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山西大川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3.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4.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5. 宁海三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宿州和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9. 沙县吉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永安市茗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12.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栖霞马太店
河南省:
14.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5.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6.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7.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长沙市骏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市:
19.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2.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23.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2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25. 平凉伟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新疆自治区:
26.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二、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巴林右旗大运商贸有限公司
2. 宁城县兴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海盐通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 乐清市华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
5. 灵璧县大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太湖县星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合肥一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8. 南康佳福汽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
9. 潍坊恒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10. 孟州市旭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焦作市帝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省:
12. 建始县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湖南省:
13. 岳阳安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重庆鼎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江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重庆市涪陵区天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7. 重庆市千禾汽车有限公司
18. 重庆市鑫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9.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0. 奎屯博通商贸有限公司淮悦分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晋城市路鑫汽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永济市英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洪洞县力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5. 淮安市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6. 义乌市康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7. 利辛县凯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颍上县鑫盛车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
9. 龙南县麒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0. 青岛华泰现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河南省:
11. 商丘市广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
12. 许昌市汽拖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湛江市东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东莞市东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东莞市天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省:
16. 彭水嘉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
17. 德昌天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巴中市远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眉山市鑫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20. 临沧瑞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1. 华宁瑞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四、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沧州市嘉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省:
2. 清徐县鼎祥商贸有限公司
3. 吕梁市鼎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4. 鄂尔多斯市瑞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5. 枣庄市宏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6.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店分公司
河南省:
7. 南阳市众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邓州第一分公司
8. 登封市宏远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罗田县浩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
10. 惠州市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11. 连州市百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自治区:
12. 宜州市安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防城港市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泸州市鑫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
15. 云南灵驰至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保山天马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7. 德宏鑫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瑞丽市佳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怒江嘉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
20. 榆林市万联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绥德分公司
五、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赤峰通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合肥市丰利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3. 上饶市荣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4. 烟台宾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5. 湘西自治州山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永州市湘源工贸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7. 广西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天津市:
1. 天津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乌兰察布市北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鞍山市和利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4. 双鸭山隆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5. 余姚市舜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6. 商丘金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7. 荆门宜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8. 重庆市天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洪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10. 宝鸡天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青海省:
11. 西宁邯海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庞大睿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华分公司
3. 衡水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汕头市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5. 江门市合礼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6. 茂名惠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自治区:
8. 桂林龙星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9. 曲靖嘉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宁夏自治区:
10. 宁夏驰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八、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市永超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2. 呼伦贝尔友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 巴彦淖尔市隆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大连华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5. 佳木斯宝瑞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6. 江苏永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7. 青岛中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济源市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焦作京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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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发试行。
附: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国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外来劳动力的计发办法另有规定)。
第三条 基本养老金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适应。
第四条 缴费年限按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累计计算。原企业固定职工,从我市1989年1月全面实行养老保险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五条 缴费工资系指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可将超过部分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作为缴纳职工本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并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职工本人保管,职工流动时随之转移。
第七条 符合国家退休规定的职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办法领取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领取补充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原待遇不作变动。
第八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计发:即企业和职工本人缴费满10—20年的,按15%计发;从第21年开始,缴费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应提高0.5%。
(二)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缴费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在此基础上,保留原特区补贴30元。
第九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的退休金(标准工资以1992年6月底以前为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齐。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办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为20%),
也不得超过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缴费工资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支付情况,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负增长时不作调整;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人员,从1995年起
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在1992年6月底前,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在计发其社会性养老金时可提高2.5至7.5个百分点;1992年7月以后获得模范称号等荣誉的职工,不再另外提高。
第十三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在1992年6月底前从事的年限仍按原办法计算其工龄,合并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待遇;1992年7月后从事的,不再另外计算工龄和加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新办法规定: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职工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
例:某厂职工196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8月退休,1989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992年6月档案标准工资为141元,单位和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和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指数如下:(该职工实际缴费5年,缴费前的29年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年
限34年)
---------------------------
| |缴费工资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当年指数 |
|年 份|-----|--------|-----|
| | ① | ② |③=①÷②|
|----|-----|--------|-----|
|1989|3113 | 2771 |1.12 |
|----|-----|--------|-----|
|1990|3742 | 3155 |1.19 |
|----|-----|--------|-----|
|1991|4240 | 3612 |1.17 |
|----|-----|--------|-----|
|1992|4319 | 4243 |1.02 |
|----|-----|--------|-----|
|1993|6265 | 5544 |1.13 |
|-------------------|-----|
| 平均指数 |1.126|
---------------------------
该职工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
全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
=(5544÷12)×1.126=520.21(元)
1 按新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计算:
社会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15%+(缴费年限-20)×0.5%〕
=5544/12×〔15%+(34-20)×0.5%〕
=101.64(元)
缴费性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
=520.21×34×1.2%
=212.25(元)
该职工原已享受特区补贴30元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为:
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特区补贴
=101.64+212.25+30
=343.89(元)
2 按老办法计算:
退休金=档案标准工资×95%+各种补贴
=(141-6)×95%+193
=321.25(元)
3 新老办法对比所增金额:343.89-321.25=22.64(元)
增加金额最高限额为原待遇的20%,即:
321.25×20%=64.25元。该职工增加金额(22.64元)
较限额(64.25)小,故不受封顶限制。
该职工基本养老金也没有超过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520.21)。
最后计算得出基本养老金为343.89元。
19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