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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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2〕6号
 


江阳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希各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


  我市滨江路作为全市人民休闲娱乐的开放式公园,以其优美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曾荣获联 合国人居中心良好范例奖,也为我市荣获国家卫生城市称号增添了荣誉。但由于管理体制和 管理工作的滞后,使我市滨江路占道经营、流动售货日益增多。特别是原滨江路管理处撤消 后,管理脱节,使滨江路市政、园林设施损坏严重,治安案件突出,环境卫生恶劣,脏乱差 现象越来越普遍,严重影响了我市改革开放和国家卫生城市形象。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 境和生活质量。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引起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为了迅速改变 这种不利局面,现提出滨江路综合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希各管理部门按此方案立即组织实 施。
  一、综合整治
  (一)成立滨江路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市长肖天任,副组长:副市长李小端、蔡炳 中。综合整治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李文泉,副主任:郑国忠、杜志伟、杜保平 、谢永桥、王洪波、张方正、付永全。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泸州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 环保局、市文化局、市交通局、江阳区政府等部门。整治期间各成员单位还应确定1名 专职工作人员。
  (二)颁发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滨江路管理的通告。
  (三)综合整治时间、范围。
  时间为2002年1月25日至2月5日。整治范围为滨江路和沿线入口路段、河岸、渔船等。
  (四)整治内容
  1清理占道经营。按市政府通告要求,凡占道经营者只允许在未临江面人行道内且留足1米 人行通道。统一规范桌、椅、遮阳棚(伞)。
  2清理各种店招牌、灯箱、广告,按城市管理要求并配合滨江路光亮工程规划设置。
  3取缔流动售货摊点和除执行公务外的其他进入滨江路的车辆,将滨江路口设置的栏杆全 部拆除,移至各进入滨江路路口处。
  4检查清理河滩、渔船的经营项目、环境卫生以及规范管理情况。
  5清理各入口路段的摆摊设点,违章建筑。
  6清理超标排放的烟尘、噪声,取缔市政府通告中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室外烧烤和音乐 茶座。 7整治将猫、狗等宠物带入滨江路的行为。
  8整治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
  9整治期间,按照高标准要求,城管、规建、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整治行动对市政环卫 设施、园林绿化、景点、河滩、餐饮渔船、光亮工程、交通设施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改造 和维修。
  (五)参加综合整治单位及人员
  1牵头单位为市城管局,抽调工作人员9人、公安4人(治安、交警各2人)、工商、规建、环 保、卫生、文化、交通等部门各抽调2人。
  2各新闻单位在整治期间派人对滨江路整治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 曝光。
  (六)检查验收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滨江路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
  二、综合管理
  综合整治结束后,由市城管局牵头转入日常管理。
  (一)市城管局成立专门的滨江路城管监察中队,公安派2人(治安、交警各1人)长驻中队,采 取分段定点和分组巡逻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夏季从上午7 :30 至晚上23:00,冬季从上午8 : 00 至晚上21:00,按市政府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天候管理。
  (二)凡进入滨江路经营的座商或占道经营户,必须按市政府通告要求,积极支持滨江路的管 理,办理完善有关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地点、面积、经营项目经营。
  (三)滨江路及梯步、护坡由市城管局牵头管理;河滩、沿江船只由交通部门牵头管理。其它 管理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采取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和一站式 服务的形式,现场办理各种证照。
  (四)滨江路各通道的卫生管理,严格按照市、区事权职责划分,16米以上(含16米)由市里负 责,16米以下的环卫清扫保洁、综合整治由江阳区负责。
  (五)设立滨江路军民(警民)共建一条街,让全社会都关心滨江路、参与滨江路管理。
  (六)在适当位置设立公益广告或警示牌,适当增加文化设施。
  (七)除滨江路两端入路口外,其他进入滨江路路口设置隔离礅。
  (八)滨江路管理按职能分工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三、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在综合整治和综合管理中,要求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必须到位,密切配合。
  (二)为确保滨江路按高标准要求清理整治和长效管理,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解决滨江路整治 期间和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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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规定。
彭真同志在1980年4月18日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上的讲话中,首次将其概括为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权”(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之一,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这一职权,既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又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鲜明的人民性,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情况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依然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迫切需要加以改善和强化。
本文从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分析这一职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拟提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增强人民主体地位,体现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来代表人民决定国家重大事务。地方人大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充分反映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性质,是主权在民宪政原则的直接体现。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来行使国家权力。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实现国家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一项重大决策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要控制和减少决策的风险和成本,必须完善决策机制,严格按规定程序决策,积极推进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体现了民主性和科学性原则。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按照民主程序,通过调查研究、民意反馈、评估论证等环节,可以使决策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体现民利;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是全体人大代表或全体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并严格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使决策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实际。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过程就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过程,是实现决策权监督的重要的机制保障。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核心权力之一,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这一职权的实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对重大事项的界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运作程序没有统一规定。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规定过于宽泛、原则,没有具体规定重大事件的范围、启动讨论的程序、决定约束力的大小、行使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与政治责任等,在实践中不便于操作。虽然有些省、市、县人大制定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暂行规定,但都处于探索阶段,缺少比较成熟的经验,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比较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是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不足,缺乏行使权力的主动性。
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对影响大局的重大事项主动决定的较少,职权功能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三是没有理清楚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和政府执行权的关系。
“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党政不分的传统政治体制存在较大的惯性,对本行政区域内应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不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被弱化、虚化。
四是能力不足,自身建设需要强化。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力量较为薄弱、研究机构比较缺乏,尤其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相当匮乏。
三、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建议
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在现实中面临的上述困境和问题,就进一步强化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权,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增强程序的可操作性。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对法律有规定但不具体或者法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做到既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确定重大事项,着力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反映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要求。因地制宜,善于把具体事项放在特定的环境中进行具体分析,加以考察和界定,确保作出的决议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真正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确定为重大事项,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意愿的决定。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严格规范程序。
1、提出。重大事项可以由同级“一府两院”提出,也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还可以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或部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2、受理。重大事项提出后,应先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重大事项的范围对提出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
3、调研。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已受理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可供选择的方案。
4、审议。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常委会会议,进一步讨论审议提交的重大事项原案,做出决议、决定,转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实施。
5、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适时听取办理落实情况的汇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大代表对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及时进行跟踪督办等形式,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科学认识重大事项决定权,强化三种意识。
1、强化民权意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表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
2、强化党执政基础的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人民意志,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能够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社会基础。
3、强化法治意识。依法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弥补没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足;避免在重大事项上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避免决策的恣意,实现决策的法制化和制度化。
(三)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执行权的关系。
1、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党委决策”与“人大决定”,在管理国家事务中都居于支配地位,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以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但是两者之间存在重要的区别,除了决策程序、法定的机关和表现形式不同外,还表现在:党委作出的决策,具有引导性、指导性和号召性,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内,对象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具有约束力,对国家和全社会不具有强制性;而人大作出的决定,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全体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才能对国家、社会和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在程序上,党委作出决策后,可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或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努力实现党委的主张和意图。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积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2、政府执行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其执行机关,人大的决议决定,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政府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决策活动,必须合法,不能超越职权范围。政府对应该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提请或报告,并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执行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同时,人大常委会要尊重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能事无巨细、越俎代庖干预政府工作。真正做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真正形成“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代表人民决定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机关。
(四)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其人员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决定权能否正确、有效行使。为此,要做到“三加强”。
1、加强学习。认真学习政治、法律、经济以及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建设学习型机关,努力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不断提高履职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综合素质,切实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组成人员的知识、能力和年龄结构,选派年富力强,精通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的专门人才,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人员的比例,不断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人大工作队伍,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法定职权提供组织保证。
3、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使形成的决议决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通过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吴秀云 临清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31日 财税〔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证券结算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按照《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和回购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逐日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证券公司因计提上述风险准备金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