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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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8号



2001年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继续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一)参加全国统一入学考试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硕士生进行复试,凡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符合要求,初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准予复试。
1.报考哲学、理学、工学(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医学(不含中医学〔1005〕)门类各专业及体育学〔0403〕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同)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2.报考经济学、管理学(不含MBA联考〔120280〕)、文学(不含艺术学〔0504〕)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3.报考法学(不含法律硕士联考〔030180〕)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8分。
4.报考教育学(不含体育学〔0403〕)、历史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2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1分。
5.报考农学门类各专业及中医学〔1005〕、艺术学〔0504〕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1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6.报考军事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7.报考工学门类的电子科学与技术〔0809〕、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控制科学与工程〔081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12〕4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报考工学门类中冶金工程〔0806〕、土木工程〔0814〕、水利工程〔0815〕、测绘科学与技术〔0816〕、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0818〕、矿业工程〔0819〕、船舶与海洋工程〔0824〕、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0825〕、兵器科学与技术〔0826〕、核科学与技术〔0827〕、农业工程〔0828〕、林业工程〔0829〕12个一级学科各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8.应试统考数字一的各学科专业(不含第7条中的16个一级学科)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1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9.报考地处四川、陕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的所有考生,以及目前在上述省(区、市)工作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考生,相对第1至第5条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总分各降低5分,单科不变。除四川、陕西、重庆3省市外,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的,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可再低5分。
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军事学各学科专业及应试统考数学一各学科专业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总分不低于300分,应试统考数学一的成绩不低于40分,其它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
10.报考地处上述12个省(区、市)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不低于29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
(二)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复试的基本要求:
1.参加“MBA联考”的考生:初试总分不低于32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65分。
报考重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北大学等9所学校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5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5分;报考兰州大学的考生,总分不低于31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40分,且四门联考总分不低于250分。
2.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5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
报考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5分。报考云南大学、兰州大学的考生,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40分,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总分不低于335分,应试科目中的最低成绩不低于50分。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线下生的复试
为解决初试成绩略低于复试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成绩相对名列前茅的部分优秀考生的复试问题,招生单位可允许这部分考生参加复试,但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复试统考线下生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二、执行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具体办法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考生的报考材料不转寄到其他招生单位。
2.相近专业可调剂录取,但考生必须符合拟调剂录取专业的复试基本要求,且两门业务课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应试统考数学科目的种类可由高向低调剂)。个别学科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批。
3.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上线生也不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录取人数由各校在本单位招生总规模内自行确定。
4.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www.cpge.edu.cn)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办法见附件二。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统考线下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数的3%。通过调剂录取,若按此比例录取统考线下生后仍达不到本单位国家计划招生数的单位,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再适当录取一些统考线下生,但录取总数不高于国家计划数。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区、市)所有招收硕士生的普通高等学校的硕士生招生规模3%的,省级招办须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审批。
2.录取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
3.录取单考生的人数不超过国家下达给本校的单考生限额。
4.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入学的占招生学校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区、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计划或规模的申请,在地处本省(区、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全国统考科目试题的招生单位,不超规模录取),于5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
(四)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少量符合今年录取要求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因招生专业培养要求的需要,经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到相关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实践锻炼1至2年后再入学。这部分学生不占今年的招生计划,但名单须经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后在招生学校所在省(区、市)招办备案。
三、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检查
5月底,我部将召开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会议主要内容是采用计算机检查与人工检查相结合的办法,着重检查各省(区、市)和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规定的情况。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博士生录取工作按照我部《关于做好2001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4号)有关规定进行。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数,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我部审批。
各招生单位须在7月10日前结束本年度的招生工作,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占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录取名单及有关统计表连同数据库文件应于7月15日前报所在省级招办。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统计表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7月2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进行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单位应将录取结果按规定的格式于6月10日前寄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的录取质量。
附件:
1.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2.生源余缺信息查询与上载系统使用说明(略)

可跨学科授学位的学科、专业

学科、专业 可授学位的种类
教育学:040302 运动人体科学 可授教育学、理学、医学学位
理 学:0712 科学技术史 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工 学:0801 力学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101 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 固体力学
080103 流体力学
080104 工程力学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901 物理电子学
080902 电路与系统
080903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201 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 计算机应用技术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001 环境科学
083002 环境工程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201 食品科学
083202 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
083203 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083204 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
医 学:1001 基础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101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
100102 免疫学
100103 病源生物学
100104 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
100105 法医学
100106 放射医学
100107 航空、航天与航海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401 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
100402 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学
100403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100404 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学
100405 卫生病毒学

100406 军事预防医学
1007 药学 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701 药物化学
100702 药剂学
100703 生药学
100704 药物分析学
100705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
100706 药理学
管理学: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402 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可授管理学、医学学位
120403 教育经济与管理 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20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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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第55号

现发布《温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暂时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暂住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为主、部门配合、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暂住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政策;
(二)解决暂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工商、交通、房管、卫生、民政、建设、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查验、注销等管理工作。暂住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可以设立由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计生等部门参加的暂住人员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证件。
第七条 暂住人口较多的居(村)委会应当设立暂住人口协管站,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暂住人口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组织,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行业、各单位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实行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
第九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市民守则,规范个人行为,履行公民义务。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登记、发证和管理

第十条 在暂住地拟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暂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按旅馆业、医院、学校有关规定登记,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需要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户籍证明;
(二)有固定的居所;
(三)有正当的经济来源。
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2张及务工单位、经商单位和出租房主出具的有关证明。已婚育龄人员申领《暂住证》的,还应当提交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或者临时婚育查验证明。
第十二条 对暂住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各类《暂住证》具体发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绿色暂住证,有效期限为5年,在市区或同一县(市)范围内有效,发放对象为具备《暂住证》申领条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下列入员:
1.在暂住地购房,户口尚未迁入的;
2.婚嫁人员、投靠人员,户口尚未迁入的;
3.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大专文化程度以上的人员,户口尚末迁入的;
4.在暂住地投资经商办企业,固定资产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蓝色暂住证,有效期限为3年,在市区或同一县(市)范围内有效,发放对象为除第一类规定的人员以外,具备《暂住证》申领条件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下列人员:
1.在暂住地已经企业录用为合同制职工,户口尚未迁入的;
2.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
3.夫妻双方均在同一地址的同一单位务工、经商的;
4.在暂住地有比较固定工作的本市流动居民。
(三)棕色暂住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以上至1年,办证派出所辖区范围内有效。发放对象为除第一类和第二类规定人员以外,具备申领《暂住证》条件的暂住人员。
第十三条 《暂住证》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证:
(一)在暂住地居住1年以上,无违法犯罪记录,办理棕色暂住证期满需要续办的,可申请办理蓝色暂住证;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办理蓝色暂住证期满需要续办的,可申请办理绿色暂住证;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办理绿色暂住证期满,并且在暂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申报暂住地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在领取《暂住证》后,因暂住地址变更或者其它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办。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应当在离开前5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暂住证》。
第十六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必须随身携带,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就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有关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一)暂住人员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暂住证》的更正、换领、补领手续的;
(三)伪造、买卖《暂住证》的;
(四)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的;
(五)非法扣押《暂住证》的;
(六)单位对其雇用的暂住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混乱,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暂住人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近年我国实行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对合理使用人才、促进国际交流、加速计算机软件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达到规定的实践工作要求,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决定,对非在职人员通过水平考试
合格的,只颁发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不再颁发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