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之无道的加名税/张生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32:47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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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之无道的加名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夫妻争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名的风潮,未能料到此举连锁泛起拔毛艺术赛,近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的消息不绝报端,掀起轩然大波。南京税务部门表示,国税总局正就婚前房产加名收税研究具体意见。目前除南京外包括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对婚前房加名征收高达3%左右的契税。身在美国的任志强也在微博对此留言说:“生财无道。”。不少网友纷纷“不淡定”起来,在他们眼中,此举无疑是国税总局在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后的一次“趁火打劫”。
十七世纪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大臣柯尔贝有一句经典的名言:“征税的艺术就像从鹅身上拔毛,既要多拔鹅毛,又要少让鹅叫。”这句名言至今还是中国税收的指导思想。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没有不赞同这句话的。根据柯尔贝的看法在征税者的眼里,纳税人不过是提供鹅毛的鹅,征税者要拔毛没有必要去征求鹅的同意,鹅是不能拒绝的。根据柯尔贝的算术,如果一次拔毛太多,鹅会因疼痛而大声抗议甚至试图逃跑,如果为得到全部鹅毛把鹅杀死,就难以持续得到鹅毛。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鹅的容忍范围之内每次少拔一些毛,这样可以取之不尽。经济学家奥尔森发现政府的起源是由流寇向驻寇演化过来的,征税也是掠夺的艺术,首先要对掠夺对象加以适当的保护,也能源源不断地有利可图,作为拔毛者的征税者总是有越拔越多的倾向,当征税者急需鹅毛的时候,他们就顾不上鹅的不满和抗议。否则的话路易十六也不会被送上断头台。换句话说,若是没有道德与制度的约束,征税者终将竭泽而渔、杀鹅取毛。

如此苛税是与民争利

税收要适当适量,征收新税要严格论证并经审批,地方政府总是这么仓促和无序。现行房产之上的各种税费已经超重,如果加个名也要征税只会使房产税费更加沉重。南京率先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表明地方政府与民争利的冲动已难遏制。
价值一百万的房子,加个名字从几百块上涨到1万5,对政府确实是一大笔收入,但是对于家庭而言,简直就是凭空被打劫了几万块钱,这项政策真很伤人,加名并非导致房价上涨,也没有发生房屋增值后果,加名税难道以行为为征税对象不成,再说了,以前也有加名的,却没有听到收税,偏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后征缴契税,为了多收点钱不顾法律和秩序。针对南京征收加名税,市民意见很大,不仅增加市民负担,导致生活水平下降,既便征税符合法律,但也的确难合情理,让市民感到说不出的别扭,不合理不合情的征税要不得。

促婚姻和谐是根基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规定的过于苛克,少有人情,解释以保护个人财产的名义推出,在征税视野中将夫妻看成陌路人之间的交易,才引发社会普遍关注,催成加名热,税务局赶在这个节骨眼上征税,直接后果则是告试人们不准加名,用税额阻挡加名潮,有人会因为高额税金放弃加名,由此也会埋下家庭矛盾。在这方面,北京规定房产证夫妻加名不加税,只需缴纳40元工本费。北京地税部门表示,北京没有出台新规定。北京已婚有房族房产仅属于夫妻一方的,若是全款购房或者贷款已经还完可以直接进行更名。

减税减负才是真

根据有关规定,夫妻关系的房产加名行为是不需要缴纳任何契税的,一般情况下只需交些工本费即可。契税是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上加一个名字有可能被识为相当与份额的产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转移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发生实际现金交易,在没有房屋买卖的情况下,多交那么多钱,民众当然不服气。不管传言是否属实,希望税务局尽快出面解释清楚。如果是添加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通过交易或者赠与、继承的方式,需要交纳税费。加名税并非火线出炉的新税种,而是老醋装了新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原来只有一个人,产权比例是100%,要增加一个人,就只有采取买卖关系或赠送等方式出让产权比例,减少自己的产权比例。可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特有财产制,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有关系,不以是否加名而发生物权性质的变化,加名只是就夫妻财产对外公示化的一种形式。 加名税的征收导致法律规定立间发生冲突,尤其是征收比例之高,导致居住成本过高,实际上是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事实上在保护公民财权的法律框架下,认定夫妻是独立财权关系才是问题的关键。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加名税再次诠释了这样的现状。财政部的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诸如加名税之类的重复性叠加税目没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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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百年品牌的豪言不绝于耳,哪怕是刚成立只有三两个员工的小公司也都以百年品牌为目标,给员工许诺一个遥远的预期,让员工多干活却少给钱,冠冕堂皇说同企业一起成长吧,到时就可以共同分享成功的果实。一百年后世界变成怎样没有人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百年后我们都化作烟尘,在这个世界消逝得无影无踪。
品牌是个含糊的概念,我们姑且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标名称都统统视为品牌的内容,那么百年品牌可以认为是一个能延续发展一百年企业,或者是一个可以一直使用一百年商标。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如果从最早的股份公司开始计算已经有几百年了,有限责任公司也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多少家企业能活过一百年?商标制度也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史,有多少个商标能有一百年的高寿?在这段历史长河中,全世界注册的企业、申请的商标,其数量以亿计算,能成为百年品牌的比买彩票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还低。这些企业不可谓理想不远大,不可谓不优秀,不可谓经营不精细,终究难免灰飞烟灭。如果将企业比作人,其生存以及发展条件比人恶劣许多,市场因素、竞争因素、政策因素、战争、自然灾害等非人为因素等每次都是浩劫,不啻于2011年日本地震,躲过地震,再从海啸中逃生那叫奇迹。那么多优秀的企业和知名商标都不能活到一百年,我们哪来如此的豪言壮志?我国一向不缺豪言壮语“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初生牛犊不怕虎”……这样的豪言是因为无知,无知者才无所畏惧,什么话都敢说,什么样的梦都可以做。
万丈高楼平地起,意思是再高的楼也要从第一层开始垒,尽管这句话是古人教育晚辈戒除浮躁、做事要踏实,但放到现在却是错误的。很简单的物理原理,盖房如造船,要想船不沉到水里,船体的排水量必须大于其自重,因而高楼必须打很深的地基,也就是说高楼不是从平地起,而是要从地下起,其地下部分开挖的土方要大于地上部分,否则要出事,比如上海的某楼盘先起楼,再想起来挖地下室结果就倒了。回到品牌上,打造百年品牌其工程量比建万丈高楼要复杂得多,以国人之心态,有哪家企业可以默默无闻地做好“地下工作”?先拼命往下挖地基,大把扔银子,迟迟不开张,那个投资商有如此的耐心?一个个恨不得今天投资,明天在股市上翻倍套现走人。有谁能像“一茶一坐”先用大笔的投资盖起厨房,一天到晚只琢磨饭菜的味道,直到有相当的认可后才开店迎客?即便是联想这样优秀的企业,也是先开张再说,捣腾贸易赚到钱再找发展方向。摸着石头就可以过河的美好时光已经过去了,现在的市场竞争环境犹如激流险滩,再摸着石头过河不被淹死那是万幸。年轻人没学几天功夫就行走江湖行侠仗义,必然很快就要做刀下鬼,不认认真真苦练内功,仗着钱多拼命砸广告,即便做到家喻户晓,赚到短期利润,仅此就想打造百年品牌那简直是痴人说梦。
我们再来看商标,策划大师们都喜欢称为品牌,其实在法律上就是个商标。“真功夫”被认为是很精彩的策划,该企业开头的发展也很不错,但是在企业要上市的关键点,股权之争从家庭内部爆发,“真功夫”有何真功夫能行走江湖一百年?品牌(商标)能不能活一百年,光有漂亮的策划是不行的,企业还得有经营的真功夫。这还不行,必须要得到消费者认可?我们以食品为例,有多少食品值得信赖?小企业,小品牌根本不能提。三鹿添加了三聚氰胺,吃出了人命还要继续隐瞒,双汇用“健美猪”做原料,出了如此严重的问题,他们的措施不过是责令下属企业自查。中国消费者的要求真的很淳朴、很简单,给孩子喝的奶有点营养,不要喝出大头娃娃,也不要致命、致病的非食品添加剂就行;好不容易有钱买肉吃了,不要吃出癌症来,因为医疗费实在是太贵。你标榜经过了多少道检验又有什么用?敢不敢站出来说:“抱歉,我们的产品忘记检验了,拜托众位消费者帮我拿去检验,检验费先给你,如果有问题,我给你一万倍的赔偿。”有多少企业有这样的自信?不仅没有自信,连最基本的良心与道德都没有,“三聚氰胺”以及各种变种的添加剂又重出江湖,瘦肉精堂而皇之走进了行业的龙头老大……这样缺乏自信的企业,如此尚失起码道德良心的品牌(商标)消费者的信赖何以托付?这样的企业和品牌如何活到一百年?实在让人难以想象。
“为什么我国没有世界级的品牌”,各种答案五花八门,是不懂乱说呢?还是不敢说揣着明白装糊涂?没有一个答案是靠谱的。品牌通俗的字面解释就是个有品位的牌子,“品”是良心品质的“品”,是道德品质的“品”,普通的品牌至少需要有一点对消费者的良心品质吧,而百年品牌道德品质总得有吧?本人愚钝,各位看官帮我罗列几个真正有高尚道德品质的国内企业和品牌。资本有逐利的天性,我们不能指望企业有自发的道德责任,我们需要有完整的法律以及市场体系来规范企业行为,约束其道德规范。且不评析这两个法律体系本身,当记者采访某地方领导时,领导愤怒了:“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你们私下里告诉我们不就行了吗?”在这种官员的英明领导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何时能建立我们只能寄托于期待……这个问题是国家大事,小人不敢妄加评论。
综上,本人认为“百年品牌”不过是口号而已,如果真有这样的梦想,那么需要先练好内功,打造健康的基因,“剩者为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江湖中历经种种磨难不死要有真功夫的,必须具备高尚的良心道德品性,才能被江湖尊为大哥。仅此不够,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能够成就百年品牌的宏观大环境,对照这些,你还敢妄言百年品牌吗?
作者:王律师,51662214@sohu.com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41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马鞍山市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规定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含当涂县)现有采选矿企业的综合整治。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对现有采选矿企业贯彻严格准入、标本兼治、安全第一、立足长效的工作方针,实行综合整治。

第四条 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外,本市停止办理采选矿(包括探矿)登记相关审批手续。

除国家、省重点项目外,对现有采选矿企业实行综合整治,逐步淘汰、关闭。具体工作由县、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方案,牵头组织实施,并纳入目标考核。

对列入淘汰、关闭计划的采选矿企业,县、区相关部门应当预先书面告知,并在该企业经营场所及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五条 严禁非法采选矿。对非法采选矿企业,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现有采选矿企业在存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区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予以关闭。

(一)尾矿库库容已达设计标高;

(二)采矿证或营业执照到期未延续或未获准延续的;

(三)一证多点或擅自变更生产地点选采矿的;

(四)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非法占用毁坏耕地、林地和山场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现有采选矿企业在存续期间必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时足额交纳保险费。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及时支付伤亡事故经济赔偿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事故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尾矿库按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属于市监管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监管;其中,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由省监管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监管。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由县、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

尾矿库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方案负安全责任。业主对尾矿库的安全生产及闭库管理负全部终身责任,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排污费、土地复垦费等费用。

第九条 县、区及乡(镇)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打击取缔非法采选矿行为的责任体系。发现县、区有2处,乡、镇有1处非法采选矿在15日内未依法取缔的,由有关部门对县、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建立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市发改委、经委、国土、环保、交通、工商、劳动、规划、农委(林业)、水利、公安、检察院、法院、法制、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和单位及县区参加的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定期举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采选矿企业综合整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全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市纪委《关于印发〈全市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矿活动“六不准”〉的通知》(马纪发〔2005〕22号)有关涉矿活动“六不准”规定的,按该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