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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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表彰1999-2001年全国烟叶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1999年以来,全国烟叶产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和“市场引导,计划种植,主攻质量,调整布局”的烟叶生产指导方针,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烟草部门的努力下,烟叶种植面积得到有效控制,连续四年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国家计划内,总体上实现了三年压缩2000万担烟叶库存的目标,提高烟叶质量、调整烟叶结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涌现出一批烟叶工作先进单位。

为了鼓励先进,发扬成绩,进一步促进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国家局决定对在1999-2001年烟叶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云南省曲靖市等11个先进市(州)和云南省陆良县等25个先进县(市)进行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按照国务院有关烟草生产的总体要求,继续做好今后的烟叶工作,为烟叶生产全面走向良性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国家局号召全行业各单位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优化布局,优化结构”的烟叶工作重点,狠抓基础,狠抓规范,狠抓落实,努力实现烟叶生产产销平衡,稳定良性发展。

附件:

    烟叶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烟叶工作先进市(州):


  云南省曲靖市

  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省楚雄州

  贵州省遵义市

  贵州省黔西南州

  四川省凉山州

  重庆市黔江分公司

  福建省三明市

  河南省洛阳市

  陕西省安康市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烟叶工作先进县(市)



  云南省陆良县、宾川县、弥勒县、石林县、南涧县

  贵州省务川县、道真县、大方县

  四川省德昌县

  重庆市武龙县

  湖北省浏阳市、宣恩县

  湖南省浏阳市、龙山县

  广东省南雄市

  福建省武平县、宁化县、邵武市

  江西省石城县

  安徽省固镇县

  山东省诸城市

  河南省宜阳县

  陕西省洛南县

  黑龙江省宾县

  吉林省大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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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 



(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

(一)综合性公园;

(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四)街头游园;

(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 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规划、环保、市容、环卫、市政、文物、宗教、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园林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损害城市园林设施及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县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城镇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市城市园林规划布局标准及绿化指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园林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标准。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城市园林项目的审查。城市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园林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按照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项目,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预算。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规划设计应当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以水面、植被为主,因地制宜,各具特色。

在文物古迹或者风景名胜区周围建设园林项目,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建筑造型、体量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在综合性公园周围进行建设,建筑造型应当与园林景观相协调。园林雕塑造型设计应当优美、雅致,充分体现历史文化或者现代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 街头游园应当以绿化为主,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游人;居住区的花园、游园、庭园绿化应当相对集中,并配备必要的儿童、老人、残疾人活动设施;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庭园应当与单位建筑和功能相协调,符合城市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的保护与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和街头游园,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由文物管理单位或者园林管理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供公共享用的花园、游园、庭园,由居住区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单位的附属花园、游园、庭园,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城市现有的园林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因城市规划变更或者市政建设确需占用或者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市城市规划或者市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经批准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必须就近补偿相应的园林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城市市政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城市园林上空;确需从地下穿越园林的,须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园林植被和设施,保证游人安全。对绿化成果、园林用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在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内补栽。

第十九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和功能,不得损害公园植被、设施和环境质量。在园内局部举办展览、文体表演及其他单项活动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公园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应经市公安部门、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及专类园已有的水面、植被应当保持原有比例和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

在园林内设置为游人服务的商业摊点、游乐设施、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

第二十一条 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门前广场不得擅自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园林门票和园内游乐设施、展览及其他活动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的植物、动物、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

(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

(三)保持建筑物和游乐、服务等设施的整洁完好、标牌齐全完整、文字规范;

(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代建筑物,并设置标志和说明;

(五)游乐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六)动物、植物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交流、交换、展览。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的环境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园林清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

(二)保持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三)保持安静,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标准;

(四)不得焚烧枝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五)不得设置影响园林景观的广告;

(六)不得向园林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七)不得乱堆垃圾、渣土,乱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猛禽、猛兽和水上活动、游乐设施等重点部位的管理,保障游人安全;

(二)电动设备、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佩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园林;

(四)园林不得超容量接纳游人,节假日和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指派人员维护秩序;

(五)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畅通,游船、便桥、游乐设施应当有安全保障和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绿化成果,保护园林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游园守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

(三)攀折树枝,随意采摘花卉、果实;

(四)损毁园林设施及设备;

(五)伤害动物;

(六)擅自营火、烧烤、宿营;

(七)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八)其他有损于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责令停止侵害,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向园林排放污水的;

(二)向园林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

(三)噪声超过环境保护标准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管辖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从侵占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或每件处以十元罚款;造成园林用地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出租、转让城市园林用地以及其他改变园林用地性质的行为;

(二)园林用地比例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

(三)擅自在园林内设置游乐设施或者其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擅自在园林内设置商业网点、娱乐场所、广告标志的;

(五)各类管线擅自穿越园林的;

(六)擅自在园林内举办展览、文体表演以及其他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在园林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园林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干上涂写、刻画和贴挂的;

(三)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的;

(四)焚烧枝叶、垃圾或者其他杂物的;

(五)乱堆垃圾、渣土、乱倒污水、粪便及其他污物的;

(六)车辆擅自进入园林内的;

(七)击打园林内观赏动物或者向园林内观赏动物乱投杂物的;

(八)其他损害园林公物的。

违反第(一)项的,处以五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以五元以

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第

(八)项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园林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伤害的,应当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拒绝、阻挠园林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所处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地方财政。园林公物受损的赔偿费应当用于园林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需要什么

朱龙岗


  鲁迅说,真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当前时局固有不尽人意之处,但逃避与堕落都不是出路,唯一的途径是直面现实,分析现实,提出问题,解答问题。

  中国当前最大的现实是什么?

  中国被全盘西化了,从骨子里下意识向西方低头了。中国低头的最突出表现是创造力的缺失,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上拿来主义盛行,中国人有创造力,但中国没有创造力。

  为何中国没有创造力?

  从客观上来说,满清故步自封,自我阻碍,缺乏创造的动力;民国动乱,朝纲废弛,没有发展创造力的环境;建国后改革开放前,创造力有了很大提到,但不民主的政权使得一切唯领导人之言是瞻,创造力畸形发展并被无限幻化,典型是“大放卫星”;改革开放后,国人被饿怕了,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发展生产力,忽略了创造力。

  从主观上来看,创造力的缺乏缘于国人心中深深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在满清的时候主要表现为对西方文明恐惧感,民国至改革开放前则夹杂着三分恐惧、七分崇拜,现在则完全是崇拜,甚至把它正当化了。看看图书馆的现当代书籍,学校设置的课程,有多少不是介绍的西方文明?看看我们日常生活接触的事物,汽车、衣服、电视、手机、电脑,甚至建筑物的外观,有多少不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国人日日与西方文明耳濡目染,缺什么就从西方拿什么,像一个不能断奶的婴儿,唯独忘掉了自己的尊严与价值,心甘情愿充当西方的劳动力与产品倾销地。应当看到,自卑感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国人的不自信,一个对自己都不自信的国家,又谈何创造?

  怎样才能提高创造力?

  前面已提到,中国人并不缺乏创造力,而是要么创造力被压抑住了,要么将创造力用到其他地方。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一)找出到底是什么东西压制了创造力;(二)将中国人的创造力用到该创新的地方。

  针对第一点,有人说不民主的政权阻碍了创造力,但苏俄的极权并没有阻碍其创造力的发展,看来创造力不一定与政权性质有关系,创造力与一个民族的自信或血性有深深的因缘。什么压制了中国的创造力?不是政治的不民主,不是经济的落后,不是传统文化的衰微,而是一个民族长期寄生于西方导致的民族自信感的丧失。这表现在,自然科学着重对西方学术成果吸收引用,忽视国内基础科学的研究创新;社会科学上,缺乏实证研究的精神,学者急功近利与社会现实隔离太远。要创新,就要毅然与西方文明断奶,多拿出点真正令国人引以为豪的东西,而不是钻到旧纸堆与废墟中才能找到民族自信。

  第二点,中国人有一种创造力是世无伦比的,那就是"关系",但这种关系只会增加交易成本,与真正的创造力并无实益。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一味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忽略了创造力,由于大部分生产力需要靠制造型企业产生,中国沦为世界的加工厂也是必然。如果以创造力立足的话,虽然中国不一定能取得倍速的经济增长,但依中国巨大的脑力资源与市场,在一定期限内取得世界领先地位还是有可能的。由于创造力的附加值与生命周期要比生产力的更大、更长,国人生活水平将得到稳定增长,而不像当前这样受制于世界市场。

  总之,以生产力作为发展动力的模式是不稳定、低层次的,中国当前及以后的发展应围绕创造力进行,使创造力不再是几个个人、几个分散的研究机构的事情,而应是大部分人与机构参与的、成产业化体系化的世纪工程。在奥巴马政府的新政中,环境与新能源政策成为美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其实质是依创造力而非制造业立国。同美国新政相比,中国的四万亿又有多少投入到创造力中?多乎哉?不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