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局令第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1号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物制品质量管理,保证生物制品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以下简称批签发),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生物制品批签发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
第四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标准为现行的国家生物制品规程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药品标准。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按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生产、检验完成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六条 申请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必须具有下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一:
㈠药品批准文号;
㈡《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㈢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批准注册证明。
第七条 申请批签发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资料的格式,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制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
第八条 申请批签发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及样品:
(一)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印章的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
(三)检验所需的同批号样品;
(四)与制品质量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进口预防用疫苗类生物制品应当同时提交生产国国家药品管理当局出具的批签发证明文件,并提供中文译本。
第九条 对于效期短而且检验周期长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在完成生产后即可向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批签发。
第十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进口时,其批签发申请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接到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予以退审,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章 检验、审核与签发
第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设备,符合生物制品检验或者审核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可单独采取资料审查的形式,也可采取资料审查和样品检验相结合的方式。样品检验分为全部项目检验和部分项目检验。
具体品种所采用的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方式以及检验的项目,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组织论证后确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否加盖质量保证部门印章、是否有负责人签字;
(二)生产用菌种、毒种、细胞等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工艺是否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工艺一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否达到国家药品标准的要求;
(四)制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五)制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品种审查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增加检验项目的情况及理由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果作出批签发的决定,并向申请批签发的药品生产企业发出批签发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时限的要求: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受理批签发申请后,疫苗类制品应当在55日内完成;血液制品类制品应当在30日完成;血源筛查试剂类制品应当在15日内完成;其他类制品应当根据该制品检验周期确定其具体的检验或者审核时限。
第十八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作出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结论的,应当将延期的理由和时限书面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对申请资料中的有关数据需要核对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方式通知批签发申报企业。自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至申报企业将核对结果及其原始记录回复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为止的期间不计入时限。
第二十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资料审查的需要,派员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抽样。
第二十一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签发应当在5日内完成。符合要求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签发《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发送申请批签发的企业,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申报资料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三)申请企业对需要核对的有关数据的回复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由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顺序编号,其格式为“批签×(进)检××××××××”,其中,前×符号代表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或者机构的简称;后8个×符号的前4位为公元年号,后4位为年内顺序号。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复审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自收到药品生产企业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其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核检验的,其样品为原承担批签发的药品检验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审工作完成后5日内向申请复审的企业发出复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不再受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原《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废止。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在销售时,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该批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批签发不合格的生物制品由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记录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担批签发检验或者审核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形的,已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销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物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是指每批生物制品从原材料至包装的生产全过程及检验中影响生物制品质量和结果正确性的操作要点及结果,并由企业质量保证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因公共卫生健康的需要,为控制疫情或者突发事件而紧急使用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以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或者其他国际组织捐赠的按照批签发管理的疫苗类制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免予批签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6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目录:
附件:1.《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2.《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3.《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4.《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附件1:
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
┌──────────────────────────────────────────────┐
│制品名称: │
├──────────────────────────────────────────────┤
│商品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送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品量: │检验项目: │
├────────────────────────────┼─────────────────┤
│规格: │剂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申请日期: │
├──────────────────────────────┼───────────────┤
│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
├──────────────────────────────┴───────────────┤
│生产单位地址、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备注: │
└──────────────────────────────────────────────┘
注:有选择的项请在“[ ]”内划“√”
(每张申请表只填写一个批号的内容)
附件2:
生物制品批签发登记表
检品编号:
┌──────────────────────────────────────────────┐
│制品名称: │
├──────────────────────────────────────────────┤
│商 品 名: │
├──────────────────────────────────────────────┤
│申报单位: │
├──────────────────────────────────┬───────────┤
│生产企业: │产地: │
├──────────────────────────────────┴───────────┤
│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 │
├──────────────────────────────────────────────┤
│收审项目: │
│ 记录摘要〔 〕 全套制检记录〔 〕 │
│ 检品及相应制检记录摘要〔 〕; 检品及相应全套制检记录〔 〕 │
├────────────────────────────┬─────────────────┤
│批 号: │批量/进口量: │
├────────────────────────────┼─────────────────┤
│生产日期: │有效期至: │
├────────────────────────────┼─────────────────┤
│检 品 量: │检验项目: │
├────────────────────────────┼─────────────────┤
│规 格: │剂 型: │
├────────────────────────────┼─────────────────┤
│包装规格: │企业自检结果: │
├────────────────────────────┴─────────────────┤
│稀释液情况: 稀释液规格: │
│ 批 号: │
│ 有 效 期至: │
├──────────────────────────────┬───────────────┤
│报验方式: 送审(检)〔 〕邮寄〔 〕 │登记日期: │
├─────────────┬────────────────┼───────────────┤
│送检人: │经手人: │主管科室接收人: │
├─────────────┴────────────────┴───────────────┤
│申报单位地址: │
├──────────────────────────────────────────────┤
│备注: │
│ │
└──────────────────────────────────────────────┘
预留量:
附科3:
生 物 制 品 批 签 发 合 格 证
Certificate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证 书 编 号:
Certificate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complies with the provisions for the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has been approved for release.
本证明系基于对企业申报的制品批制造及检验记录摘要的审查(和实验
室检定)而签发。
This certificate is based on examination of summary manufacturing protocol(and
Laboratory test(s)).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附件4:
生物制品批签发不合格通知书
Notice of N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编 号:
No:
制品名称 ▁▁▁▁▁▁▁▁▁▁▁▁▁▁▁▁▁▁▁▁▁▁▁▁▁▁▁▁▁▁▁▁
Name of the product
生产企业 ▁▁▁▁▁▁▁▁▁▁▁▁▁▁▁▁▁▁▁▁▁▁▁▁▁▁▁▁▁▁▁▁
Manufacturer
地 址 ▁▁▁▁▁▁▁▁▁▁▁▁▁▁▁▁▁▁▁▁▁▁▁▁▁▁▁▁▁▁▁▁
Address
收检编号 ▁▁▁▁▁▁▁▁▁▁ 批 号 ▁▁▁▁▁▁▁▁
Regis.Code Lot No.
剂 型 ▁▁▁▁▁▁▁▁▁▁ 规 格 ▁▁▁▁▁▁▁▁
Dosage Form Strength
有效期至 ▁▁▁▁▁▁▁▁▁▁ 批量/进口量▁▁▁▁▁▁▁
Valid until Quantity
经审查,上述制品不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的有关规定,判定不合格。
The product mentioned above does not comply with the concerned provisions
for the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and is not approved for release .
不合格项目为 ▁▁▁▁▁▁▁▁▁▁▁▁▁▁▁▁▁▁▁▁▁▁▁▁▁▁▁▁▁▁
The item(s) of out of specification is (are ) ▁▁▁▁▁▁▁▁▁▁▁▁▁▁
签发人:
Issued by
(公 章)
年 月 日
Year Month Day
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成因之剖析——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刍议之一
作 者: 袁 青 锋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债权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时间长短不一,分布远近不同,主张债权的证据保存现状不同,致使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客观存在。笔者通过审判实践发现影响破产企业债权清收的因素主要有:
一、破产债权底数不清。
通过审理破产案件,笔者发现大多数企业存在着破产债权底数不清的问题。一是对欠款方的基本情况不清,如只知道对方的大概单位名称,不知具体地理位置;有的帐上有一个具体的单位名称、地址,到实地一查,不是根本就没有这个单位,就是该单位早已搬迁、合并、倒闭或破产,而债权人却一无所知;二是债权数额不清。帐上一个数,实际一个数;帐上欠款数额经与对方核对,早已结清大部或已清,有的对方退货却未下账;有些对外债权在账册上有反映,而实际上该笔债权已经回收但没有下账;有些对外债权的债务人名称不详或是无从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有些对外债权纯粹属于会计意义上的项目,因没有相应的会计凭证入帐而挂为“应收账款”,在法律上并不能成为可以依法清收的债权;有些债权则属于约定的返利所形成的,因无法取得凭证而挂于账上;有些则是企业没有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给债务人,债务人不支付相应的款项而形成债权;有些债权则已被业务人员收取或是被他人收取而没有入账;有些债权则属于对方强行扣下的质量问题、破损、差件、宣传促销费用等而形成,实际上很难清收。破产企业债权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不排除不法分子故意利用对外债权的特点和财务管理上的混乱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主张债权的证据不足。
由于破产企业管理上长期存在的问题或后期监管缺失,财务结算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企业出现债权证据不详、不足的问题。很多债权就是账上的一个数字,既没有合同、协议、对账单或欠条,也没有完整的发货、退货、付款记录,原始凭证少的可怜,许多账务内部手续交接不清。手续不全,清收债权就丧失了基本的条件。
三、破产债权大多已过诉讼时效。
大多数企业没有注重诉讼时效问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要求对方制定还款计划,也没有按制度每年对账。催收债权主要依靠原业务员,而双方往往口头承诺多,书面条据少。虽然业务员每年都多次催收,但因没有书面证据,一旦进入破产债权清收程序,对方往往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使债权清收无法依法进行。
四、破产债权分布广泛,清收成本过高。
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遍布全国各地,数额不一,清算组和法院上门清收必然会产生差旅费,如果支出了差旅费能够收回比差旅费较高的债权,清收是比较成功的,但由于债权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往往是清收效果不佳。很多破产企业本身没有多少有效资产,清收费用无法保证。笔者参与经办的城固酒厂破产案,由于该厂创办于1952年,“城古酒”是陕西省品牌产品,其业务范围很广。由于破产债权分布广泛,这就给债权清收带来了一定难度。许多债务人欠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如进行清收有可能差旅费支出大而收回成效小。
五、破产债权情况复杂,法院办案人力不足。
对于规范经营的企业法人,破产债权清收难度相对较低,一般还能配合确认、清偿工作,有些讲诚信的商户也能采取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清偿债务。而对于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闻知企业已破产,往往从时效、证据等多方面开脱责任,即使证据齐全,也会千方百计想法赖账。破产债权中许多单位已倒闭、搬迁,无法核对账务和清收;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已改制,原单位早已不存在;许多个体经营户在原址已无法找到,多数对外债权如果不进行上门清收则连债权的基本情况都无法明了,而对外债权清收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挤出充足时间进行清收,只能“蜻蜓点水”式的外出清收,收效甚微。
六、破产债权瑕疵较多,法院很难依法确认。
清收债权,首要的工作是确认债权,而债权确认工作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破产债权往往主张债权的证据不充分,主张债权诉讼时效未超的依据不充分。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破产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债务人于限定的时间清偿债务。但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众多的债务人,清算组不可能逐个去亲自核对,大多数只能通过邮寄的方式取得联系。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有回音倒还好处理,困难的是通知发出后,有的杳无音信,有的因各种原因信被邮局退回,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往往使债权确认工作陷入僵局。
七、清算组缺乏债权清收的能力。
对于破产清算组来说,安置职工是第一要务,且从清算组的人员组成结构来看,基本上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法律专业知识缺乏,多数成员没有追债经验。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破产清算是其额外工作,其既无时间也无能力开展追债。即使让他们出外清收,也只能是出出差而已,顶多见个面督促一下,并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八、债务人普遍有逃避债务思想。
清算组送达《清偿债务通知书》后,只有极少数债务人承认债务,多数都会提出异议,或认为债务不存在或说已清偿,有的债务人还提出让清算组提供其单位或业务人员认可的有关凭证再进行核对,而清算组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破产企业停产时间长,对外债权很容易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的变化、自身凭证的不足、长时间没清收而落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理由自然也就多了,加之一些债务人自身负债累累,对破产债务正好能赖就赖。
从上述影响破产企业债权清收的因素来看,只有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处分财产职能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问题。当然,破产案件绝大多数是由债务人自己申请引起的。每一个破产企业在向法院申请立案前,都经过了充分的协商、酝酿阶段。破产企业申请破产,往往要长时间的论证、筹备和内部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审批。所以,有破产想法的企业,应在破产申请准备阶段,积极收集证据,加大债权清收力度,这时企业没有破产负担,债务人也没有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念头,应该是债权清收的最好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