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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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保障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40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念、保障方式和原则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农村居民,以货币补助等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保障制度。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优惠政策、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为辅的方式。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3、属地管理;
4、动态管理;
5、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纳入保障范围。夫妻一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县(市、区)农业户口(不应是户主),并在现居住地定居2年以上,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市农村低保标准,或低于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也可按当地标准纳入当地保障范围。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公婆或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特殊情形的,应当分别认定:
(一)在本市域外大中专院校上学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在校证明,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二)没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但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当地正式农业户口的,可以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走失、失踪、潜逃、服刑人员不能计算在家庭成员之内。
三、保障标准及调整
(一)廊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年780元执行。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拟定当地低保标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但原则上不应低于市级标准。
(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指数的变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标准时,由市民政部门和统计部门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对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四、收入计算
(一)家庭年纯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除去生产和消费支出后所得。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人口
家庭年收入主要包括:
1、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3、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5、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6、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所得不计入家庭年收入: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给予的见义勇为奖金;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以及在校生获得的奖学金;
4、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
6、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8、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符合申请低保条件的居民(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提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办理申请时,由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廊坊市××县(市、区)××乡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困难户,按照农村五保政策规定,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临时性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救济的;
3、有劳动能力,但是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造成生活水平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4、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5、使用摩托车、手机等高档消费品,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不配合低保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二)审批
1、初审。村委会组成初审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评议。评议小组由村委会组成人员、居民代表及其他公平正直而又能代表居民意愿的人员组成,应为单数,一般应3人以上。评议采取回避制度。评议结束后,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对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村务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同上报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并认真填写不予办理通知书,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还申请 人。
2、审核。由乡(镇)政府组成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对各村上报的名单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乡(镇)农村低保评审小组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条件的,在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3、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标准,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不准予办理的通知书上盖章,并返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发回村委会。
六、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一)资金来源
1、财政预算资金: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由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2、农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3、社会捐赠资金;
4、按规定用于农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二)资金管理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低保人数、补助标准和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数目,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时拨付农村低保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部门根据低保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三)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农村低保对象情况和备案录制定。按年度农村低保资金发放方案,民政部门每年3月和9月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市级资金连同县级资金,在每年3月和9月分两次拨付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到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由民政办公室按季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也可以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花名册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个人账户;对行动不方便的低保对象,可由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送达或委托邮局发放。
七、管理和监督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在全市普遍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支持农村低保工作。
(二)各县(市、区)应当成立由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乡(镇)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同志及民政、财政等机构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低保评审小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委托,承担本辖区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精心组织,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低保制度落到实处。对县(市、区)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情况,市民政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应当公布农村低保政策、低保范围、办事程序等,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督、审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低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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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

财政部


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0年第57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二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2.2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2.58%,2010年8月2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30日发行结束,9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5年8月2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0年8月26日至8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办渔【2012】83号


  为阐明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思路,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重点,按照《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农办渔[2012]83号.doc
83.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7/t20120727_2809262.htm


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



目 录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二)不利因素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三)完善制度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五)开展深入宣传




渔业互助保险是由各级渔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渔业行业内开展的以互助共济为目的非营利保险形式,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渔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实践证明,渔业保险采用互助保险的模式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明确“十二五”时期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结合渔业互助保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在商业保险淡出渔业保险市场的情况下,农业部引导广大渔民探索开展互助保险,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市场格局。渔业互助保险为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制度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探索,在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确保水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现代渔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自1994年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累计承保渔民578万人(次),承保渔船36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为7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44700多名受伤渔民以及44000多艘全损或部分受损的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亿元,大大弥补了受灾渔民的经济损失,有力支持了渔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渔业互助保险以“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为宗旨,将互助保险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并逐步完善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行业管理、协会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发展壮大。渔业互助保险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由渔船、渔民互助保险逐渐拓展至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和渔业单位团体意外伤害等险种,保障渔业范围不断扩大;互助保险费率大幅降低,渔民缴费负担明显减轻。坚持为渔民会员免费发放安全生产教材和补贴配备救生消防急救器材,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委托银行开展小额贷款试点,解决部分渔民生产性资金短缺问题。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渔业互助保险先后在全国26个省份设立600多个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遍布所有沿海省(区、市)、内陆主要渔业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初步形成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核心的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根据体制和业务特点形成了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并逐步建立了规范的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大力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背景下,从2008年起,农业部每年拨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中央财政补贴带动效应明显,各地财政也给予配套补贴,渔民承担保费的压力明显减轻,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广大渔民欢呼“渔业互助保险好”。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工作,农(渔)业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农业部高度重视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形成坚定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道路的统一认识。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对渔业互助保险的认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整体上看,呈现上下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氛围。
渔业保险发展市场潜力巨大。在海洋捕捞领域,2010年,全国海洋机动渔船为29.8万艘,海洋渔业专业从业人员为227.8万人,而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年承保量为7.1万艘渔船和87万名渔民,仅占总量的26%和39%,同时人均保额和船均保额也相对较低。在水产养殖领域,占全世界水产养殖产量68%的水产养殖保险市场更为巨大,但渔业互助保险在水产养殖领域才刚刚起步,巨大的市场潜力为渔业互助保险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日益成熟。多年来,渔业互助保险紧紧依托渔业行业,在农业部主导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借助行业管理优势,健全了组织机构,发挥了互助保险优势,形成了科学管理制度,提高了服务水平,同时渔业互助保险也已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渔业互助保险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成熟。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已初步构建,具备承担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各项条件。
(二)不利因素
渔业互助保险缺少针对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有关农(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互助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长远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缺乏财政支持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行业相继被纳入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渔业保险始终游离在试点之外。加上渔民自主缴纳保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低,渔业保险补贴缺口较大,影响互助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渔业互助保险尚未纳入国家统一的业务监管体系。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由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社团身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特殊规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尚未纳入保监会业务监管范围,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服务与广大渔民要求仍存在差距。从业务层面看,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对较低,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从制度规范看,符合渔业互助保险实际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人才队伍看,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兼职人员,专业化水平还需要提高;从组织结构看,以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联保共保的“全国一盘棋”协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渔业互助保险要坚持以中央“三农”工作方针和农业保险政策为指导,紧紧把握渔业风险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道路,夯实基础、大胆创新,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不断实现新的跨越。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大局,以全面提升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渔民风险保障需求为导向,以保证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区社会稳定为己任,以互助管理、财务稳健为核心,扎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产业、服务渔民相结合。坚持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大局,把渔业互助保险作为支持渔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切实提高渔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筹发展、规范管理、创新服务相结合。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区域发展,规范运作程序,确保偿付能力充足、承担风险可控,遵循经济、金融、保险发展规律,把现代金融、保险技术应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创新保险险种和服务形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坚持实践探索、理论研究、政策支持相结合。在现有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理论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理论体系。同时,积极扩大宣传,及时研究渔业互助保险行业诉求,强化成果输出,代表广大渔民会员向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三)发展目标
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加快研发推出新险种,不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渔民防灾减灾能力逐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渐提高;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为渔民群众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险、金融和公益服务。具体目标是:
——壮大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到“十二五”末,2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覆盖面达到80%;养殖生产、捕捞辅助机动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覆盖面达到50%;海洋捕捞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90%;海洋水产养殖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50%;内陆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和渔民覆盖率分别达到5%和10%;渔业单位团体意外险覆盖面达到50%;继续开展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试点以及沿海渔港码头、渔用航标、渔船修造企业等渔业基础设施保险试点。到2015年,实现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2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0%。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针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形成宣传教育培训、救生求生设备配备、抢险救助补贴、高危机械改进、渔港抗风能力评估、重点安全隐患评价建设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渔民会员的多种金融服务,如身故渔民子女教育基金、伤残渔民康复基金等;全行业年均小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惠及渔民会员2000人(次)以上。

2015年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测算表
险 种 类 别 数 量 平均保额 (万元) 参保率
(%) 总保额 (万元) 平均
费率
(%) 预计保费(万元) 年均增长率
(%)
合 计 43406104 203440 20.2
渔业船舶互保 小计 675170 4446124 70075 15.3
机动生产渔船 总船数 640396 4271236 67452
海洋捕捞渔船 204456 4174688 66004
其中: 60马力以下 140980 100,000 80 1127840 1.8 20,301
60马力以上 63476 600,000 80 3046848 1.5 45,703
海洋养殖渔船 78685 20,000 50 78685 1.5 1,180
内陆渔船 357255 10,000 5 17863 1.5 268
机动辅助渔船 总船数 34774 174888 2623
捕捞辅助船 22881 150,000 40 137286 1.5 2,059
渔业执法船 2089 300,000 60 37602 1.5 564
渔民互保 小计 总人数 6765863 37376660 132335 23
海洋捕捞渔民 1066329 300,000 90 28790883 0.4 115,164
海洋养殖渔民 819430 150,000 50 6145725 0.2 12,291
内陆渔民 4880104 50,000 10 2440052 0.2 4,880
渔业行政、执法、科研、技术推广团体人身意外互保 小计 总人数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1029 25
渔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水产技术推广人员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0.07 1,029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积极推动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争取在其中明确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沟通,在将要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将渔业纳入,并给予互助保险组织与保险公司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对互助合作保险的相关规定,协调中国保监会共同出台《渔业互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体制、机制、业务、运作、监管等方面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规定,逐步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国保监会业务监管,确保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认真总结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中央财政首先将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并逐渐拓宽范围至水产养殖保险。做好南沙生产作业渔民、港澳流动渔民渔船等具有政治意义的互助保险险种的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和评审论证,逐步纳入专项补贴范围。鼓励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已有补贴地区地方财政要合理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未获得地方财政支持的重点省市要尽快争取到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覆盖面。沿海地区要继续做好海洋机动渔船和海洋作业渔民的参保工作,重点做好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和海洋捕捞作业渔民等高风险群体的参保工作;内陆地区要根据地区特点,推出低保额、低保费的互助保险险种,积极引导渔民参保。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丰富互助保险险种。加强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保险的研发和试点,研究远洋渔船参加互助保险的可行性,适时推出保险品种;拓宽渔业基础设施保险和渔用产品质量保险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互助保险的行业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高效运行的业务操作体系;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借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互助保险实际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加强互保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创新资金保值增值途径,以小额信贷为重点拓展金融服务;完善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科学防范巨灾风险。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的基础上,将“全国一盘棋”的科学内涵逐步向统一互保标识、统一示范条款、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等方面迈进。借鉴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机构设置模式,科学划分“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职能,强化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行业指导地位,发挥地方协会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同参与、统一运作、平衡发展的渔业互助保险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采用继续教育与岗位培养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支持力度。探索与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渔业保险复合型人才。强化岗位培养,利用培训基地,形成对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开展全员轮训的长效机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互助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干部公开竞聘和岗位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激励保障机制。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依据渔业互助保险长期积累的数据,继续做好对渔业安全事故类型特点的分析,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平台、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等手段做好渔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与渔用安全生产保护设备的研发,继续加强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新型保暖救生衣、消防器材和应急药箱等设备的补贴配备工作,做到应配尽配,协助政府有针对性地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部门总体工作进行部署,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规划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加快建立财政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提高补贴金额和比例;另一方面,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特别是渔业大省、渔业大县的支持。提高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渔民的投保积极性,切实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完善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章程体系,形成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认可的规范;继续完善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考核管理机制,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层层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规划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提高规划实施效率。
(五)开展深入宣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提高社会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宣传以“互助、诚信、创新、服务”为核心的渔业互保文化,引导渔民积极参加互助保险,为规划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