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08:43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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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专利局


关于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专利局



为了健全专利代理管理机制,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我局决定进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制定并发布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现将199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部署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现状和我局《关于建立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制度的通知》(国专发法函字〔1997〕第76号)精神,按照《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首次年检分批进行。1998年仅对部分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施行年检。
二、1998年施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的地区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上述地区的279家专利代理机构和9家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参加1998年专利代理机构年检。请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我局统一部
署组织落实,认真完成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工作。
三、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规定,年检时间为1998年2月至6月。具体安排如下:2月底前由专利代理机构按照《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备齐年检材料并完成本机构的自检。3月底前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完成对本地区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材料的审查,在签署
意见后报送我局。4月底前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完成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上报我局。6月底前由我局做出专利代理机构的年检结论,通知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并将年检结果予以公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通知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规范和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及有关规定,在年检之际换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本,核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首次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收到通知之后应当办理领取牌、证的手续并缴纳成本费。
五、鉴于《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首次执行,1998年的年检工作仅限于对专利代理机构1997年度内的工作进行检查。
六、除本通知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外,本次年检不再收取其他年检费用。
七、各有关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人员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应当保密的有关内容,不得随意公开。
特此通知。








199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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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名单(1993年7月)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免去李贵鲜兼任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职务。
任命朱镕基兼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8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