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3号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包括下列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一)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影像地图,互联网地图等;
(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告、影视等插附的地图;
(三)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编制、审核、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密地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统一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出版、印刷、发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有关的地图管理。
第五条 省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并由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机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学内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图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八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地理信息采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测绘作业证件。
第九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地图编制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统一和主权、领土完整;
(二)国防安全内容,包括未公开的机场,已公开机场的内部结构及其运输能力属性,专用铁路及站内火车线路、铁路编组站,专用公路等;
(三)各种军事设施、军事禁区,以及国防、军事管理区、涉密单位及其内部设施等;
(四)国家规定的与公共安全相关的单位和设施,包括监狱、刑事拘留所,以及武器弹药、爆炸物、剧毒物、危化品、放射性物品集中存放地等;
(五)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设施,包括大型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石油和燃气设施及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等对人民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民用设施;
(六)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包括重力数据、测量控制点,以及未依法公布的空间平面坐标数据和高程数据等;
(七)未依法公布的地理信息数据,包括未公开的港湾、港口、码头、沿海潮湿地带的详细性质,高压电线、通讯线、管道的属性,江河的通航能力、水深、流速、底质和岸质属性,水库的库容数据等,桥梁的限高、限宽、净空、载重量和坡度属性,公路的路面铺设材料属性、隧道的结构形式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省行政区域内地图的单位,在编制前应当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编制项目和省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图编制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编制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地图项目的,应当向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
第十三条 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
第十四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的地理信息资料作为编制基础;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标注有关公共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发布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与地图相关的公共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底图、基本地图集(册)和政区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最新资料。
第十六条 在地图上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表示地名、岛屿名称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地图上表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表示省内乡、镇行政区域界线,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十八条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九条 出版、展示、登载地图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产品、进出口地图的,应当在事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从事地图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世界性和全国性示意地图;
(二)全省性的地图;
(三)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地图;
(四)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省内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组织、个人合作编制出版地图的,由省内参与合作的单位送审。
第二十三条 送审地图时,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地图审核申请书、地图样图和底图资料来源证明等相关资料。
公开出版的地图,应当提交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编制公开地图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核发审图号。
审核批准的地图使用前,送审单位应将地图样本或电子数据送地图审核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送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销售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地图应当由具有出版资质的单位出版。
从事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出口、引进等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地图上明显标注审图号;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四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行政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建立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具有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审核批准的地图上标注上传和新增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
第三十四条 用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息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地图编制、出版、印刷、展示、登载、销售、出口、引进等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数据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流通领域的地图产品以及利用地图发布广告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应当验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通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辅、旅游、引进版等图书涉及的地图以及新闻媒体刊载的地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编制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地图未依法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的,依照《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在地图产品上刊载的广告,影响了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广告超过地图版面四分之一的;
(二)改变已获得审核批准的地图内容,未重新送审的;
(三)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的。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地图审核批准决定的;
(三)在地图审核中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四川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9日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第七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第八条 除直接支付申请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按顺序自行连续编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项目的首次直接支付申请业务,应当将申请资料采取来人送达的方式交由专员办相关人员。在送达资料时,项目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当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专员办相关人员作当面报告。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主管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在年终拨出,根据中央预算资金拨付有关时间要求,专员办在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般不再受理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对于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七)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八)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及投入使用;
(九)对所提供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员办与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款项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需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专员办。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专员办核实的资金归垫事项,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后及时完成核实工作,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或工程项目未立项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十八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开展管理与监督,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开展受理前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符合预算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支出情况、开户情况、监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员办将不定期就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管理有关事项对预算单位展开约谈。每年将选择部分重大项目或审核中发现疑点的项目开展事后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抽查内容包括资金支付使用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样,申请时凭证是否合法、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等。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上报财政部并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金归垫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审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6
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
7
预付款支付凭证及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相关资料
8
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9
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
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11
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6
购货票证
7
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3: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4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
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6
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资料
7
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等资料
8
资金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等资料
9
基建会计报表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