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47:02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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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劳动部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
动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
管理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家工人考核制度,我部印发了《
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综合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
4〕378号)。但是,目前社会上在工人考核、证书管理等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劳部发〔1994〕378号文件精神,在
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坚决制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培训与考核管理工作方面的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
要从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劳动法》和《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法
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凡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
规定》,通过考核合格的工人或其他劳动者,或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
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是国家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客观评价的凭证,是依法公证的有效证件。根据《工人
考核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证书是使用和调整工资的依据,各地区、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否定其合法性,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

  三、凡违反上述条例和规定,通过社会其他渠道组织的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
高级技师资格考评一律无效,其证书不能作为招工用人、求职就业以及国内外劳务
交流与输出时技能水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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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晋政第29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是国家法律赋予民兵的长期任务,也是每个民兵的应尽义务。
第三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第四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军事机关负责。
参与应急事件处理、追捕逃犯和破获重大案件,由使用民兵单位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请批准,由公安、武警、军事机关组成临时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
第五条 民兵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任务:
(一)护厂、护矿、护村、护路等;
(二)协助公安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三)保护重要日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执行应急机动任务。
第六条 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在组织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应按下列分工履行职责:
(一)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维护社会治安的组织指挥和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的组织、人员配备、政治教育、军事训练。
(二)公安机关负责对民兵治安组织通报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武警部队负责协助人民武装部对民兵进行执勤业务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培训,并对配属执行维护社会治安的民兵实施指挥。
第七条 凡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和乡村,均应建立民兵治安分队。民兵治安分队由所在单位的基干民兵编成。基干民兵较少的单位,可吸收普通民兵参加。
第八条 民兵治安分队成员,应选拔思想好、身体健康的优秀青年参加,按照自愿报名、群众推荐、乡(镇)或厂矿人民武装部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九条 民兵治安分队,应结合年度民兵组织整顿,进行调整补充,保持经常满员。
第十条 在下列单位和附近乡村组建民兵应急分队:重要交通、通信枢纽;监狱、劳改场所;大型水库、电厂、林区;武器装备、粮油物资仓库;其他易于发生突发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在地及大型厂矿企业,可根据需要组建民兵应急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直接掌握的治安机动力量,主要用于应付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应急任务。
第十一条 民兵应急分队成员,应从退伍军人和经过训练的优秀基干民兵中选配。
应急分队队长由人民武装干部、专职武装干部兼任。
第十二条 民兵应急分队的武器装备,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从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配备。机动车辆由组建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部门保障。执勤标志由省军区统一制发。
民兵应急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按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市、区)范围内临时动用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乡、镇和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分别由乡、镇政府和厂矿主要领导人批准,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
第十四条 民兵执行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任务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和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超出本辖区范围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调动民兵长期守护重要单位和目标,须经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涉及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的,须按规定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民兵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国防观念教育、政策法纪教育以及民兵性质和任务的教育,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八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把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的业务训练,作为民兵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训练计划。
民兵治安分队,应急分队在完成基干民兵训练任务的基础上,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应进行治安业务训练。
第十九条 各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所需活动经费,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和各级人民武装部商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二十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中,负伤、致残、牺牲等抚恤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和批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奖励。
(一)组织指挥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有突出贡献的;
(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或破案成绩显著的;
(四)执勤中能及时正确处置问题,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民兵在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应遵纪守法,服从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人民武装部门提请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备役部队遂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西省军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继续开展全国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完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为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创造条件。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税务系统的执法行为,努力实现税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树立税务机关规范
执法、文明服务、勤政高效的新形象。
二、检查内容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1999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主要是:
(一)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
(二)各地对《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是各地对自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纠正情况;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存在定率征收的问题;
(四)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六)各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
(七)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有无擅自提高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对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帐户利息的征税情况;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界定;
(八)对上市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情况,有无扣除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
(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执行情况,重点是生产性企业的认定,折旧办法、减免税的执行情况等;
(十)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情况;
(十一)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情况;
(十二)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问题;
(十三)听证和案件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是否依法举行听证,是否按规定执行查处分开制度,是否切实履行了审理监督职责;
(十四)税务行政处罚工作是否规范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五)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六)其他税收执法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对照国家统一税法,检查涉税文件;
(三)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或重点检查具体执法的文书、卷宗;
(四)对于需要印证的情况,可以向相关的纳税人、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为自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
,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进税收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也一并报送。
七、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总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评比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及纠正率、查补税额、报表填写和报送情况、执法检查总结情况等。
附件1: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
| | | | |
| | | | 减少税收收入 |
| 项| | | |
| 目|重|重|----------------------------------------------|
| |点|点| | | 对一般纳 | 税前列支/ | | |
| |检|检| 越权 | 擅自先征| 税人定率 | 补亏不合 | 滞纳金 | |
| |查|查| | | | | | 其他问题 |
| |单|面| 减免税 | 后返税款| 征收减少 | 规定减少 | 问题 | |
| |位|百| | | 税款 | 税款 | | |
| |数|分|-----|-----|-------|--------|--------|--------|
|类 | |比|户|减|补|户|多|追|户|减 |补 |户 |减 |补 |户 |少 |补 |户 |减 |补 |
|别 | | |数|少|缴|数|返|缴|数|少 |缴 |数 |少 |缴 |数 |收 |缴 |数 |少 |缴 |
| | | | |税|税| |还|税| |税 |税 | |税 |税 | |滞 |滞 | |税 |税 |
| | | | |额|额| |税|额| |额 |额 | |额 |额 | |纳 |纳 | |额 |额 |
| | | | | | | |额| | | | | | | | |金 |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混淆入 | | | |
| | | |
库级次 | | |税 |
-----| 违规 | |务 |
| |税 |处 |
中央混 | 批缓税 |务 |理 |
| |处 |决 |
地方 | |罚 |定 |
| |不 |书 |
-----|--------|当 |不 |
混 |已 |户 |涉 |清 |件 |规 |
淆 |调 |数 |及 |缴 |数 |范 |
入 |库 | |税 |税 | |份 |
库 |数 | |款 |款 | |数 |
数 | | |数 |数 | | |
| | | | | | |
--|--|--|--|--|--|--|
21|22|23|24|25|26|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各省市在向总局上报时,1、2项仅指省级检查情况;填报金额单位为万元。
2.本表所填数据包括执行违规文件的情况。
3.本表未列明的事项,在总结报告中说明。
附件2:
2000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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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违规内容 | 施行日期 | 处理意见 | 处理结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违规文件统计数:违规文件合计 份,其中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 份,已纠正 |
| 份,纠正率 %;当地人大、政府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 份,已纠正 份,纠正率 %。 |
-------------------------------------------------
填表说明:
填报违规内容一栏,可以从简,但应讲清问题性质,必要时可附另页,或附原文副本、复印件。



200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