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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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宜政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第九次常委会议、市政府2001年3月29日第四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七日

安庆市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引荐人”),引荐我市以外的客商来安庆投资并获得成功的,经认定,一律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资中心”)作为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对外来投资客商咨询服务机构,负责通过设立的全市招商项目(企业)等信息库和“中国安庆”招商网,向境内外引荐人提供安庆对外招商信息;同时还将根据本引资奖励办法,代表我市同国内外有关中介组织或个人签约,建立招商代理等合作关系。
第四条引荐人必须真实提供外来客商明确的直接投资意向,并积极协助各方接洽,促使外来投资项目获得成功。
引荐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标准:
(一)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二)外来资金按法定有效的合同(协议),如期履约出资到位,并随附相应有效中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外来投资项目形象进展必须达到下列具体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划完成首期工程并投入运营;
3.其它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开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新引荐的外资项目,按外来注册资金实际到位部分的5‰计奖;对新引荐的内资项目,按引进内资中资本金或固定资产投入部分的5‰计奖;房地产项目按引进资金的1‰计奖。
(二)对新引荐的重大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0万美元、内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将依据省有关规定,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具体确定引资奖励标准。
第六条奖励程序。
(一)引荐项目初始,由引荐人在市投资中心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涉及多个引荐人的应协商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同时随附相关客商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交市投资中心存档。
(二)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市投资中心依据《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登记表》,确认引荐人的资格,具体对其引荐项目资料和项目形象进度进行审查并相应核定奖励标准上报。市计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审核委员会,对上报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奖励的引荐人,在《安庆日报》上公示名单和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十五天内无异议的实施奖励。
凡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荐的外来投资项目,各县(市)、区引荐的一般外来投资项目(外资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按照以上程序,原则上均在当地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办理。
第七条奖励资金。
本着谁收益谁奖励的原则,奖励资金按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负责筹措兑现,具体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引荐人的奖金,内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市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八条引资企业奖励。
凡本市企业和项目单位,通过自身业务渠道,直接引进外来投资的,可参照本办法标准及程序,对企业领导班子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筹措。
第九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与履行职务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经确认系通过境外亲朋友好关系引资成功的,也可享受本办法奖励。
第十条本办法由安庆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市级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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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天政办发〔2009〕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发挥优秀金融科研成果的决策参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科研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奖工作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评奖工作。成立“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人民银行天水市中心支行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事宜。
  第四条 天水市人民政府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负责具体优秀成果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在开展评奖工作的近三年内由出版社出版的金融专著,在报刊公开发表的金融论文、调研报告等,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上述时段内完成、对政府工作及金融实际工作有较大借鉴价值的调研报告。论文、调研报告等文字须在2000字以上。
  第六条 论文集不参加评奖,但经出版社出版的个人论文集和集体论文集中入选的个人论文可以参加评奖,未经出版部门许可自行汇编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七条 工作总结、领导讲话、消息通讯、新闻报导、文艺作品不参加评奖。
  第八条 阶段性成果不参加评奖,如系列金融研究报告,连载的金融知识,没有独立成册的科普读物、工具书等,必须等全部载完或出齐后,方可参加评奖。
  第九条 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参加评奖。
  第十条 奖项设个人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6项。
   第十一条 奖项标准:
  (一)一等奖: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创新的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金融理论,并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对政府工作具有重大参谋决策作用。
  (二)二等奖:对金融理论的发展有一定的突破和完善;对解决金融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对政府工作具有一定参谋决策作用。
  (三)三等奖:在金融理论上做出了科学正确、富有新意的阐述或补充;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应用价值。
  第十二条 评奖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申请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的,一律由作者本人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填写《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科研成果材料(专著成果提交成书1本,论文、调研报告、译作等文章类成果提交原件1份和将作者姓名及单位隐去的复印件3份),向本单位办公室申报,各单位办公室将本单位申报材料收齐后统一转报评奖办公室。
  (二)评奖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整理后送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本办法,采取集中传阅、个人分析、逐项评议、投票表决的办法,评出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
  (三)评委会对评审组报送的优秀科研成果初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确定获奖名单。
  (四)天水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天水市金融科研优秀成果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评审组对所审阅的每一项成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评审意见。评审组成员不得评审自己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每个作者申报的成果,包括与他人合作的成果,最多
不得超过3项。集体成果一般以集体名义申报,如以个人名义单独申报,必须征得其他作者的书面同意,且申报人须完成成果的50%以上篇幅。以单位署名的集体成果只能以单位名义申报。
  第十五条 在评奖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核实,除取消本次参评资格外,不得参加下次评奖活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1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8日公布施行)

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轻微的;
(四)具结悔过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
二、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输赢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交通工具等,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次数较多的;
(六)为赌博巡风放哨等,情节较重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禁止赌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