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厅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
粤卫〔2008〕63号
(广东省卫生厅2008年4月29日以粤卫〔2008〕6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卫生服务事业单位,主要由县(市、区)政府举办和管理,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划归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可实行县(市、区)统筹管理,也可实行县(市、区)、镇共管,以县(市、区)管理为主。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严禁超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
乡镇卫生院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乡镇卫生院实行宏观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抓好本管理办法的落实,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每年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与管理要进行一次自查自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选址、设置,应遵循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文化和交通等情况确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发展前景和最大辐射功能。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设立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是专有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所在的县(市、区)+所在镇(乡)卫生院。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统一使用卫生机构专用标识。
第十条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按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明确划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第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建设依照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所规定的建设标准,严禁举债进行超标准建设。
第三章 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面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基本医疗、中医、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做好免疫规划工作。
(二)做好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老年保健、精神卫生和康复工作。
(四)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工作,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儿破伤风工作,做好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五)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指导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计划,针对重点人群,结合实际开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卫生保健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健康行为的形成。并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场所、学校、职业等卫生专业指导与管理工作。
(八)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执行相关统计及报告制度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协助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
第十五条 受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进行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负责对村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组织对村医的培训、考核,逐步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
第十六条 健全村医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村医例会。通报、反馈各卫生机构工作情况,传达上级卫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积极参与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协助做好补偿支付工作。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医疗、护理、医技工作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诊负责、重点突出原则,加强妇产科、儿科、计划免疫规范化门诊和中医科建设,把医疗质量、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工作小组,制定医疗质量管理方案,进行全员质量教育,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措施,及时发现、纠正医疗缺陷,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查对制度、会诊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规程、抢救常规,配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保证基本医疗和抢救工作及时有效进行。对不能处理的危重疑难病人及时转诊。
(六)按照《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门诊、住院病历。
第十九条 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和救灾抢险医疗工作。
第二十条 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严格消毒、保洁管理。做好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药品管理制度,推行“阳光采购”。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中医药服务管理,提高中医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广应用适宜新技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及水平,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价廉、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外提供出租业务用房,严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以营利为目的办医行为。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科室设置和岗位设置,按照精简、高效原则,以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合理规范设置。
第二十七条 严格准入条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及其以上医师资格,其它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专业技术服务。
医师、护士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不得超范围执业。
从事专项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有关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十八条 大力推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考或推荐聘用,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按有关程序任免。一届聘期3-5年,其中试用一年。中心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九条 院长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主要内容为行风建设、业务发展情况等。
第三十条 推行人员聘用制,因事设岗,公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乡镇卫生院人员。新录用人员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开招考,与录用单位签署聘任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重视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学习,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学习、考核制度。认真实施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积极为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学习和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并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公开主要药品及诊疗收费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和监督审计制度。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加强高危设备、手术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区域和剧毒、剧麻、精神药品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五条 美化院内环境,搞好室内卫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安静、舒适的医疗环境。
第七章 行政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正、副院长、科室负责人组成,对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加强院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职工会议,通报卫生院重大决策执行落实情况、日常管理和运作情况,听取职工对卫生院建设与发展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考勤、学习、会议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实施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评估和监督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四十条 乡镇卫生院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不报。对隐瞒医疗事故,在医疗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假账、造假病案、乱收费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由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动植检动函〔1998〕32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批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11家肉类生产厂家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试销的基础上,根据赴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对四国出口肉类检疫管理体制、法规、检疫检验体系及猪禽屠宰加工企业兽医卫生状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的十三家(名单见附页)企业既符合输出国的各项规定条件,也符合我国对国外肉类生产厂家注册的条件草案的要求。因此,国家局决定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的十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
1、批准企业生产的肉类产品在中国市场进行试销的期限为一年,自1998年4月1起至1999年4月1日止。
2、在试销期间内,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分别由与国外肉类生产厂家联合申
请的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直接进口。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肉类产品进口前,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和香港海松有限公司指定的广州
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报国家局审批,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香港海松有限公司的书面委托函。指定的进境口岸为广州、深圳、拱北、上海、天津、大连。
4、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须是批准企业屠宰、加工的肉类产品,禁止将非批准
企业的肉类产品向中国出口,否则取消试销资格。
5、当被批准出口肉类产品的企业所在国家发生疫情时,相关产品禁止向中国出
口。
6、批准企业的肉类产品须用冷藏集装箱直运上述指定口岸。同一集装箱内只能
装载批准品种的肉类产品,不得装载其它任何产品。集装箱须由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加施的铅封或其他金属封识。在集装箱抵达中国口岸时,未经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启封识。
7、向中国出口的肉类产品,在每一外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注册厂家的名称、地址
、注册编号、产品名称、件数、重量、生产日期,并加贴出口国官方检疫检验机构的带注册号的检疫合格标志或检疫检验印章。每一个集装箱须随附一份出口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证书,证书中须注明注册厂的名称、地址、编号、收货人、发货人、启运地和目的地,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
8、肉类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须由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广州市水产进出口公
司、中山市水产进出口公司、上海燕海龙乡农产品有限公司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者,加施检疫合格标志。
9、符合上述要求的肉类产品即可在我国市场销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肉类
产品的存放及销售情况进行监督。
10、国家局要求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大执法力度,凡来自未经国家局注册的国外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一律限定在动植物检疫机关注册监管的宾馆、饭店做配餐用,或在动植物检疫局注册的工厂熟制或来料加工全部出口,严禁在市场销售。
附件:经国家局批准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产品的比利时、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验疫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国家局批推在我国市场试点鲜销肉类的比利时、
法国、丹麦、美国的生产企业名单
广州市利华工贸公司代理申请的美国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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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 │生产能力│
│ │ │ │ │ (吨) │
│ │ │ │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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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ELLIJAY │PO BOX MELLIJAY GA 30540 │ P40 │鸡肉类│1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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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KIST SUMTER │2050 HIGHWAY 15 SOUTH │ P17980│鸡肉类│ 2230 │
│ │SUMIER SC 29150 │ │ │ │
├────────────┼───────────────────┼────┼───┼─────┤
│GOLD KIST │PO BOX 1086 RUSSELLVILLE │ P17500│鸡肉类│ 12994 │
│RUSSELLVILLEAL │ AL 35653 │ │ │ │
├────────────┼───────────────────┼────┼───┼─────┤
│GOLD KIST BOAZ │PO BOX 474 BOAZ AL │ P413 │鸡肉类│ 770 │
├────────────┼───────────────────┼────┼───┼─────┤
│TYSON FOOD INC. │600 N. BERRY ST. SPRINGDELE │ P5842 │鸡肉类│ 3650 │
│BERRY ST. PROCESSING │ARKASAS. 72764 │ │ │ │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200 EAST CHERRY ST. CLARKSVILLE, │ P7101 │鸡肉类│ 11226 │
│GLARKSVILLE │ ARKANSAS, 72830 │ │ │ │
│PROCESSING PLANT │ │ │ │ │
├────────────┼───────────────────┼────┼───┼─────┤
│TYSON FOOD INC. PINE │5505 JEFFERSON PARKWAY, │ P13456│鸡肉类│ 3280 │
│BLUFF/JEFFERSON │ │ │ │ │
│PARKWAY PLANT │PINE BLUFF,ARKANSAS 716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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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松有限公司代理申请的法国、丹麦、比利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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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地 址 │注册号 │产品种类│ 生产能力│
│ │ │ │ │ (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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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VIBA SUD ROUTE │BP 70 SAINT MAIXENT L’ │ 792460 │猪肉类 │ 1580 │
│DEPARTEMENTALE 737 │ECOLE,FRANCE │ 2 CEE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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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ISH CROWN A. │ANDREAS STENBERGSPLADS 4 │ 32 │猪肉类 │ 6070 │
│M.B.A. │HORSENS 8700 │ │ │ │
├──────────┼──────────────┼──────┼────┼─────┤
│DANISH CROWN A. │SLAGTERIVEJ 2 GRINDSTED 7200│ 340 │猪肉类 │ 4860 │
│M.B.A.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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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 GOEMAERE │MUIZELSTRAAT 2 WEVELGEM │ 181 │猪肉类 │ 2978 │
│ │BELGIUM │ │ │ │
├──────────┼──────────────┼──────┼────┼─────┤
│DAT-SCHAUB A.M.B.A. │88 STOREGADE ESBJERG │ 417 │猪肉类 │ 1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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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ATTOIR JEFFROY ZI │ABATTOIR JEFFROY ZI 29520 │ 29.027. │猪肉类 │ 1010 │
│29520 CHATEAUNEUF │CHATEAUNEUF DU FAOU │ 01 │ │ │
│DUFAOU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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