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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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88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衢州市区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立并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区级公园,广场绿地,河道宽度大于10米的滨水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城市防护绿地,对城市景观、生态有较大影响的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需控制区域的绿线,以及其它属市建设局直接管辖范围的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委托市建设局园林管理处负责;其它城市绿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属各区建设部门管辖范围的委托各区建设局负责,市开发区范围的委托市建设局城东分局负责。
  第五条 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管理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并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特殊绿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它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35%;
  (二)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30%;
  (三)其它指标按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开发区、高新园区区域范围按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指标执行,区域内各项绿化指标自行平衡。
  第十二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绿线范围内审批非绿化项目选址或在重要的城市绿线管制区域周边审批建设项目时,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各类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时,应按《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设计方案的把关和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关后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绿化规划或降低原设计标准的,需先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绿化规划调整后,应重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该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指标不达标审批。
  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按绿线管制要求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主体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衢州市区城市居住区及其他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建设技术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和已建绿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用地,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在同类地区内落实补足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照《衢州市区城市绿化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活动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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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令 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障行政许可行为适用依据的合法性,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动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政府“提速”行动,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1987年以来市政府、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的18件政府规章 ,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相适应或适用情况发生变化的2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2)。
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
四、各区(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8件)
附件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8件)

一、乌鲁木齐市城市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相适应。
二、乌鲁木齐市肉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三、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3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替代。
四、乌鲁木齐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不相适应。
五、乌鲁木齐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
(1993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六、乌鲁木齐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不相适应。
七、乌鲁木齐市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相适应。
八、乌鲁木齐市电杆设置、更换和迁移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所替代。
九、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替代。
十、乌鲁木齐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1995年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不相适应。
十一、乌鲁木齐市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十二、乌鲁木齐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7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十三、乌鲁木齐市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7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所替代。
十四、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199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所替代。
十五、乌鲁木齐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1998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所替代。
十六、乌鲁木齐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办法
(199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十七、乌鲁木齐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所替代。
十八、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施行)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热力管理条例》所替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件)

1、印发《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市政〔1987〕146号)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所替代。
2、关于颁发《乌鲁木齐市建设、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施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市政〔1989〕2号)
废止理由:已被《乌鲁木齐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所替代。
3、关于印发《关于外地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市政〔1991〕90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货运车辆实行夜间行驶的通告
(1994年5月6日公布实施)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1996〕8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6、关于治理整顿乌鲁木齐市货运市场的通告
(乌政通〔1997〕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7、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推广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纸质餐具的通告
(乌政通〔1997〕6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8、关于将东山区、头屯河区客运车辆纳入全市统一管理的通告
(乌政通〔1997〕7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9、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个体运输服务业事故赔偿保证金收取使用和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1997〕28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0、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政发〔1997〕98号)
废止理由:已被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所代替。
11、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推广使用一次性可降解纸质餐具规定》的通知
(乌政发〔1998〕6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2、转发市劳动局《关于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1998〕79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3、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乌政办〔1999〕6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4.关于同意市市容环卫局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施行行政处罚的批复
(乌政发〔1999〕61号)
废止理由:适用情况发生变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15、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城市用煤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1999〕71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6、对在我市推广环保产品“油路净”问题的批复
(乌政办〔1999〕165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17、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的通告
(乌政通〔2000〕2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相适应。
18、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乌政发〔2000〕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不相适应。
19、批转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社区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0〕32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0、关于实施《乌鲁木齐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型塑料袋规定》的通知
(乌政发〔2000〕78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1、关于施行《违反乌鲁木齐城市用煤质量监督管理处罚规定》的通知
(乌政发〔2000〕85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2、关于印发加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管理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0〕102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3、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0〕118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4、批转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推行营养餐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0〕180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5、关于施行《乌鲁木齐市客运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发〔2001〕46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6、关于加快发展乌鲁木齐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乌政办〔2001〕198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27、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夜景灯光设置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3〕204号)
废止理由: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