗位。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受灾地区毕业生,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受灾地区毕业生。



(十四)做好受灾地区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各受灾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拓宽就业渠道,抓紧做好受灾地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受灾地区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经受抗震救灾考验表现突出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录(聘)。



(十五)继续做好受灾地区技校培训援助工作。接收四川受灾地区技校学生就读省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学生助学金政策,并积极争取其它政策性补贴。要指导接收学校将学生安置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按照“学习、生活、安全”三落实的原则,安排好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积极帮助实现就业。要加强心理辅导,安排好受灾地区学生暑期文化补习、社会考察、勤工俭学等活动。



六、精心组织实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十六)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受灾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受灾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人才服务场所、社保经办场所、基层工作平台、技工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列入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重点抓好基层平台建设,使其在恢复重建中尽快发挥应有的作用。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尽快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在就业援助工作中,要根据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协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补贴政策;协同金融机构落实好金融信贷政策;协同税务机关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扩展,依据现行操作办法,及时核发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等相关证明,落实好税收减免政策。



(十七)积极预防和调控失业。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形势特别是地震对就业影响的对策研究,对因地震引发的失业和岗位流失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短期内失业人员激增,登记失业率攀升等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措施建议,做好失业调控工作。受灾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避免因灾规模性裁员行为的发生。要加强与受灾企业的联系,对确需大规模裁员的,要求其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人员,协助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是受灾地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媒介,运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受灾地区劳动者就业的方针政策。要在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过程中,树立一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劳动者,树立一批克服困难,积极重建,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先进企业,树立一批无私奉献、忘我工作的人事和劳动保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鼓励广大受灾群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自强自立,通过多种渠道,尽快实现就业。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并将就业援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