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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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称建设银行)开办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支持建设银行贷款建设的投产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协助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批准的信贷计划,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以销定贷、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放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由建设银行贷款支持建设的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物资供销、商业、旅游等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银行信贷制度的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可向当地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贷款条件。
1 、在建设银行开立生产结算、专用基金帐户, 企业资金活动通过建设银行办理。
2 、产品适销对路,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生产所需原材料、 能源、运输等条件落实,经济效益显著,具有偿还能力。
3 、资金使用合理,财务制度健全, 按规定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第三章 贷 款 种 类
第六条 流动基金贷款。企业自有流动基金达不到当年流动资金计划占用总额30%的,但其补充自有流动基金计划落实,并能在一、二年内补足的,可申请流动基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七条 周转贷款。企业为完成当年生产经营计划所需正常、合理的资金超过规定比例自有流动基金部分的,可申请周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临时贷款。企业由于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和物资储备等原因,超过建设银行批准的年度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可申请临时贷款。贷款期限由建设银行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专用基金贷款。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等专用基金先用后提,已提专用基金不足时,可申请专用基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数额不超过相应期限内专用基金计划提取的数额。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条 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按时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
2、月、季、年度供产销计划,财务计划、会计、统计报表;
3 、年度、季度借款计划(参考表式一);
4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借款应填制借款申请书(参考表式二)借款申请书经建设银行审核批准后,企业即可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参考表式三),借款合同按贷款种类分别签订,企业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填制借据(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按性质和用途审核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和加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物资抵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物资必须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时,应提前十天向建设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经建设银行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后按新的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逾期贷款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合并(兼并)或更改名称时,须向建设银行办理债务关系的变更手续,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与变更后的当事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企业发生关、停、破产等情况,无力偿还贷款时。建设银行要按法律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用借款单
位的抵押财产清偿借款,或由保证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代为归还借款。

第五章 贷 款 管 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要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贷前调查概况、贷时审查用途、贷后检查效益的三查制度,保证贷款安全,减少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银行可停止发放新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1 、不按期报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
2 、未经建设银行同意,自行转移资金回避建设银行监督的;
3 、企业自有流动基金和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
4 、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5 、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等有关表式,并报总行备案。
参考表式一: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年(季)度借款计划表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行 │ 项 目 │上年(季) │本年(季)│较上年│增(+)减(-)│ 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次 │ │度际或预测│计 划 │ (季) │ % │ 财务负责人
──┼─────────────┼─────┼────┼───┼─────┤ 行政领导
1 │一、流动资金占用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2 │ 其中:储备资金 │ │ │ │ │
──┼─────────────┼─────┼────┼───┼─────┤
3 │ 生产资金 │ │ │ │ │
──┼─────────────┼─────┼────┼───┼─────┤
4 │ 成品资金 │ │ │ │ │
──┼─────────────┼─────┼────┼───┼─────┼──────────
5 │ 其它资金 │ │ │ │ │
──┼─────────────┼─────┼────┼───┼─────┤
6 │二、流动资金合计 │ │ │ │ │
──┼─────────────┼─────┼────┼───┼─────┤
7 │ 其中:国拨流动资金 │ │ │ │ │填报企业:
──┼─────────────┼─────┼────┼───┼─────┤制表人:
8 │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 │ │ │ │财务负责人:
──┼─────────────┼─────┼────┼───┼─────┤厂长(经理)
9 │ 投产项目结转 │ │ │ │ │ 年 月 日(公章)
──┼─────────────┼─────┼────┼───┼─────┤
10 │ 其它银行借款 │ │ │ │ │
───────────────────────────────────────────────

企业名称: 年 (季)度 单位:
──┬─────────────┬─────┬────────────────────────
11 │三、可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的 │ │ 说 明
──┼─────────────┼─────┤
12 │ 其中:应付及预收贷款 │ │1.本表由借款企业填报(商业企业等另设置相应指标).
──┼─────────────┼─────┤2."上年(季)实际或预测"根据本企业上年(季)会计报表
13 │ 临时参加周转的自有资金│ │ (第1-10行,15-22行)或实际占用数(第11-14行)据实
──┼─────────────┼─────┤ 填列.
14 │ 其它可占用资金 │ │3."本年(季)计划"根据本企业生产、财务计划填列.
──┼─────────────┼─────┤4.15=1-6-11
15 │四、申请建设银行借款 │ │5.19=18/17×100%
──┼─────────────┼─────┤6.20=1/17×100%
16 │五、总产值 │ │
──┼─────────────┼─────┤
17 │六、销售收入总额 │ │
──┼─────────────┼─────┤
18 │七、销售利润总额 │ │
──┼─────────────┼─────┤
19 │八、销售利润率 │ │
──┼─────────────┼─────┤
20 │九、销售资金率 │ │
──┼─────────────┼─────┤
21 │十、全部流动资金平均余额 │ │
──┼─────────────┼─────┤
22 │十一、全部流动资金周转天数│ │
──┴─────────────┴─────┴───────────────────────
参考表式二: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_________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__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

─────────┬────────────
企业流动资金来源 │
其中: 自有资金 │
其它资金 │
─────────┼────────────
申请借款金额 │
─────────┼────────────
借 款 用 途 │
─────────┼────────────
还 款 时 间 │
─────────┼────────────
还款资金来源 │
─────────┴─┬──────────
申请 │
(盖章) │ 负责人 (盖章)
企业 │
───────────┼──────────
经办行审批意见 │ 审批行意见


───────────┴──────────
参考表式四: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借据(正本)
借款企业名称: 年 月 日 企业编号:
┌─────┬──────┬────┬───┬─────┬───────────────┐ 发
│ 贷款种类 │ │贷款帐号│ │存款帐号 │ │ 放
├─────┼──────┴────┴───┼─┬─┬─┼─┬─┬─┬─┬─┬─┬─┬─┤本 贷
│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款
├─────┴───────────────┴─┴─┴─┴─┴─┴─┴─┴─┴─┴─┴─┤据 ,
│ 借款用途: │由 借
├───────────────────────────────────────────┤借 款
│ │款 还
│ 还款期限: │企 清
├─────────────────┬─────────────────────────┤业 后
│ │ 上述贷款,根据 号借款合同, │填 ,
│ 兹向你行借上列款项 到期由我│于 年 月 日起用,月息 ‰, │写 注
│单位主动归还,或从我单位存款中扣收,│于 年 月 日到期. │交 销
│我单位愿遵守建设银行贷款办法的各 │ │银 借
│项规定. │ 经办人: │行 帐
│ │ │信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 (信贷部门签章) │贷 借
│ (企业公章) │ │部 据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门 退
├─────────────────┴─┬───────────────────────┤签 还
│ 分 次 还 款 记 录 │ 展 期 记 录 │章 借
├─┬─┬─┬───┬─┬───┬───┼───────────────────────┤后 款
│年│月│日│金 额 │年│月 日 │金 额 │ │ , 企
├─┼─┼─┼───┼─┼───┼───┤ │交 业
│ │ │ │ │ │ │ │ │会
├─┼─┼─┼───┼─┼───┼───┤ │计
│ │ │ │ │ │ │ │ │部
├─┼─┼─┼───┼─┼───┼───┤ │门
│ │ │ │ │ │ │ │ │凭
└─┴─┴─┴───┴─┴───┴───┴───────────────────────┘
参考表式三: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贷款方)
保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保证方)
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借款单位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
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 万元,用于___________ 。
二、此项借款,期限_____ 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
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
期贷款处理。
三、贷款利息按月息 ‰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
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分次还款期│还 款 金 额 │
├─────┼──────┼─────┼──────┤
│ │ │ │ │
├─────┼──────┼─────┼──────┤
│ │ │ │ │
├─────┼──────┼─────┼──────┤
│ │ │ │ │
└─────┴──────┴─────┴──────┘

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
息___ %。
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____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_____帐户中
扣还。
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
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
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_____中提取___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
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所占用的贷款加息______。
八、借款方违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
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
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
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
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
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
和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其它。
借款单位 贷款单位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98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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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决议


  (2011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普法教育依法治市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工作。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尤其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我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治理实践深入推进,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任务更为突出和紧迫,中央和省、市委作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战略决策。为实现全面建成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加快推进“法治杭州”建设,从2011年至2015年,我市要在全体公民中组织实施新一轮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五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动依法治市,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弘扬法治精神,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宣传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要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形成人人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要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围绕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纲要,重点学习宣传加快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二、坚持分类施教,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要根据区域、部门、行业的特点和法律需求,确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内容和宣传方法,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推动公民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以实际成效评判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群体作为重点对象,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中之重。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考试(考核)、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把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作为衡量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的重要指标,推进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要充分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统一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教材、师资、课时和经费;要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新经济、新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及职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增强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观念。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和广大农民现实需求,充分利用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法律下乡”等载体,以村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各类农村技术人才为主要对象,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积极有序参与村民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提升其依法参与基层民主建设、依法管理基层事务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注重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手段和方法

  要坚持文化引领、法治融入,深入挖掘杭州法治文化资源,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发展法治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探索运用网络、手机、车载传媒、户外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发吸引力和感染力强、贴近群众生活实际的平台载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完善城市、乡村公共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建设一批法制宣传中心、法制教育基地,推出更多的常态化、互动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法治体验。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形成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热点法律法规和新颁法律法规的专题宣传,促进法律实施。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浙江法治宣传月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规范运作、常态布局、多样开展。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部门法、专业法的宣传,尤其要利用主题日、纪念日、节假日开展面向社会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深化法治实践,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依法治市相结合,与权益维护、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矛盾化解相结合,与党政机关的业务工作相结合,将普法工作贯穿于执法、司法和社会管理全过程,形成党委依法执政,人大依法履职,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各部门依法办事,公民遵纪守法的局面。要深化“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要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方式,深入开展“律师进社区(农村)”活动,加强“网络律师团”、“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打造覆盖城乡、方便群众、共建共享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圈”。要深入开展“法治杭州”、“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乡镇(街道)”、“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基层创建活动,丰富依法治理实践,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要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依法治理活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环境污染整治、耕地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守法企业”、“依法治校示范校”等行业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的各项保障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执法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组织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本组织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将普法教育依法治理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普法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切实予以保障。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普法各项投入,努力为基层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创造条件。要引进、培养专兼结合的普法教育依法治市工作者队伍,大力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杭州市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以及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6〕11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业经2006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铜陵市国有企业股权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企业经营层和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企业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在本企业净资产增值中解决的原则;
(三)坚持股权奖励按股权比例分摊的原则,即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各股东要按在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分别划出相应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予以奖励,不得由单一国有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四)坚持国有股权奖励资产比例限制原则,即企业在进行股权奖励时,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
(五)坚持鼓励创新、规范操作、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年来其国有净资产增值较快,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在资产增值中作用显著;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且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企业内部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健全,并能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制定股权奖励方案、监督检查股权奖励实施情况的基本依据;
(四)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
(五)企业制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完善,经济效益良好,成长性较强。
第五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具体奖励对象范围及奖励额度由企业股东会决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一)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的业务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开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关键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 股权奖励的股份来源和采取的方式:
(一)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时,用于奖励的股份来源应从企业前3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划出一定的比例,其中用于国有股权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前3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30%;
本办法所称“用于奖励的净资产增值部分”特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净资产增值部分,无形资产不纳入用于奖励的经营性净资产。净资产增值部分要扣除评估增值、政策性(市本级)等因素。
(二)在对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科技人员实行股权奖励时,既可以采取无偿奖励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
企业如采取有偿购买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出资来源以现金出资为主。购股价格应由出资人或其代表机构根据评估确认的上年末每股净资产,同时参考企业的盈利能力及资产质量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合理确定。
第七条 企业确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具体持股数量和比例,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企业发展状况、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所持股票在其任职(任期)内不得转让、转赠,离任或退休的应在完成离任审计后由企业回购,回购价格按企业上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计算。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的股权在限制期内不能转让,限制期不得少于5年;限制期满后可依法转让,但必须将不低于20%的部分留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转让。
第九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因辞职、违法等个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奖励股权中非个人购买部分形成的股权,由企业无偿收回;奖励股权中折价购买的股权由企业根据上年末企业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回购。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奖励批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对申请企业的申请条件及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奖励股权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要按此办法重新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