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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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政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

1950年7月21日,政务院、最高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已在大陆上基本结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后成立。但在某些地区特别是有些新解放地区,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在帝国主义指使之下,仍在采取武装暴乱和潜伏暗害等活动方式,组织特务土匪,勾结地主恶霸,或煽动一部分落后分子,不断地从事反对人民政府及各种反革命活动,以破坏社会治安,危害人民与国家利益。因此,积极领导人民坚决地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与巩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顺利地进行生产建设及各项必要的社会改革,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当前重要任务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镇压一切反革命活动,严厉惩罚一切勾结帝国主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但同时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假如他们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必须予以严厉的制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对一切反革命活动采取严厉的及时的镇压,而在实行镇压和处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须贯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以期团结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达到逐步肃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为此,特对重要反革命分子的处理,呈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则指示:
一、对一切手持武器、聚众叛乱的匪众,必须坚决镇压剿灭,并将其主谋者、指挥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
二、对以反革命为目的而杀害公职人员和人民、破坏工矿仓库交通及其他公共财物、抢劫国家和人民的物资、偷窃国家机密及煽动落后分子反对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动、组织或谍报、暗杀机关,应彻底破获并逮捕其组织者及罪恶重大者,依法处以死刑或长期徒刑。
三、对怙恶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惯匪,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结、窝藏上述3项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节重大者,依法处以长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件,经当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决死刑者,其批准手续,在新解放地区,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权之当地专署以上首长批准后执行,在东北、华北及西北老解放区,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区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属市,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及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执行。上述各项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决死刑者均不得上诉。
所有上述各项反革命案犯的处理,均应切实调查证据,认真研究案情,并禁止刑讯逼供。在实行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应防止乱打乱杀,如发生此种情形时,应予迅速有效制止,并查究责任,依法处理。
各少数民族聚居或杂居地区,关于反革命分子挑拨的民族冲突事件的处理,应按具体情况妥慎决定,并及时请示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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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调整挂历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7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出版社:
近年来,挂历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美术图书的出版发展较快,需求逐年有所增加,各地出版社纷纷要求出版。为了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通过更大范围的竞争,促进挂历出版质量的提高和发行量的扩大,经研究决定对挂历的出版管理规定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挂历属于图书类,凡用于公开发行的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出版,违者按违法出版活动查处。
二、挂历主要由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出版。美术、摄影专业出版社要充分发挥自己在专业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扩大发行上下功夫,通过竞争,使挂历出版达到新水平。
三、其它专业出版社可以安排出版适当数量的、宣传本行业、本部门改革开放和事业发展面貌的挂历。
四、严禁买卖书号出版挂历。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五、具有总发行权的新华书店可以从事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出版社可以从事本版挂历的一级批发业务;其它发行单位和个人按照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方式从事挂历经营活动。


蒸汽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


蒸汽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

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和运输任务的完成,必须定期对蒸汽机车的质量及与质量有关的安全、经济效益等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性评定,以摸清机车质量状态,整修不良机车;检查自上次鉴定后的养护维修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经验;按全面质量管理原则,编制改进提高
机车质量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从而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加强基础工作。为此,决定于每年四、九月间开展春、秋季蒸汽机车鉴定工作。
一、机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务段要成立机车质量鉴定委员会,由段长担任主任、副段长或总工程师、验收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技术、运用、检修、化验主任及有关技职、保养、验收人员、指导司机、司机长和有关工长组成;并指定检修工程师负责编制鉴定计划、综合整理有
关资料;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入所属机务段了解机车质量状态及机车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其按时完成鉴定计划,并汇总机车鉴定成绩表,做好机车鉴定总结。
二、机车的鉴定范围。凡配属机车除在厂、架修及厂、架修前最后一次洗修者外,应全部进行鉴定。
出租和助勤机车在承修的洗修段进行鉴定。
三、机车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机车鉴定计划各段应在鉴定前五天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鉴定结束后,机务段要认真做好总结,提出各型机车质量评价、降等原因分析、养护维修好的典型经验、机车整修计划、加强改进基础工作的具体措施等,并组织认真落实,讲求实效。各段春鉴后
于五月五日前,秋鉴后于十月五日前,将鉴定总结和机车鉴定成绩表(一)、(二),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五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汇总报部。
要通过机车鉴定,总结养护维修工作的典型经验,对优良班组及个人,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机车鉴定等级及评定标准。
机车鉴定分为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评定机车鉴定等级时,既要重视鉴定时各个项目的考核又要与日常状态考核相结合,实事求是,从严要求。
(一)优良机车
1.机车主要部件限度尺寸符合架修标准者。
2.机车锅炉各钣限度尺寸符合架修标准;在鉴定时,锅炉各钣、各管、炉撑无裂、漏、折损;自上次鉴定后锅炉不修率达到85%以上;而且在历次定检时,无易熔塞合金变形者。
3.鉴定时,虽有超范围修程,但能在局定标准停修时间内修复者。
4.鉴定时,水锈评定为优良等级(无违反酸洗规定);并在上次鉴定后历次定检时,软水作业考核优良等级在90%以上者(无合格、不合格等级)。
5.鉴定时,机车保养评定为优良等级;而在上次鉴定后历次定检时,保养评定优良等级在90%以上者(无合格、不合格等级)。
6.自上次鉴定后至本次鉴定时,无责任机破;鉴定前三个月内无责任临修者。
7.机车自上次鉴定后至本次鉴定时,达到月月节约煤炭者。
(二)良好机车
1.鉴定时,机车锅炉各钣、各管、炉撑无裂、漏、折损;自上次鉴定后锅炉不修率达到80%以上者。
2.鉴定时,水锈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并在上次鉴定后历次定检时,软水作业考核都在良好等级以上者。
3.鉴定时,机车保养评定为良好以上等级;并在上次鉴定后历次定检时,保养评定良好以上等级在80%以上者(无不合格等级)。
4.鉴定前,三个月内无责任机破,两个月内无责任临修者。
5.机车自上次鉴定后至本次鉴定时止,累计节约煤炭者(但其中按月份考核,不得有连续两个月费煤的情况)。
(三)合格机车
1.鉴定时,水锈评定为合格等级者。
2.鉴定时,机车保养评定为合格等级者。
3.鉴定前,两个月内无责任机破,一个月内无责任临修者。
(四)不合格机车
1.机车主要部件及锅炉各钣限度尺寸超过使用限度者。
2.自上次鉴定后,有易熔塞合金熔化塌漏者。
3.鉴定时,机车水锈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
4.鉴定时,机车保养评定等级为不合格者。
5.自上次鉴定后累计费煤炭者。
注:
1.良好、合格机车等级,各主要部件限度尺寸,须符合使用限度。
2.机车保养评定等级、软水作业考核按各局标准执行。
3.水锈评定等级标准按铁道部(83)铁机字1300号文件执行。
4.机车鉴定等级以最弱一点评定。
(附件略)



198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