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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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
统一, 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
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略)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  文号     │ 发布时间  │  废止理由      │├──┼─────────────────┼────────┼───────┼────────────┤│1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999年市人民政府│1999年1月8日 │根据WTO规则       ││  │                 │令第8号     │       │            │├──┼─────────────────┼────────┼───────┼────────────┤│2  │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津政发[1998]5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WTO规则       ││  │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        │       │            ││  │办法的》通知书         │        │       │            │├──┼─────────────────┼────────┼───────┼────────────┤│3  │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 │适用期已过       ││  │定的《天津口岸<关于加强疏港工作的 │        │       │            ││  │几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   │        │       │            │├──┼─────────────────┼────────┼───────┼────────────┤│4  │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8月18日 │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  ││  │定》的决定            │令第78号    │       │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  │                 │        │       │流动条例》取代     │├──┼─────────────────┼────────┼───────┼────────────┤│5  │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 │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  │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 ││  │                 │        │       │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   │├──┼─────────────────┼────────┼───────┼────────────┤│6  │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 │根据WTO规则       ││  │雇员管理规定           │令第85号    │       │            │├──┼─────────────────┼────────┼───────┼────────────┤│7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办法》的决定          │令第96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8  │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令第98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9  │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0 │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 │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法》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1 │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  ││  │的通知              │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                 │        │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  │                 │        │       │,消防条例》取代    │├──┼─────────────────┼────────┼───────┼────────────┤│12 │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1997年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   ││  │法》的决定            │令第117号    │       │            │├──┼─────────────────┼────────┼───────┼────────────┤│13 │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津政发[1997]110 │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意见》│号       │       │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  │的通知              │        │       │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  │                 │        │       │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 │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 │津政发[1997]114 │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  │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号       │       │合WTO规则的要求     │├──┼─────────────────┼────────┼───────┼────────────┤│15 │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6号    │       │            │├──┼─────────────────┼────────┼───────┼────────────┤│16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17 │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9号    │       │            │├──┼─────────────────┼────────┼───────┼────────────┤│18 │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0号    │       │            │├──┼─────────────────┼────────┼───────┼────────────┤│19 │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2号    │       │            │├──┼─────────────────┼────────┼───────┼────────────┤│20 │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1号    │       │            │├──┼─────────────────┼────────┼───────┼────────────┤│21 │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2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3号    │       │            │├──┼─────────────────┼────────┼───────┼────────────┤│22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3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5号    │       │            │├──┼─────────────────┼────────┼───────┼────────────┤│23 │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6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6号    │       │            │├──┼─────────────────┼────────┼───────┼────────────┤│24 │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8号    │       │            │├──┼─────────────────┼────────┼───────┼────────────┤│25 │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996年市人民政府│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  ││  │                 │令第69号    │       │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        │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        │       │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  │                 │        │       │例》取代        │├──┼─────────────────┼────────┼───────┼────────────┤│26 │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27 │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2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    ││  │》细则              │令第36号    │       │            │├──┼─────────────────┼────────┼───────┼────────────┤│28 │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9号    │       │            │├──┼─────────────────┼────────┼───────┼────────────┤│29 │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2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0号    │       │            │├──┼─────────────────┼────────┼───────┼────────────┤│30 │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1号    │       │            │├──┼─────────────────┼────────┼───────┼────────────┤│31 │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2号    │       │            │├──┼─────────────────┼────────┼───────┼────────────┤│32 │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的暂行规定            │令第43号    │       │            │├──┼─────────────────┼────────┼───────┼────────────┤│33 │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34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行处罚的规定           │令第47号    │       │            │├──┼─────────────────┼────────┼───────┼────────────┤│35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36 │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1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9号    │       │            │├──┼─────────────────┼────────┼───────┼────────────┤│37 │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2号    │       │            │├──┼─────────────────┼────────┼───────┼────────────┤│38 │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    │1995年市人民政府│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3号    │       │            │├──┼─────────────────┼────────┼───────┼────────────┤│39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7号    │       │            │├──┼─────────────────┼────────┼───────┼────────────┤│40 │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5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8号    │       │            │├──┼─────────────────┼────────┼───────┼────────────┤│41 │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管理办法             │令第19号    │       │            │├──┼─────────────────┼────────┼───────┼────────────┤│42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0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1号    │       │            │├──┼─────────────────┼────────┼───────┼────────────┤│43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3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44 │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7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4号    │       │            │├──┼─────────────────┼────────┼───────┼────────────┤│45 │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细则              │令第26号    │       │            │├──┼─────────────────┼────────┼───────┼────────────┤│46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7号    │       │            │├──┼─────────────────┼────────┼───────┼────────────┤│47 │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8号    │       │            │├──┼─────────────────┼────────┼───────┼────────────┤│48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9号    │       │            │├──┼─────────────────┼────────┼───────┼────────────┤│49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7号    │       │            │├──┼─────────────────┼────────┼───────┼────────────┤│50 │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4月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8号    │       │            │├──┼─────────────────┼────────┼───────┼────────────┤│51 │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1日 │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  ││  │                 │令第60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  │                 │        │       │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  │                 │        │       │卫生管理条例》取代   │├──┼─────────────────┼────────┼───────┼────────────┤│52 │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6月2日 │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   ││  │                 │令第61号    │       │            │├──┼─────────────────┼────────┼───────┼────────────┤│53 │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号     │       │            │├──┼─────────────────┼────────┼───────┼────────────┤│54 │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8号     │       │            │├──┼─────────────────┼────────┼───────┼────────────┤│55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9月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11号    │       │            │├──┼─────────────────┼────────┼───────┼────────────┤│56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 │1993年市人民政府│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3号    │       │            │├──┼─────────────────┼────────┼───────┼────────────┤│57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月7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8号    │       │            │├──┼─────────────────┼────────┼───────┼────────────┤│58 │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2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序管理规定            │令第49号    │       │            │├──┼─────────────────┼────────┼───────┼────────────┤│59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4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0号    │       │            │├──┼─────────────────┼────────┼───────┼────────────┤│60 │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54号    │       │            │├──┼─────────────────┼────────┼───────┼────────────┤│61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1992年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  ││  │                 │令第55号    │       │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  │                 │        │       │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  │                 │        │       │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 │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2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3号    │       │            │├──┼─────────────────┼────────┼───────┼────────────┤│63 │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5月1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5号    │       │            │├──┼─────────────────┼────────┼───────┼────────────┤│64 │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7月23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36号    │       │            │├──┼─────────────────┼────────┼───────┼────────────┤│65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则                │令第37号    │       │            │├──┼─────────────────┼────────┼───────┼────────────┤│66 │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2日 │根据WTO规则       ││  │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   │令第38号    │       │            │├──┼─────────────────┼────────┼───────┼────────────┤│67 │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43号    │       │            │├──┼─────────────────┼────────┼───────┼────────────┤│68 │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      │1991年市人民政府│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44号    │       │            │├──┼─────────────────┼────────┼───────┼────────────┤│69 │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2月1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法                │令第19号    │       │            │├──┼─────────────────┼────────┼───────┼────────────┤│70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1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22号    │       │            │├──┼─────────────────┼────────┼───────┼────────────┤│71 │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安管理办法            │令第23号    │       │            │├──┼─────────────────┼────────┼───────┼────────────┤│72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       ││  │                 │令第24号    │       │            │├──┼─────────────────┼────────┼───────┼────────────┤│73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 │1990年市人民政府│       │            ││  │定                │令第27号    │1990年11月4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74 │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 │1990年市人民政府│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29号    │       │            │├──┼─────────────────┼────────┼───────┼────────────┤│75 │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5月29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办法               │令第12号    │       │            │├──┼─────────────────┼────────┼───────┼────────────┤│76 │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6月14日 │适用期已过       ││  │理暂行规定            │令第14号    │       │            │├──┼─────────────────┼────────┼───────┼────────────┤│77 │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 │1989年市人民政府│1989年8月28日 │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车管理办法            │令第15号    │       │            │├──┼─────────────────┼────────┼───────┼────────────┤│78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7月17日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  │出让转让管理规定         │令第1号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                 │        │       │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                 │        │       │取代          │├──┼─────────────────┼────────┼───────┼────────────┤│79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定                │令第7号     │       │            │├──┼─────────────────┼────────┼───────┼────────────┤│80 │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市人民政府│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  │                 │令第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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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退伍警士分配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退伍警士分配工作后的待遇问题的通知(摘录)
公安部


一、分配到劳改部门工作的警士,是调动工作的性质。因此,在离开武装民警部队时,只办理退伍手续,发给“退伍证”,不发给“退伍补助金”、“医疗补助费”。他们在武装民警部队的服务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1961年10月11日
任职回避,是《人民法院报》社推出的201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的第七项。
关于任职回避,无论字面意思,还是所包含的实质内容,对于以法律为业的法官们来说,含义浅显,清楚明了。身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每一次开庭时,都会向当事人解释并征求意见;遇到文化不高的,还要用通俗的语言作一番能够让他听明白的释明。虽然,诉讼中的回避与我们所讲的任职回避并非同一概念,但却体现在案件审判上。然而,知晓并非意味着主动执行,从上级法院的规定到各位法官们的落实,其中的确还有诸多需要讨论并付诸行动的问题。
任职回避,首先从法院内部做起。关于法官任职的回避,有最高法明确而清楚的规定,按说法院、法官以此执行即可。可实际情况是,不敢说法院比比皆是,有违规定的现象却确实存在。当年有媒体报道,某法院院长的智障儿子在法院领工资,儿子虽不是法官身份,但是否适宜在法院工作,其实是无需争议的,即便他的儿子考取了司法资格。有时会想,法官自身和其他人一样,有自己家人、亲朋的就业等问题需要解决,但为什么一定要违规到法院工作呢?这些情况非是法官自身或法院领导有意而为之的。当有诸多垄断性国企一家人工作其中(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有,一烟草局长领导之下,其近亲属竟达二十余人),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官二代现象屡屡为社会诟病却难以阻止时,法官的任职回避不能很好的落实也就在所难免。当然,这样分析并非替没有回避的法官辩解,只是,当某一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就不可能靠某一个部门、某一项规定予以解决。况且,即便法院院长的儿子到法院工作,把关、盖章的部门除了法院自己,还有当地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省级法院,有的地方还要求县市委书记或县市长签字方可入编。
如果说前述情况某些时候是法院或法官有意为之,至少是“间接故意”,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只能是法院人事或上级组织部门方可解决的,非法官自身可为,即法官们因婚姻关系产生的任职回避。这种情况在不少法院、法官之间都有出现,且出现之后,不少法官无论是出于生活考虑,还是工作考虑,有的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结果往往是久拖不决的为多。一些地方采取法检两家交流的方法,不失为一种比较妥贴的解决方式。如果不考虑法官婚前的专业、职业,不考虑法官任职的条件比其他职业更高,随意安置,在当前我国各类职业间工资、待遇、升迁等均极不均衡的情形下,至少会打击以公正、公平为己任的法官们工作的积极性。
任职回避,继而引起关注的便是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最高法在2011年专门出台了相关规定,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法院领导和审执岗位的一线法官。此项规定,包含在三大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的情形之中,法官们已不能仅仅视其为法院系统内部的规定,它已经涉及具体某一案件程序是否违法。所以,法官们当予以更高程度的重视。而实际上,它也同样为案件另一方的当事人所关注。关于此项,也有人提出不同的看法,法院没有权利干涉律师的执业;如果因为案件需要回避,应当是法官回避,而不是律师不得代理。最初一听,似乎很有道理,后来仔细研读最高法的规定,法院规定是要求法官主动回避,而不是要求律师。
任职回避,还需要考虑法官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我们知道,法律服务市场,除了律师在从事,在我国,还有一个更为庞大的群体:法律工作者。在广大农村、基层,其所占市场份额,远超过律师。同时,这部分市场,因为法律工作者本身素质的良莠不齐,其乱象与执业律师相较,尤甚。
除前述几项,回避的范围,着实有些有限。从规定的题目就可看出。《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配偶子女自在回避范畴,其他近亲属其实同样应该回避。《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其涵盖的人的范围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我们国家的法官都是公务员,且是比其他公务员任职资格高得多、行使权力大的多、社会期待高的多的公务员,任职回避范围至少不得比其他公务员小。


作者:刘振厚
单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