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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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2号)

  《专利申请号标准》(ZC 0006-2003)经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 布
2003-07-14


目录


专利申请号标准 5
1 范围 5
2 术语和定义 5
2.1 专利申请 5
2.2 专利申请号 5
2.3 校验位 5
3 制定原则 5
3.1 惟一性原则 5
3.2 科学性原则 5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5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5
4.2 年号 6
4.3 申请种类号 6
4.4 申请流水号 6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6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6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6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6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6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6
7 标准的发布 7
8 标准的施行 7
8.1 标准施行 7
8.2 标准监督 7
8.3 标准改进 7



前言


《专利申请号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6-2003。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号标准制定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力普、贺化、黄庆、卜方、宁珑、王强、朱仁秀、翟薇、何越峰、严笑卫、王占三、吴大章、汤才祥、徐暋华、施平、方克、冷戈、严勇刚



引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标准ST.13《专利、补充保护证书、工业设计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编号建议》,特制定本标准。
为了适应中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长的需求,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进行了修改。



专利申请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为各种目的,特别是为法定程序和文献出版的目的,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专利申请号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号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一件专利申请时给予该专利申请的一个标识号码。

2.3 校验位
校验位是指以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数字组合作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1位阿拉伯数字(0至9)或大写英文字母X。

3 制定原则

3.1 惟一性原则
为了使一件专利申请在受理、审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法定程序中能够明确地区别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本标准制定的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体现了惟一性原则。
惟一性原则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在一件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中,以及在由该专利申请所取得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仅给予该专利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号。这个专利申请号不会由于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修改、专利申请法律状态的变化以及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变更而发生变化。专利申请号也不会因分案而发生改变,在依据一件专利申请(母案)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下,分案申请将具有新的专利申请号,而母案申请仍然保留原专利申请号不变。第二层含义是,一个专利申请号只可能用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在一件专利申请或由此取得的专利权灭失之后,任何其他专利申请也不再可能使用该专利申请号。

3.2 科学性原则
由于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和技术信息作用均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长久的时间性,要求专利申请号既具有惟一性和有利于信息化管理工作的特性,又具有容易理解和记忆,方便使用的特点,因此,在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科学的编号规则,在专利申请号中包含了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公元年号、表示专利申请种类的种类号和表示专利申请相对顺序的流水号。

4 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

4.1 专利申请号的组成结构
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
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第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
专利申请号中使用的每一位阿拉伯数字均为十进制。

4.2 申请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年号采用公元纪年,例如2004表示专利申请的受理年份为公元2004年。

4.3 申请种类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用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上述申请种类号中未包含的其他阿拉伯数字在作为种类号使用时的含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4.4 申请流水号
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用7位连续数字表示,一般按照升序使用,例如从0000001开始,顺序递增,直至9999999。
每一自然年度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重新编排,即从每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流水号不延续上一年度所使用的申请流水号,而是从0000001重新开始编排。

4.5 专利申请号编号规则图示



5 专利申请号的使用规则

5.1 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的联合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时给予专利申请号和校验位。校验位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后,在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之间使用一个下标单字节实心圆点符号作为间隔符。除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以外,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各种法定程序中均应将专利申请号与校验位(包括两者之间的间隔符)联合使用。

5.2 专利申请号与中国国家代码CN的联合使用
可以将中国国家代码CN与专利申请号联合使用,以表明该专利申请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代码CN应位于专利申请号之前,如果需要,可以在CN与专利申请号之间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5.3 专利申请号的书写及印刷格式
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所有数字必须连续书写或印刷以外,在专利申请号的年号与种类号、种类号与流水号之间可以分别使用1位单字节空格。
在表示年号及流水号的数字段内、流水号与间隔符之间、间隔符与校验位之间不得使用空格。
在专利申请号(包括与校验位联合使用的情况)的前后或其中不得使用5.1、5.2和5.3第1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文字、数字、符号或空格作为专利申请号的组成部分。

6 专利申请号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申请号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申请号标准有效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的内容,保证专利申请号使用的惟一性;
--负责专利申请号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7 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7月14日发布。

8 标准的施行

8.1 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8.2 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标准的实施。

8.3 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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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函〔2008〕1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湘发〔2007〕13号)和《湖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湘政办函〔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区县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旅游发展业绩。旅游总接待人次、旅游总接待人次比上年的增长率、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比上年的增长率。

(二)组织政策保障。组织体系健全,政策制定落实到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旅游规划及执行。编制本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旅游区(点)、旅游饭店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文化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商品开发。

(五)旅游宣传促销。国内外旅游市场促销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旅游主题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效果。

(六)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行政执法体系、旅游质量监督网络建设,旅游投诉的受理与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旅游统计及信息制度建设,旅游星级饭店建设管理及旅行社的管理,旅游创先创优活动,行业诚信建设。

(七)旅游人才培训。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开展旅游行业专业培训。

三、考核办法

(一)实行量化考核,采取100分制,具体见《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二)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旅工委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

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列),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

五、考核时间

考核从2008年度起施行。考核时间为次年的1月。



附件: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附件

张家界市旅游产业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细则

序列
考 核 内 容
最高

计分
分项

权重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旅游发展业绩

评分依据:市旅游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
40




1
完成目标情况
20





旅游总接待人次数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1分


旅游总收入

10



全面或超额完成计10分,少完成1%,则减去0.5分

2
比上年的增长率
12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旅游总收入同比增幅

超过全市年度增长目标1个百分点计1分,最多计6分

6



3
旅游接待总人次数的增长绝对数在全市的排位
8





列全市第一位的

8




列全市第二位的

7




列全市第三位的

6




列全市第四位的

5




组织政策保障

评分依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记录、领导讲话等,走访旅游企业
5




1
旅游业发展的主导机制
3





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领导机构,成立由区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就旅游业发展进行专题部署

1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办法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健全,职责分明,人员到位,经费落实

1



2
旅游业投入和专项政策支持
2





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评分依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情况或有关年度预算

1




在投资、收费、创汇奖励等方面的优惠、奖励政策

1




旅游规划及执行
5




1
制定本区域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评分依据:查阅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

3



2
切实加强旅游景区(点)项目建设管理,无违规建设项目

2




旅游服务设施和产品建设
20




1
A级旅游区建设
4





新增获得5A级旅游区1家

4




新增获得3A级以上(含3A级)旅游区(点)、国家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家

1




等级旅游区(点)或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在年度复核中,有未能通过的

-1



2
星级旅游饭店或品牌酒店建设
4





建成五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世界品牌酒店1家

4




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家或引进国内品牌酒店1家

1



3
旅游投资与招商
4





建有旅游招商项目库,并参加省、市旅游投资招商贸易洽谈会1次以上

2




每年引进旅游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2亿元以上

2



4
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5类以上
4




5
建成1项具有地方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项目
4





旅游宣传促销
10




1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和促销活动
5




2
按全市统一的宣传口径和形象开展国内外旅游专题促销活动
5





旅游行业管理
15




1
有专门的旅游执法机构(质监所)和人员,经费由财政保障
2




2
及时受理投诉,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圆满解决率达到100%

2




圆满解决率达到90%以上

1




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未得到圆满解决的

-2



3
按《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发布旅游统计数据
2




4
及时报送旅游信息,综合信息每月不少于2条,重大事项实行专报
1




5
积极开展旅游创建活动
2





通过国家级评定

2




通过省级评定

1



6
旅游安全:未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计满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
2




7
按国家标准把社会饭店纳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




8
监督旅行社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全部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导游服务质量》、《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和《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做到经营规范
2





旅游人才培训
5




1
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旅游从业人员80%以上经过各种专业培训
2




2
组织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有关培训和服务技能比赛
2




3
组织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岗位练兵活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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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中国工商行


关于长江沿线港口实行收入专户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31日,交通部、中国工商行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上海市、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工商银行,重庆、武汉、南京工商银行:
为加速资金周转,严肃港航结算纪律,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的“三角债”问题,经交通部与工商银行总行商定,拟从下文之日起,长江沿线各双重领导港口均须在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设立收入专户。
收入专户的管理办法是:凡发生港口代收中国长江轮船总公司所属各公司的收入业务时,港口应通知货主连同港口收入一并汇入设立的收入专户。收入专户应予留港航双方相互会签的印鉴,以备银行凭此划转款项。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下达。
实行收入专户办法,是解决港口、航运和航道“三角债”的重要措施之一。希有关各方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