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设系统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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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建设系统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报

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关于公布建设系统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通报

建精[2003]9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

  2000年以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组织以职业道德建设为重点,以“讲文明、树新风”为主题,深入开展了青年文明号活动,并由市政公用行业向建设系统其他行业延伸,有力地促进了建设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动员建设系统广大青年职工积极投身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建设部和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第二客运分公司19路等95个单位、继续认定北京市燃气集团公司呼家楼液化气站等247个单位为2002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希望新命名的和继续认定为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单位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光荣。全国建设系统各单位和广大青年职工要向全国青年文明号单位学习,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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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

职业道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落实以努力做到“四个统一”为核心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创新成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工商文化建设的重要部署。《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形成与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价值观和道德素养;有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团结一致搞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提高执行力,增强战斗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精心实施,努力把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涵

《职业道德规范》是总局党组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在认真总结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项职业道德行为准则,要求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执法为民,高效服务;依法监管,公正维权;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政治坚定,忠于职守,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的政治素质和职业责任;执法为民,高效服务,是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依法监管,公正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严守禁令,廉洁勤政,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纪律保证。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履职特点,是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知熟记、自觉遵守,在潜移默化中加深对《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真正把《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转化为自觉行为,切实增强服务科学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为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事业改革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加强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职业道德规范》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高度,认真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营造有利于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一是把《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形式,优化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切实提升职业道德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真正使《职业道德规范》入脑入心。二是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式,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介的作用,开辟专栏,建立宣传园地,努力培养和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学有先进、赶有标兵。三是通过广泛开展工商廉政文化活动,形成良好氛围,吸引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参与,陶冶干部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融会到思想中,体现在行动上。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职业道德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立足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切实把《职业道德规范》的贯彻落实与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取得职业道德建设的新成效。要健全完善有利于加强工商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大力弘扬工商优秀职业传统,倡导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自觉维护、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自律,并把思想引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职业道德建设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自觉实践,带领广大干部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民,树立让人民满意的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形象。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西宁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的管理,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电信通信畅通,根据《青海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通信设施,是指敷设、加挂在本市行政区内的公用电信通信设施,包括电话线、通信缆线、通信线路管道、分线箱(盒)、交接箱、公用电话、人(手)孔、通信电杆和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装置,通信机房及其内部各类电信通信设备。
第四条 西宁市电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内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公安、城建监察、规划、建设、供电、园林、房产、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电信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一切危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报告。
第七条 市电信局应当加强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及时排除故障,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确保通信畅通。
第八条 在电信通信设施附近,新建建筑物和埋设输电线路、输水、输气、输油管道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通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确因特殊情况,进行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前款行为,应当与市电信局协商并征得同意,采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电信通信设施一般不得迁改,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调整、移动、拆除电信通信设施及可能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建设前15日内向市电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电信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逾期未
答复可视为同意。
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同时提出调整、移动、拆除方案并作出预算,其迁改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公益性建设工程项目引发的电信通信设施的调整、移动、拆除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条 街道园林树木与通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市电信局应当及时通知园林主管部门进行剪修、截干或砍伐。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市电信局可以先行修剪或砍伐危及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树木,并在3日内向园林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用电,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影响电信通信设施的正常供电时,应当事先征得市电信局的同意,并经双方协商提出更改方案,落实供电保证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害、损坏和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哄抢、盗窃电信通信设施;
(二)破坏、干扰各类电信通信设施影响电信通信设施正常运行或给正常运行带来隐患;
(三)私自偷接通信线路或设备进行信号传输及在电杆、拉线等电信通信设施上搭挂电力线、广播线等;
(四)其他妨害电信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电信通信设施的保护,发现有盗窃、破坏电信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发现盗卖通信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移动、调整电信通信设施影响正常通信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的费用,并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通信阻断的,还应当依法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供电部门未经协商中断正常供电影响正常通信或给电信通信设施造成损坏的,依照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破坏、盗窃、侵占、哄抢电信通信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或市电信局制止违法行为,责令其承担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及赔偿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由市电信局处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偷接通信线路或设备影响电信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市电信局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恢复电信通信设施所需费用和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 对保护电信通信设施、协助侦破案件、举报肇事、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抢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电信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在电信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电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