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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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GB/T12655—1998<卷烟纸>国标第1号修改单的函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以国烟科监函[2002]28号文报批的GB/T12655—1998《卷烟纸》第1号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予以批准,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2年第10期公布。于2002年10月16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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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文件
张政发[1999]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9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加强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要加强学习、多议大事、多办实事、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直接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员会、各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规范性文件。

十、市审计局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一、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 讨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 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 通报市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五) 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 讨论通过提案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 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 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 分析市内外形势;

(六) 通报和讨论市人民政府的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副市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十七、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的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尤其是需要区县长参加的,要严格控制。

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要减少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应当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与会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张政办发[1998]7号);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方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二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言发文,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政府办公室名言发文,一般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问题,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市长、副市长签发。

二十六、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发布。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报送公文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存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应当安排负责同志随行;但要尽量减少各级陪同人员,不要陪餐;不搞迎送仪式。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省内各地州市领导同志及其他重要客人来张考察,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市对口部门、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二、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区县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新闻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单位和区县的会议或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以有关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四、市长、副市长出国,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并经市外事办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再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批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县处级干部出国,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区县提出报告,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外事办审批。

三十五、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外事办审核,报市面上民政府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对台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以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市侨办审核,外出请示报告制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十六、市长出省,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省长或副省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三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及文件传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和各区县的区县长出市,要向市长或副市长请示报告,并指定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外出请示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承办。


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8日,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等
煤炭工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地质总局,有关省(区)、计划单列市经(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关分行:
为加强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切实用好贷款并发挥应有的效益,1994年煤炭部提出了《煤炭工业部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根据一年来的实际执行情况,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煤炭部共同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订了《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的管理,切实用好贷款并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银行贷款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扶持煤炭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贴息贷款,这是给国有重点煤矿减人提效和解决富余职工分流转产二次就业的一项特殊扶持政策。
第二条 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按技改专项贷款进行管理,主要用于转产和发展多种经营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也可用于项目所需流动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三条 贷款要重点扶持衰老报废矿井多、减人提效任务重和特殊困难的企业,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就业容量大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贷款的单位必须在其所在地工商银行开户。
第五条 煤炭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调整产业结构,分流转产人员,发展多种经营、第三产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编报程序
第六条 企业根据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结合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编制下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经省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初审后报煤炭部。
第七条 年度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有:
1.上年度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本年度建议计划安排的依据和原则,并按产业结构、建设性质说明本年度建议计划的投资构成。
3.按煤炭部统一格式和要求填报建议计划表。
第八条 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具有还贷能力。归还贷款期限(含项目建设期)一般控制在3—5年。
2.新开项目要具有按审批权限批准的有关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
3.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续建项目不能突破该项目原定贷款规模。
第九条 煤炭部对项目建议计划协调、平衡和审查后,由煤炭部下达贷款项目建议计划评审通知。
第十条 项目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积极会同当地工商银行、计经委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评估,审查意见由省(市、区)煤炭机构和工商银行分行分别反馈到煤炭部和中国工商银行。
第十一条 煤炭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对贷款项目建议计划审定后,由煤炭部下达贷款项目计划,中国工商银行下达相应贷款指标。

第三章 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项目必须有经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要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可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按以下规定办理。总投资(含贷款和自筹,以下同)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报煤炭部备案;3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报煤炭部审批;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煤炭部提出预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可按上述规定下浮一级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属火工产品、压力容器或设备等国家控制生产的产品,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或煤炭部授权的专业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含港、澳、台)合资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营项目,其审批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资金落实
第十六条 贷款可由矿务局(或相当企事业单位)对当地工商银行实行统贷统还,有条件的项目开发单位也可以实行自贷自还,按期归还贷款,签订相应的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到位后,贷款单位须将有关文件抄送财政部驻所在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及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扶持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等有关政策,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具体纳税办法。

第五章 贷款项目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十九条 贷款项目计划下达后,贷款单位要积极与当地工商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落实贷款资金。并于每月初(3日以前)将贷款资金到位情况报煤炭部。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按计划进行。项目单位必须按煤炭部规定填报项目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一条 实行项目负责制,对项目调研、筹资、设计、施工、建成后的经营和还贷,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项目投产后,要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保证按期还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进行调整。个别项目确须调整时,经当地工商银行审查同意后,可在贷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间调整贷款额,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由原设计部门重新调整概算,按项目审批权限逐级批复。停止贷款项目和更换新的贷款项目,贷款单位征得当地工商银行同意后,须报煤炭部和工商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投产经营1年后,按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单位组织项目后评估,企业评估情况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评估情况要报煤炭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自筹资金不落实,拖延工期,甚至终止,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项目单位负责,并追究有关单位、决策者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贴息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论证、评估,按半贴息进行经济分析。
第二十六条 经财政部审核,每笔贷款由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指标内据实贴息,期限为3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贷款到位之后,将贷款合同副本和利息划拨单由省煤管局或直属矿务局汇集按季度报煤炭部。
煤炭部按季度将利息划拨单复印件集中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煤炭部,煤炭部再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据实冲减财务费用。煤炭部应按季度将贴息资金拨付情况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截留贷款贴息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煤炭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