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22:56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1987]1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征收出租汽车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本市自1987 年7月1日起,开征出租汽车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均按本办法交纳管理费。
第三条 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主要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按月营业收入总额的3‰征收;
二、兼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人,按登记营运的车辆数,小汽车每月每辆征收15元,旅行车(不够22座的,含副座)每座位每月征收2元,大轿车(22座以上的,含副座)每座位每月征收1.5元。
第四条 管理费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于每月15日前以银行托收无承付方式将上月应交管理费交到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交纳管理费数额较小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现金或支票交纳。
主要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应于交纳管理费的同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处报送上月出租汽车营业收入情况。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经批准停业或歇业的,最后一个营业月份的管理费,应于下月10日前交纳。
第六条 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出租汽车营业收入情况,漏交、少交管理费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处应交管理费金额1至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管理费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限期交纳,逾期期间每天按应交管理费金额的1%加收滞纳金。
罚款和滞纳金一律由企业留利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杜向前:韩国“婚内强奸”定性之争及司法实践考察



引 言



2009年1月16日,韩釜山地方法院第五刑事部以强奸罪名成立判决使用凶器威胁菲律宾籍妻子(25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丈夫林某(43岁)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这是韩国内首例对“法律上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判刑的判决。判决既出立即引起韩国学界及社会强烈反响。[1]2009年1月20日,因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而被判强奸罪名成立的林某(43岁)当日下午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韩国内再次引发有关“婚内强制性行为”应否判以强奸罪的争论。[2]



一、韩国“婚内强奸”行为研讨案例



2009年1月16日,韩釜山地方法院第五刑事部(部长 高宗舟(音译))[3]对使用凶器威胁菲律宾籍妻子(25岁)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丈夫林某(43岁)以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这是韩国内首例对“婚内强奸行为”以强奸罪定罪判刑的判决。[4]

2006年8月,林某通过国际婚姻介绍所与当时仅有22岁的菲律宾籍女子结婚。婚后两人同居4个月后,因妻子不堪忍受林某的虐待而离家出走前往金海工作。2008年7月15日,其妻子因被出入境管理事务所以非法居留为由将其带回林某处,夫妻两人在分居1年6个月后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7月21日,妻子以处在生理期为由拒绝丈夫林某的性要求,林某以汽枪和水果刀威胁妻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此遭到起诉。[5]

2009年1月16日,釜山地方法院第五刑事部对林某作出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的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既然选择受害者为妻,本应当用爱去悉心照顾背井离乡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而嫁到韩国,并因人生地不熟无亲无故和语言障碍的受害人,但受害人因不堪忍受丈夫林某虐待而备感痛苦甚至不得不选择离家出走。在当局协助下林某重新与被害人共同生活时,被告人本应努力维持正常的婚姻生活,但被告人为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无视正当的性自主决定权,以汽枪和水果刀胁迫并以割掉乳头甚至要杀死受害者相威胁,被告人实施的作为正常人无法想象的残忍行为让人根本无法理解,也无法容忍。该行为不仅对外籍妻子来说是一种耻辱,对被告本人作为韩国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被告犯罪性质不良应予严惩。

法院并对“基于被告对所有犯罪事实予以承认,虽然其属于事后悔改,但被告人表示“再世将成为动物”等痛切自我反省,对自己错误的深感悔意,受害者本人离家出走再回来后,疏于与被告人对话和作出适当的沟通努力,被害人撤回起诉希望善待妻子等因素考虑酌情量刑”的量刑理由予以说明。

釜山地方法院作出的强奸罪成立的判决依据是,法院认为把“婚姻中的妇女”排除在韩国刑法上强奸罪客体对象 “妇女”之外没有任何依据,依据现行法律可以“婚内强奸”罪予以处罚。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并非女性的“贞操”而是相当于人格权的“性自主决定权”,妻子毫无疑问同样拥有上述权利。法院强调称对于夫妻之间出现这种严重的性暴力行为,对危害作为女性的妻子的自由人格的实现和尊严的事态,国家的无视是对保障追求人性生活和幸福权的宪法原理和正义观念的明显背离。如果不通过法律对家庭生活中这种隐密的夫妻性暴力行为进行规制,如果这种情形轻易的持续、反复,妻子的地位、力量处于相对恶劣情形时,将会导致更为严重的事态出现。[6]

判决既出立即引起韩国学界及社会关注。该案一审后,2009年1月20日,被判强奸罪名成立的被告人林某(43岁)当日下午被发现在家中自杀身亡。该案虽然以免予起诉而结案,但韩国法学界对“婚内强奸”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在继续。韩国内也再次引发有关“婚内强制性行为”应否判以强奸罪的讨论。[7]



二、韩国应对“婚内强奸”行为的司法实践



韩国有关“婚内强制性行为” (marital rape)应否判以强奸罪的讨论由来已久。韩国对“夫妻婚内强奸”的认定和适用也经历一系列变化,从1970年大法院判例不予认定(大法院该判例至今仍未有变动,但在韩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地方法院的判决事实上基于案件的不同条件和刑法思想的转变对该判例已经有所突破),至1977年汉城(现名首尔)高法判决“事实婚姻”之间可以成立强奸罪,再至2004年8月20日汉城(现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决强行奸淫妻子“强制猥亵”罪成立及至2009年1月16日釜山地方法院刑事五部作出的韩国内首例“法律婚姻”成立强奸罪。其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不予认可成立强奸罪至“事实婚姻”可以成立、按“强制猥亵罪”处理及直接以强奸罪处理这一渐进的变化过程。

韩《京畿日报》2009年1月19日评论称,釜山地方法院第五刑事部此次强奸罪成立的判决开创了认定强奸罪成立的新思路。此次判决打破了此前一直以来只重视女性“贞操”的以男性为中心思维模式。强奸罪保护的不是女性的“贞操”而是“性的自主决定权”,釜山法院的判决是以对“人性的尊重”而作出的判决,该判决同时表明夫妻间任何一方尤其是妻子并非丈夫的性工具或从属的私人“性”财产,具有标志性的意义。[8]

1970年3月10日,韩国大法院作出“妻子以强奸罪提起控告后,夫妻双方又约定重新开始生活的情况下,即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发生性行为亦不成立强奸罪”的判决。韩国学界通说认为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该种情形一般不应认定为强奸罪。[9]

1977年,汉城(现名首尔)高法曾对涉嫌强行与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的男子以强奸罪予以判决。[10]

2004年8月20日,汉城(现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法22部适用强制猥亵(类似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制侮辱猥亵妇女罪)致伤罪判处对妻子(39岁)强行奸淫的丈夫(45岁)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的判决。

汉城(现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夫妻)因婚姻而产生性行为义务,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是违法的”,“夫妻之间也不能容忍对‘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侵害行为”。大法院1970年的判决要义虽然可以解读为夫妻之间不能成立强奸和强制猥亵罪,但该判决时至今日有必要予以重新讨论。对此韩媒体认为汉城(现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4年8月作出的判决表明强奸罪在夫妻之间事实上是可以成立的,该判决意义重大。大法院1970年的判决是在保持“正常婚姻生活”前提条件下做出的,因此该判决并不是否认“法律婚姻”在所有情形下成立强奸罪的可能性。

大法院判决要旨与日本“正常婚姻生活因事实上的离婚、分居而处于破裂情形下如果强制发生性行为的亦认定为强奸罪”的规定在实质上一脉相承的。

汉城(现名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判决是在考虑到妻子要求离婚这种特殊情况下(该案件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判决离婚)作出的,与大法院判例并无大的差别。

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文化部等


中宣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公安厅(局)、文化厅(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重要部署,配合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力度,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11月1日起至2006年1月底,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现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各地工作总结请于2006年2月底前按系统呈报。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传达至各基层单位。


中央宣传部 公安部 文化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版权局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
区域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力度,解决当前出版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决定,自11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净化出版物市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打掉一批策划、制作、贩卖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犯罪团伙,捣毁一批制作、贩卖盗版出版物的窝点,摧毁一批储存、运输、贩卖盗版出版物的网络,侦破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从事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音像制品发行企业、生产厂家和印刷企业。通过区域性整治行动,坚决遏制侵权盗版活动泛滥蔓延的势头,基本扭转重点地区侵权盗版问题突出的局面,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发行企业、生产厂家和印刷企业经营行为,狠抓一批组织策划侵权盗版问题的发行商,坚决打击买卖版号、委托书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区域性整治行动,要有效解决办理侵权盗版案件刑事执法力度偏弱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快速移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制度,形成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在及时发现和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同时,切实加大调查取证和“追逃”力度,抓捕一批非法光盘生产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为首分子。

(二)进一步规范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和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印刷企业的侵权盗版行为。

(三)深挖制作、储存、运输、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的犯罪团伙,摧毁盗版出版物的产销网络,抓获一批犯罪分子。

四、工作措施

(一)广泛搜集案件线索,集中力量进行排查。相关地方要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优势,广泛动员群众提供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线索。对群众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等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排查,尽快锁定一批重点线索和对象,在获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统一行动,力争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对涉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线索,办案地省级相关部门在采取查处措施之前,要报上级部门协调相关地方执法部门统一行动,确保打击效果。

(二)加大刑事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要加大办案力度,凡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立案侦办;要加强涉案人员抓捕工作,坚决将侵权盗版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幕后策划者、为首分子、骨干分子抓捕到案。凡涉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未到案的,一律不得结案;要加快消化积案,对以往破获案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的,一律上网追逃;要加强证据收集工作,凡是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一律依法移送审查起诉;要加强案件督办工作,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的侵权盗版案件,一律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继续深挖非法光盘生产线,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深挖光盘生产线主力军作用,继续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坚持公秘结合的有效方法,及时发现、准确打击非法光盘生产犯罪活动。要着力深挖利用非法光盘生产线进行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和为首分子,确保人赃俱获。要对历年来破获的非法光盘生产线案件重新进行梳理,凡是非法光盘生产线的经营者、为首分子未归案的,要逐一列出名单,上网追逃,力争抓获一批从事非法光盘生产活动的不法分子。

(四)强化音像制品发行和印刷复制企业管理,规范印刷复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切实加强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印刷企业的监管。对于涉嫌侵权盗版活动的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印刷企业,要加强调查取证,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从事侵权盗版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印刷企业,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要坚决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迅速依法立案侦查,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运输、销售盗版出版物违法犯罪行为,摧毁其运销网络。要进一步严格出版物市场的监督检查,清理存在违法违规经营和贩卖侵权盗版出版物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经营场所,查处兜售盗版出版物的不法摊点和游商,查缴各类盗版图书、音像制品和软件。要加强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重点部位的检查,查缴盗版出版物,并循线深挖,摧毁运输、销售网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知识创新是促进科技进步、繁荣文化事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宣传、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为组织好此次区域性整治行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成立了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区域性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地方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推动整治行动的开展。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宣传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组织作用,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发挥打击侵权盗版犯罪活动刑事执法的主力军作用,强化案件侦办工作,严肃查处一批侵权权盗版犯罪人员;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扫黄打非”部门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复制生产单位、印刷企业和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工作,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和查处侵权盗版违法活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降格处理。同时,要为公安机关侦办侵权盗版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持,共同推进案件侦办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造舆论声势。通过以案释法,宣传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抵制盗版的自觉性,增强广大群众与侵权盗版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勇气,形成全民支持、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将通过明查暗访加强检查指导。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对整治行动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动作迟缓、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地方也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