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12:59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明政 [1999]文23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气象局关于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我市属雷电多发区之一,年平均雷暴日数多达70-90天。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火灾、停电、停产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现代电子设备及高档家电的不断增多,雷击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为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经研究,原则同意三明市气象局制定的《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三明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__为加强三明市雷电灾害的预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雷电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__本规定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它需进行雷电防护的场所(以下简称场所)。
第三条 __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__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__建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越资 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__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防雷减灾机构参加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或图纸会审。凡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七条 __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防雷设施设计图纸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雷设施设计。
第八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参加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及其它防雷场所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__建筑物内设置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广电、医疗等重要电子设备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弱电设备的防雷标准,采取相应的雷电防护措施。
需在建筑物内安装弱电设备的单位,其机房的雷电防护设计方案应由有关部 门会同审查并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的机房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__各类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具体检测工作由当地的防雷减灾机构统一安排,每年一次。受检单位应予积极配合。检测合格后,由当地防雷机构发给合格证;防雷设施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复检。
第十一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有效。
第十二条 __市级防雷减灾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入本市境内的防雷产品 、防雷材料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__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有参加人身或财产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因雷击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应由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开具雷电灾害证明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__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改正的,根据《福建省气象条例》,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__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__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明市气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全民健身条例

(2004年8月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群众参与、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五条 每年六月十日所在的周为本市全民健身周。
 
  第六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的科学研究,推广科学、安全和适宜的全民健身项目和方法。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科学的健身知识,正确引导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 各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

  市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

  第十条 鼓励公民个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制订健身计划,提供场地、器材等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在工作日内开展工前操、工间操或者其他形式的健身活动;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健身活动;支持、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程;组织学生开展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性运动会;寒、暑假期间根据学生需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身体特点的健身活动;根据自身特点组织开展特色体育项目训练,形成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身体特点,开展幼儿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骨干队伍,并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放、维护本住宅区的健身场地和设施,供本住宅区居民进行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居民进行健身指导。

  第十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功能、用地定额指标、建设选址等规定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公共体育设施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市土地行政部门、市规划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游泳场馆的建设。

  游泳场馆建设应当优先纳入体育设施设置规划。在本市建设游泳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游泳场馆的经营、管理给予扶持。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保证住宅区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

  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已建成的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建或者予以补偿。新建体育设施的选址、面积不得低于原标准。

  第十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捐赠资金或者设施。对捐赠贡献突出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并公布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安排部分体育场地和设施用于公民免费健身;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学生、残疾人和六十岁以上的公民实行优惠。

  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辖区居民、村民开放。

  鼓励单位建设的非公共体育设施向所在社区居民开放,实现体育设施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体育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提倡有组织地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本市公共体育场所的空旷地带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公园等其他公共场所的空旷地带,应当免费接纳公民进行健身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健身活动安全;保证所使用的体育设施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并在醒目位置上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民进行健身活动,应当遵守健身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爱护健身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本市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市民体质监测。

  第二十六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市民体质监测制度,定期组织对市民体质进行抽样测定,并将市民体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体质测定。

  学校应当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测定工作。

  提倡市民参加体质测定,及时了解自身体质状况。

  第二十七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评定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体育指导员为公民参加健身活动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向公民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聘请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

  (三)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使用的体育设施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

  (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标明设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

  (五)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或者不能保证设施正常使用的;

  (六)公共体育场馆未按规定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1〕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办理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程序,确保收文办理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提高办文效率和质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赋予各科、室的职能,按照“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
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收文包括文件、电报、重要政务信息、值班电话记录、提案、议案、领导批示、人民来信等。
1.签收。文件、电报和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类公文一律由文秘科签收,其它收文按各科、室职能分工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科签收的公文。未按程序直送政府领导的公文,有关科、室应按规定送文秘科补办登记等手续。对违反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来文,依照退文制度,由文秘科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2.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文秘科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3.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4.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科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职责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时,
要主动征询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紧急、重要公文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地区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5.批办。对需请领导批办的公文,文秘科要及时送办公室负责同志批办。经负责同志批办过的公文,文秘科登记后,转有关业务科、室或部门办理。
6.承办。有关业务科、室或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领导同志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各科、室应实行办文限时制。对紧急公文要随到随收,随收随送,随送随办。一般公文在10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或不适宜本科、室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科、室并说明理由。
7.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文秘科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科、室或由文秘科直接交办的公文,文秘科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检查公文办理情况。
二、收文办理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各科、室收文办理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三、节假日期间的文电,由联络科负责收文和及时处理。上班后将文电移送文秘科归档或继续办理。
四、对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特殊文电,应按各科、室对应分管的秘书长和主任的分工,提请阅批后办理。
五、有关科、室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好,及时送交文秘科归档。密级公文办结后立即送交,一般公文每月清理送交一次,各科、室都要确定专人负责清理送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