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08:55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抓紧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建设兵团:
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1995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无序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要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按照《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尽快建立有关核发流动就业证和凭证管理、服务的各项配套制度,以保证管理和服务工作有章可循。配套制度应包括: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农村劳动力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分类管理办法;向外省输出农村劳动力的指导性计划;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及认定办法;各类服务组织从事跨省流动就业服务应具备的具体条件、认定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办法;跨省流动就业者凭流动就业证享受就业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的具体办法;劳动力输入和输出地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的制度和办法;其他相关的标准和办法。各地制定的配套制度请报我部就业司备案。
二、各地区及早制订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的工作计划,并于1995年6月1日前着手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地区现已在岗的外省民工,于1995年12月31日之前领到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达到证、卡合一。重点地区包括:京、津、沪三市和全国各省会城市;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福建沿海地区;苏南地区;胶东半岛地区;辽东半岛地区;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其他区域。
三、各地应以方便用人单位、方便民工,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定联合行动方案。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商请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员前来,在核(补)发“外来人员就业证”时一并核(补)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输出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委托输入劳动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发“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四、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的过程中,各地应做好相应配套工作。要对从事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和必要的工作方法;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使用人单位和广大民工了解领取流动就业证的有关手续;要提前印制好证、卡和登记表册,以便做好流动就业的登记和统计工作;要适时开展专项劳动监察,督促跨省流动就业者及时领取流动就业证,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在跨省流动就业管理工作中,不得再行印制、发放非标准式样证件。个别地区在输入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且目前仍在使用的非标准式样证件,经劳动部批准的,可一次性沿用至1996年6月30日;在此之前有关地区应作出计划,分期分批换用标准式样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各地在输出劳动力管理工作中原已发放的非标准式样证件,一律停止使用;有关地区应及时发布通知,并立即换用标准式样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六、要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流动就业证的核(补)发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不得由非劳动部门承办或由个人承包;有关收费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原则上不得混收,坚决杜绝乱收费的现象;要加强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的行政监督,对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七、各级劳动部门在核(补)发流动就业证工作中,要主动与公安、工商、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制度的衔接,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
八、流动就业证的印制工作,应严格按照我部“关于‘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标准式样及印制要求的函”(劳就司函字〔1994〕32号)的要求执行。对盗印证卡的行为,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厉打击。
九、对积极开展流动就业证核(补)发工作,并按时实现证卡、合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部将拨专项工作经费给予补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1995年6月1日前,将落实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报我部就业司。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请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促进工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按照《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647号),现就组织申报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范围

  2011年重点支持钢铁、有色、石化、建材等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重点是采用先进技术、并将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控制和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进行有机、一体化集成,实现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的管控一体化设计,系统和应用功能比较完善的示范项目。

  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及已获得2010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项目条件

  1.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现场自动化基础条件,或经过适应性改造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系统对数据采集的要求;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4.没有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由企业(包括中央管理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3),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要在上报材料上签字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应严格把关,对项目及企业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尤其是节能量测算部分予以审核,确保有据可查。

  三、时间要求

  请你们于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装订整齐,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光盘。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经建司:谢秉鑫 李 成 010-68552977、2599

  工信部节能司:袁 令 余 薇 010-68205367、5368

附件:
  1.2011年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457049.files/n13456891.doc
  2.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

  3.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财政部经建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下达《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3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国家标准样品)已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确定(见附件),现下达给你们。同时,该计划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ac.gov.cn)"国家标准计划"栏目公布。
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请及时将计划转发到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并监督项目执行情况,按期完成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任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