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发表
中国 法国
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发表(全文)
新华社北京11月26日电 中法两国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26日在北京发表,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
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致力于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联合国框架下共同努力,妥善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严峻挑战。为加强双方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建立中法应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原则和规定的承诺,愿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加强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建立一个双边气候变化磋商机制,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磋商,磋商在中国和法国轮流举行。
三、双方将加强气候变化政策交流,深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问题交换意见。双方承诺在国际层面上促进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并加强在与气候变化相关领域(如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自然灾害、森林、垃圾管理、防治污染、环境友好的经济手段)的合作,推动技术开发、扩散、应用和转让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强调在保持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在节能、生命周期长的能源基础设施、核能及其他低碳、无碳技术的合作,提高能效,促进实现低碳经济。
双方将鼓励发展合资企业,以鼓励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技术的推广,双方鼓励各自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双方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
五、双方将在如下主要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一)能源效率和节能技术;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
(四)清洁煤炭技术;
(五)碳收集和埋存技术;
(六)民用核电技术。
六、双方将尽快组织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项目,鼓励官方和私营机构以及地方参与,推动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一)开发、应用和转让零排放先进煤炭技术;
(二)开发、应用和转让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促进能源关键技术的获得和推广;
(四)在建筑和住宅领域提高能效;
(五)发展环保型城市和交通运输方式;
(六)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七、双方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共同确保这些技术成为负担得起的能源选择。双方将探索资金问题,包括私营部门、合资企业、公私伙伴关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资和出口信贷的潜在作用。双方将共同解决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的障碍。
八、双方重申2004年关于鼓励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边协定,将进一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合作,交换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和排放交易市场的信息,鼓励双方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九、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更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双方将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合作,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特别是开展以下活动:
(一)建立气候变化模型;
(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及脆弱性;
(三)研究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方法;
(四)提高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
(五)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方法。
双方决定探讨加大同第三国共同合作的可能性,以便使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受益。
十、双方将加强在能力和机构建设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宣传教育、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双方鼓励大型研究机构、实验室的合作以及科研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十一、双方承认减少毁林排放的重要性,将致力于更好地管理森林和植树造林。
十二、双方鼓励法国开发署及其他相关机构支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具有示范和实用作用的项目。
十三、双方承诺积极参与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并致力于推动就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尽快达成一致,特别是推动《京都议定书》下特设工作组最晚不迟于2009年完成工作,使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与随后的承诺期能够相互衔接。
十四、双方将致力于利用各自担任亚欧会议主席国和欧盟轮值主席国的机会,推动关于气候变化的对话与合作。
十五、双方重申,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为此,双方将做出共同努力,并致力于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为达成关于2012年后的全面安排而做出积极和建设性的努力。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揭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中央、省属及其他驻揭阳市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经办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时一并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欠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对逾期不缴纳并经催缴30日后仍不缴纳者,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欠缴次月起,停止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社会统筹。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标准,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遇有特殊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下列费用:
(一)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九条 生育包括:顺产、吸引产、钳产、剖宫产。计划生育手术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男女绝育术、流产术、引产术、复通术。
第十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补助100元;
(二)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1000元;
(三)剖宫产补助2500元;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的人工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人工流产补助600元;
(五)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六)引产术补助8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补助1600元;输卵管复通术补助2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生育补助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运作状况适时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生育、计划生育期间并发疾病,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算,实际超过生育保险定额补助标准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同时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的,由发生费用的一方申报待遇;夫妻一方参加本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另一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参加生育保险的一方申报待遇。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基金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和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三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待遇:
(一)人口计生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新生儿死亡证明);
(三)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四)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经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正式收费发票(并发疾病的附疾病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
(五)所在工作单位证明;
(六)结婚登记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揭阳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揭府[200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