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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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超施行。



市长 佟星

二000年四月二十日

东莞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管理,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建立有效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促进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的竞投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汽车营运车牌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营运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是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企业法人参加,通过公开竞投方式,取得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的活动。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运输市场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出租小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及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公开竞投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营运车牌有偿使用竞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凡在我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参加竞投。
第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竞投前15天发布竞投公告。公告应写明竞投时间、地点、批量及报名申请日期。
第九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应按公告要求填报《出租小汽车营运车牌竞投申请表》,交纳报名费、资料费,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资料,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竞投条件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竞投通知书》。在《竞投通知书》限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按拟投批量缴交定金后,领取竞资格证书和应价牌。竞投人凭竞投资格书和应价牌在指定时间到竞投地点参加竞投。

第十一条 参加竞投者,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若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二条 竞投的标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确定。标底在竞投前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竞投主持人在竞投开始时向公主人员递交价说明文件。竞投开始,由主持人公布底价,逐级叫价,竞投人以应价牌举牌应价。最高应价的竞投人为中标人。
第十四条 竞投应制作竞投笔录。竞投笔录应分别由竞投主持人、笔录人、公证人、中标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竞投落标人的定金于5天内予以退还;竞投中标人的定金用于折抵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竞投完毕后,中标人必须当天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七条 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缴清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市交通主管部门收齐款项后发给中标人《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公开竞投的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期为30年,从小汽车投入营运的当日起计算。有偿使用期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并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一个营运车牌只限一辆小汽车使用。在有偿使用期内,经营者可申请办理营运车辆报废更新手续,不需另交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中标人凭《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入户、营运执照、税务登记和营运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须在取得《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后6个月内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车型购车、办理手续并投入营运。
第二十二条 通过竞投取得的营运车牌,在投入营运一年内不得转让。一年后确需转让的,须在转让前30天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需交纳当年中标价10%的转让费。转让方应同时办理该营运车牌过户手续及公证手续,并按规定缴清有关规费。承让方应履行原有偿使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营运车牌的转让,必须按当年营运车牌的中标数量,整批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租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列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客、货运站场的建设和道路运输管理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中标者逾期未交清营运车牌有偿使用费的,协议废止,定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规定,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辆共用一个营车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标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投入营运的,解除《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协议书》,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营运车牌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该营运车牌并注销《小汽车营运车牌有偿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小汽车管理,按《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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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卫生部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
卫生部


(1994年6月30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工作的质量,使工业企业的建设达到卫生要求,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卫生预评价。
第1.0.3条 卫生预评价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
第1.0.4条 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1.0.5条 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编写工业卫生篇章。
第1.0.6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规范要求,对工业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中的一切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工业卫生“三同时”),以使之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二章 可行性研究

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

财农改[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2013年全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现场会要求,决定将美丽乡村建设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主攻方向,从今年起启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乡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永续发展的需要;是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需要; 是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

  二、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目标和基本原则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目标是,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新形势和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注重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农村民生需求导向和以县为主统筹使用的制度优势,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撬动作用,通过局部试点,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有效模式,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累经验,完善政策。

  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要始终坚持议字当先,严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尊重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积极性,让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惠及广大农民。二是坚持规划引导,突出地域特色。立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托自然地理条件,适应资源禀赋和民俗文化差异,突出地域特色,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三是坚持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先行先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在局部地区取得重点突破和经验模式后再逐步推开。四是坚持多元投入,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一事一议民办公助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大事。五是坚持以县为主,统筹推进。继续完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发挥县级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等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六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深化乡村治理和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机制等改革,创新适应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机制。

  三、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逐步实现道路硬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村庄亮化、环境美化等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二)加强中心村和农村新社区建设,推动有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落归并整合,优化村庄布局,引导农村人口适度集中居住,节约集约土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长效管护机制。

  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有关要求

  (一)抓紧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方案。各地要尽快明确试点范围、支持重点、扶持政策、资金项目管理要求、绩效评价等内容,制定试点方案。以省为单位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省份要抓紧研究制定全省试点方案,并报工作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局部试点省份可在中央财政重点支持2-3个县市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范围,选择自然条件较好、领导重视、工作基础扎实、有资金整合意愿和能力的县市进行试点。试点方案于7月底前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抓紧组织实施。

  (二)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规划。根据本地区域差异特征,综合考虑地理、文化、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差别化美丽乡村建设路径。结合县域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加快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等专项规划向周边农村延伸,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要求,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因地制宜探索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模式。

  (三)加大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美丽乡村建设投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农民、村集体和社会各方面资金共同投入美丽乡村建设。要适应公共资源加速向农村倾斜、延伸的新形势,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平台作用,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推进进村建设性资金的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合力。

  (四)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监管,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在试点村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村庄规模、受益人口、自然经济条件等因素,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合理确定,严禁大拆大建和搞锦上添花和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样板工程;在立项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一事一议民主议事程序,健全自下而上民主决策机制,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或违背农民意愿搞行政命令和“运动式”创建活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注重发挥综改、财政等部门牵头组织作用,注意发挥交通、水利、住建、文化等专业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约束机制,试点地区实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切实防止借整合之名改变资金性质及用途,或截留挪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严格问责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跟踪指导。要充分估计美丽乡村建设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督导,及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建设重点,完善支持政策,健全工作机制,探索总结规律性经验和成熟模式,为扩大试点奠定基础。

  (六)加强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现有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指导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资金和政策整合,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的积聚效应。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财政部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