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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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办函[2002]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请示》 (浙政[2002]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机构,隶属于质检总局,不增加人员编制。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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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


包头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4年12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
质,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
法 》、《内蒙 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 解、接
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其传播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及其他
组织和公民。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群众性、经常 性和因
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其内容和形式
要有针对性、通俗性、趣味性和多样性。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反对和抵制迷信、伪科学。任何单位 和个人
不得以科普为名传播有违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内容或者从事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
道德风尚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为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在国内外的合
作与交流。
第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 科普
工作规划,并负责协调落实。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
作。
市和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与科学技术协会等有关组织和部门建立科普工作
联席 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工作。
第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负责组织开展群众 性、社
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协助政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提供决策建议。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技术素质作为全面实施素 质教育的
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科学
思维能力 和创造能力。
第十条 各级各类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应当根据自身条件 有 组织地向公众开
放科技园区、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科研场所,举办科普讲座和提供科普咨 询,有条
件的应当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 游等部
门应当充分利用其资源和设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 工作
规划并结合各自的特点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 学生
产、文明生活,开展科普工作。
农牧林水渔业等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牧业学校,农村牧区各类经济组织和各
类专 业技术协会,应当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各种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技术知识。
科技服务中心、文化站(室)应当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向农牧民宣传普及种植、养
殖、 加工业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 新工艺,组织
职工开展技能培训、技术竞赛活动,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生产技能。
第十五条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站)、文化馆(站)、文化宫、俱乐 部等社
会公益场所应当利用其资源和设施,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并定 期
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场所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开展有关环境、生态和生
物多 样性保护方面的科普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公园、商场、机场、车站、广场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应
当在所辖范围内加强科普宣传。城镇公共广告栏、街区灯箱广告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科普
宣传 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服务业可以结合商品销售和服务项目开展科普工作。
第十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
题节目,认真履行科普宣传义务。
第十九条 国家、自治区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定期向 公众免
费开放。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扶持农村牧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 作,对使
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的各类科普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 基本建
设计划,加强对现有科普场所、设施的改造和利用,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挪作
他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辖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 低于 0.5元
的标准,将科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
加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 于科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物资助科普事业 ;对捐
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普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科普事业的财物,必须用于科 普事
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 出版科普类读物以及开展科普性有偿服务活动,按照国家和自 治区有
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从事科普合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进行科普研 究等活
动的人员,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和其他优秀科普成果应当作为评 聘专业
技术职称职务的依据之一 。
第二十八条 贪污、侵占、克扣、截留、挪用科普经费或者捐赠款物的,由 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擅自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所改作他用的,由有关 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处
分。
毁损科普场所(馆)、设施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电子政务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加强挖掘、保护、培育和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引导企业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等有机结合,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完善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扶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经信局对被认定为“东莞老字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政策》,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对东莞老字号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也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六条 协助解决“东莞老字号”企业融资信贷问题。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对“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财政对技改技创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对老字号的发展给予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发展较好的老字号企业开展资本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优先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和扶持。加大老字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老字号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及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挖潜改造,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老字号企业继承、挖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各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产品。对于特许经营许可和进出口配额分配,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和其产品。引导“东莞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老字号企业及其产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可享受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劳务费等)的补助: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展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我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训。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予以培训经费(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及交通食宿费)50%的财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加大宣传,加强市场营销,培育自主品牌。市经信局统筹全市“东莞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每年用于宣传推广“东莞老字号”企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等费用纳入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名牌带动战略宣传推广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老字号企业扶持资金的重点方向和要求,组织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经贸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并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研发、融资信贷、人才培训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资金、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五年。试行结束后,由市经信局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