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表彰2003年度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了表彰2003年度在各类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营造尊重技能、重
视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根据《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
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决定授予曹遂军等69名同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
发奖章、证书和奖牌。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此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
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劳动者向受表彰的同志学习,刻苦钻研技
术,提高自身素质,争当技术能手,为实现新时期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精
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建立技能人才培养、
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的新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人才强
国战略做出新贡献。
附件: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2003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获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第六届全国工程建设系统焊接技术比赛
曹遂军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焊工
秦 毅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焊工
姜书滨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王敬才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焊工
刘 明 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刘剑云 涟源钢铁集团公司涟钢大学焊工
二、第四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孙建翔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胡启云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面包制作工
张 盼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面包制作工黄德勇 广东肇庆市端州大酒店中式糕点
制作工
张金利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张 超 新疆麦趣尔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贺 燕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施苏净 苏州长发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刘 洋 广东省阳春市可乐饼屋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伊尹杯”中华烹饪技术创新大赛
宋其远 山东省济南市饮食业协会中式烹调师
李延震 沈阳军区司令部机关食堂中式烹调师
管晓宁 空军士兵接待站中式烹调师
王书发 贵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餐饮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
王剑波 贵州省贵阳市华城大酒店中式面点师
赵秀兰 黑龙江省餐旅专修学院中式面点师
四、全国棉纺织行业细纱操作工职业技能竞赛
张凤昌 湖北安云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冯爱梅 山东省潍坊市四棉纺织有限公司细纱操作工
顾广巧 江苏众想集团细纱操作工
五、首届兵器工业集团职业技能大赛
王海春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范守瑛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王 波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127厂钳工
张 峰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段忠民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焊工
王连庆 湖北东方化学工业公司焊工
马秀丽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375厂理化分析工
叶力歆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山西兴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杨 荣 四川泸州北方化学有限公司理化分析工
王校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617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施军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加工中心操作工
左 峰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207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
李明振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杨存斌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余晓蓉 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光学冷加工
六、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
黄金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刘海春 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车工
高国星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何建英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
七、第27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许宝祥 杭州市侨治美容美发厅美发师
张小红 陕西省宝鸡市艺轩美容美发中心美发师
温 梁 北京市影博莎美容理发店美发师
俞建华 建华发艺(阿华美发美容厅)美发师
张敏华 苏州市金莎美容连锁有限公司美发师
崔玉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崔凤岐新娅美容美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淑瑞 沈阳市金榜美容美发化妆摄影专业培训学校美容师
张 璐 海南省海口市红酥玉指艺术沙龙美甲师
郭 娜 郑州市金水区瑞娜美甲设计室美甲师
孟 红 中日爱知美容美发艺术学校美甲师
八、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职业技能竞赛
王坚锋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八研究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孙长征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加工中心操作工
王儒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加工中心操作工
江 东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孙敏力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朱艳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二一一厂特种熔融焊工
梁立英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李 红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十四所无线电装配工
郝春雨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无线电装配工
九、南方机车集团技能竞赛艾德亮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马凤武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车工
张素丽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穆龙光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钳工
十、全国烟草行业烟叶分级技能竞赛
罗 琴 贵州省毕节地区烟叶复烤厂烟叶分级工
张冀武 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烟叶分级工
李桂湘 广西南宁卷烟厂烟叶分级工
鹰潭市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五日
鹰潭市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的设置、使用行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无线通信交换中心,与无线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采用GSM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CDMA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基站、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基站、PHS无线接入系统基站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电通信系统基站等)。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语音、数据、图像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境内基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使用基站必须依法办理设台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基站。
第五条 基站布局应当根据无线电通信发展规划和服务的需要,确定无线电覆盖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和景区景观的要求。
第六条 新建基站在居住区选址的,应当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或尽量采用微蜂窝、室内分布系统(PHS基站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区内,基站设置应兼顾城市市容景观的整体要求,逐步实现基站设置景观化。
第七条 运营单位在进行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时,应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基站的书面申请;
(二)基站建设方案;
(三)相关的申请表和技术资料申报表;
(四)设置基站使用的发射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证》。
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区和建筑物上建站的,还应提交规划部门和相关业主的意见表。
基站设置方案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八条 收到基站申请资料并正式受理后,市无线电管理局对基站的站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电磁环境和网络配置等进行审查和电磁环境测试及电磁兼容分析,在20个工作日内(需要进行基站站址、频率等协调工作的时间除外)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审核运营单位提交的基站设置申请时发现不同运营单位在基站布局或选址有重复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按照基站资源共享的原则协调安排,避免重复设置。
第十条 运营单位根据市无线电管理局的设台批复,进行基站设备安装。
基站设备安装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的安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基站时,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对其他无线电通信系统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变更己设基站站址、频率、发射功率、天线高度等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之前,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执照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基站上述核定项目的技术特性。
撤销、停止使用基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依法设置的基站,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保护其免受干扰,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可能产生干扰或已经产生干扰的情况下,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依法处理。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处理有关干扰事宜时,可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信息技术设备等非无线电设备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对正常使用的基站产生有害干扰的,由非无线电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基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无线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已核准的站址、频率配置等技术参数进行核查,对基站设备的无线电射频指标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测。发现问题,应当责令运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基站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规、规章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提高效率,做好服务,秉公执法,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运营单位商业秘密。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