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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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建设部


关于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通报

建质综函[2003]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总后基建营房部:

  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汇总工作近日完成。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勘察设计咨询企业11495个,与上年11338相比,增加157个,为上年的101%,总数大体持平。

  勘察设计企业资格状况:其中:甲级企业1707个,与上年1398个相比,增加309个,为上年的122%,总数增长显著,主要是资质换证以后,部分乙级企业升为甲级。乙级企业2521个,与上年2610个相比,减少89个,为上年的97%,总数大体持平。丙级企业4670个, 与上年5078个相比,减少408个,为上年的92%,总数变化不大。丁级企业883个,与上年1276个相比,减少393个,为上年的69%。根据我部只在部分边远省、区停留丁级资质的有关规定,丁级企业将会逐步减少。持有专项证书的企业1714个,与上年976个相比,增长738个,为上年的176%,总数增长较大。

  勘察设计企业经济类型状况:国有经济企业7212个,占企业总数的62.7%,与上年的71.2%相比,减少8%;集体经济企业836个,占企业总数的7.3%,与上年的8%相比,

  基本持平;其他类型企业3447%个,占企业总数的30%,与上年的20%相比,增长10%,其中各种有限责任公司数量增长较快。

  勘察设计企业经济人员状况:2002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年末从业人员76.13万人,与上年73.72万人相比,增加2.41万人,为上年的103%,总数大体持平。其中主要从事勘察生产人员12.4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4%;设计生产人员40.28万人, 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53%;工程总承包人员1.68万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2%;工程监理人员、技术咨询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1%;以上数字均和上年数字基本持平。

  2002年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年末取得注册执业资格共有66961人次,约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8%,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10757人,为上年的106%;二级注册建筑师20264人,

  为上年的101%;一级注册结构师18921人,为上年的100%;二级注册结构师4521人,为上年的102%,以上数字均比上年略有增加。

  完成业务情况: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93.2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87%;工程测量21.74万平方公里,比上年同期减少29.27%;完成工程地质3403万自然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9.18%;水文地质77.76万自然米,比上年同期减少36.9%;工程物探完成合同额2.62亿元,比上年期增长7.48%;岩土工程治理完成合同额2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99%。

  全行业初步设计完成投资额12172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初步设计建筑面积22454万平方米,比上年期减少5%;施工图完成投资额186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建筑面积102917万平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26%;承揽国外工程合同总额5.28亿元,比年期增长33%。

  财务状况 2002年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全年营业收入总计93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其中境内收入916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98.4%;境外收入15亿元,只占总营业收入的1.6%, 说明目前国内勘察设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仍亟待提高。根据惯例,以企业自报数据为依据,汇总时由计算机自动排序,列出2002年全国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营业收入前100名企业(名单附后)。

  全年营业利润100.7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29%;利润总额64.1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上交所得税15.73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38%;人均收入12.2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5%;全年资产总计132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1%。 质量事故状况 根据年报显示, 2002年全国工程未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无人员伤亡。

  综上所述,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在较好地保持了行业结构、企业人员队伍稳定的基础上,圆满完成了各项勘察设计任务,各项业务完成情况、全年营业收入、

  上交所得税、人均收入等硬指标均有近三成提高,保持了行业的稳步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三年七月八日

2002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营业收入前100名单位

营业收入排名 企业名称

1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含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等)
2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3 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4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
5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含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6 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
7 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
8 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
9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10 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11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12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13 北京首钢设计院
14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含机械工业第二、三、五、十一设计研究院、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15 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
16 武汉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17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18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19 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 中国编织工业设计院
21 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
22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化学工业部第三设计院(东华工程公司))
23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24 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25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26 国家电力公司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
27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29 中国成达化学工程公司
30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31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总公司
32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33 辽宁辽河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34 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
35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36 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37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38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39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40 大庆油田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41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42 中国编织化纤工程总公司
43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44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45 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
46 中京邮电通信设计院(原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
47 国家电力公司西南电力设计院
48 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改制成立)
49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50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总院
51 中南电力设计院
52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
53 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54 北京振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研究设计院)
55 水利部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
56 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57 水利部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58 国家电力公司东北电力设计院
59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武汉勘察研究总院
60 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61 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
62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63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规划设计研究院
64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马鞍山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65 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66 深圳市勘察测绘院
67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68 浙江省邮电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9 北方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
70 重庆市设计院
71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72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73 江苏省电力设计院
74 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
75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76 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7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
78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79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80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81 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82 广东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
83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84 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
85 国家建材局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
86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
87 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88 北京全路通信信号研究设计院(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研究设计院)
89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90 新疆时代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91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92 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
93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94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9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96 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97 水利部天津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98 中冶地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99 广州市设计院
100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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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
委(厅、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领导以及外经贸部党组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以此为动力,提高认识,振奋精神,把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做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
做好各项工作,为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加挂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牌子,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三、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主任由外经贸部魏建国部长助理兼任。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副主任由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常晓村司长,范善德、关立延、徐旭副司长兼任。
四、各有关单位、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长远规划。在机构改革中,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机电办的划转及各项工作的衔接,充实必要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力量,保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为
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
五、各部门、各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廉洁奉公,办事高效,认真履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职责。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的各项规定,规范办事制度,努力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创造良好
的外部环境,千方百计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努力提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六、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职能和管理程序,仍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中编办字〔2000〕67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你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加挂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牌子,行政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及人员编制,原则上参照国务院的改革办法,划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机构设置及名称,
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00年10月11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定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在全省范围内加强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保证宪法切实有效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特作如下决定:

一、 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了党中央提出的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贯穿了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体现了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修改后的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入扎实地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宪法修正案,要在全省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运用多种方式,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理解这次修改宪法的总的原则,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宪法修正案的精神实质。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部门要运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大宣传宪法的力度。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把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千家万户。要把学习宪法同干部培训工作结合起来,同基层政权建设结合起来。各级干部培训学校、行政学院要把学习宪法列入培训计划,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知识培训。各地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讲座、讨论座谈、知识竞赛等行之有效的形式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做学习、贯彻实施宪法的模范,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

三、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与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结合起来

  依法治省归根结底是依宪法治省。宪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最根本的法制保证。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坚持用宪法的原则和内容指导各项工作,把宪法的相关内容贯彻到各自的工作中去。要进一步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充分认识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给社会阶层带来的新变化,充分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地位和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扩大爱国统一战线。要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科学内涵,切实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加强土地保护并使遭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地投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伟大事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要强化服务、责任和法治意识,切实做到既要规范和约束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坚决贯彻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新执法观念,改进执法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把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法为民,根据宪法修正案及时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保证法制统一,为营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良好法制环境创造条件。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依法监督,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依靠各级人大代表做好宪法的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的制度和措施,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004年是我国宪法颁布实施50周年,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各地要把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活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周年纪念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认真总结,分析形势,明确任务。要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贯彻实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