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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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制止破坏植被行为搞好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紧急通知

(林沙发[2007]6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我局多次就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治沙法》”和“《治沙决定》”),制止沙区各种破坏植被行为,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作出部署,沙区各级林业部门积极行动,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沙区一些地区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毁林毁草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等破坏林草植被的事件。这种现象如不予以有效制止,将有可能使多年来的防沙治沙成果毁于一旦。为切实将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以下简称“三禁”)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遏制各种破坏沙区林草植被行为,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力度。严格实施“三禁”,加强沙区林草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各有关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在沙化土地上毁林毁草开垦、采集发菜、采挖甘草、麻黄草等药用植物及砍挖灌木和其他固沙植物;要合理组织放牧,植被严重退化、沙化等生态脆弱区和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区要严禁放牧;要加强对沙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搞好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造成植被破坏和新的土地退化、沙化。
二、组织开展林草植被破坏情况的专项清理和查处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于3、4月份期间,组织在沙区开展一次林草植被破坏情况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一段时间,逐县摸清破坏林草植被情况。对于已经出现的破坏植被事件,要逐项登记造册,详细记录情况。对于各种违法案件,要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表,搞好整改工作。
三、健全保护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专项检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找出根源,举一反三,认真查找沙区植被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针对目前植被保护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特别是要加强植被保护的制度建设,尽快建立一整套与《治沙法》相配套的植被保护制度和办法,用制度规范沙区的各种经营行为,逐步形成沙区林草植被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全面落实沙区植被保护责任制。加强沙区植被保护,是《治沙法》和《治沙决定》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沙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推动和促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植被保护列为造林绿化和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考核指标之一,层层签订责任状,把植被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今后凡破坏植被行为没有得到遏制,出现毁林毁草事件的省、市、县,3年内不得参与与此相关的防沙治沙、造林绿化、林政、执法等的评优活动。同时,还将视具体情节,相应调减该省区的造林投资额度。
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区植被保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当前一个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沙区植被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协作机制,指定办事机构,强化工作组织。
请各省区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我局将于适当时候就本通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落实本通知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没有有效制止破坏植被行为的省区,我局将予以通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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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学校非法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来,少数地方连续发生以“暑期实践”、“勤工俭学”、“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事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参与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坚决抵制社会上各类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尤其要警惕和抵制企业、中介机构在寒、暑假期,以“实践”、“实习”为名组织在学的农民工子女非法打工行为。一经发现涉嫌面向未成年学生的非法招工行为的信息,应立即核查,情况属实的应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关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开展工学结合、半工半读试点等形式的实习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在新生报到前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劳动。

  三、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学生管理,自觉防范和抵制外来非法招工。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配合劳动、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督察和管理,坚决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非法外出务工的现象发生。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学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日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 国家经委


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5日,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委

为了管好用好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企业和较大集体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促进企业实行改革、改组、改造,三者密切结合,提高经济效益,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改造的管理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规定,对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在工商银行开户,运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和较大的集体企业都要在“专用基金”和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存款科目中建立“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开户企业如不按本规定实行“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管理,银行有权停止企业对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列入“技术改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主要范围有:
1.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
2.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大修理基金和生产发展基金;
3.企业治理“三废”综合利用按规定留得的利润等;
4.减免调节税留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金;
5.实行横向协作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6.按国家规定的政策由企业提取的应该用于技术改造的其它资金。
二、实行专户管理的“技术改造资金”要根据国家、地区、部门编制的3年技术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主要用于:
1.对现有企业设备、建筑物进行更新和技术改造;
2.在坚持科学技术进步的前提下,对现有企业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检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综合利用、治理“三废”、安全保护等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与主体改造工程相应的生活福利配套设施;
3.对原有交通运输工具、设施、港口码头的更新改造工程;
4.企业为改造、扩建所支付的能源交通税、建筑税等;
5.各类技术改造贷款项目所需的自筹资金;
6.5万元以下的零量固定资产购量。
三、根据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企业应向开户银行的信贷部门提报经批准的技术改造资金的用款计划。开户银行信贷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和用途,审查和检查企业的支付情况,对企业挪用“技术改造资金”搞基本建设或其它用途,擅自改变批准计划和超计划使用资金的,开户银行信贷部门发现后有权通过会计部门拒付资金,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批准的计划使用和有无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情况也应定期进行检查。
四、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每月将提取、实现的“更新改造资金”存入“技术改造资金”专户,先存后用。对不及时转存“更新改造资金”的企业,开户银行信贷部门通过检查及严格审查企业在流动资金户中用于技术改造的支出后,通知会计部门停止其对“技术改造资金”的使用。
五、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不能作为流动资金的补充资金,但在保证技改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但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使用计划和归还计划,经信贷部门审查后,统一安排资金。企业当年未用完的“技术改造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使用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技术改造资金”存款专户中筹足改造项目总投资的10~30%的自筹资金,做到先存后用。
七、开户银行自文到之日起,由信贷部门负责,将运用自筹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国营和较大的集体企业,提交会计部门设立“技术改造资金”专户,与其他专用基金分开,实行专户管理。信贷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用款计划和订货合同的审查和用款后的检查,会计部门要加强柜台监督,做到内审外查,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问题银行有权给予相应的制裁。
八、企业支付“技术改造资金”时,必须如实填写用途;并通过“技术改造资金”专户结算。否则,经信贷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给予相应的结算与信贷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